棄養寵物法律責任完整指南|動物保護法罰則整理
養了幾年的狗,因為搬家不方便就把牠留在路邊「放生」,覺得反正牠會自己找到新家——這樣的想法不只不負責任,更可能觸犯法律。這篇整理動物保護法對棄養行為的現行罰則,以及近期送立法院審議的修法動向。
本文為動物保護法規的一般性整理,非法律諮詢;法規內容持續修訂中,實際罰則與最新規定請以農業部及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棄養在法律上怎麼定義
依動物保護法規定,飼主飼養的動物,除了交送動物收容處所或地方主管機關指定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任意棄養。這代表如果你不想再飼養,正確的處理方式是透過收容機構或送養管道,而不是把動物丟在路邊、山區或其他地方任其自生自滅。
現行棄養罰鍰
依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3項規定,違法棄養動物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這個罰鍰金額,是目前(現行法規)棄養行為適用的標準。
2026年修法草案:罰則大幅調高
行政院已於2026年1月8日拍板通過動物保護法修正草案,其中棄養罰則擬從現行的3萬至15萬元,大幅調高至10萬至100萬元罰鍰。這項修法草案目前送立法院審議中,尚未完成三讀程序,代表現階段實際適用的罰則仍是現行法規的3萬至15萬元,但這個方向反映出立法機關對棄養行為採取更嚴厲處罰的政策態度,未來一旦完成修法程序,罰則將大幅提高。
現行與修法草案罰則對照
| 項目 | 現行規定 | 2026年修法草案 |
|---|---|---|
| 棄養罰鍰 | 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 | 擬調高至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
| 法源依據 | 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3項 | 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議中) |
| 生效狀態 | 現行有效法規 | 尚未完成三讀,未生效 |
要提醒的是,法規修訂進度會持續變動,實際生效與否、最終條文內容,請以立法院審議結果及農業部最新公告為準,別把草案內容誤認為已經生效的法律。
什麼情況會被認定為棄養
棄養的認定,通常涉及飼主明確放棄飼養責任的行為,例如把寵物載到偏遠地區丟包、把寵物綁在路邊後離開不再回來、明知寵物走失卻不積極尋找也不通報等。要留意的是,即使沒有直接的目擊證人,如果寵物身上有晶片登記資訊,透過晶片追查到原飼主,仍然可能被認定構成棄養並依法裁罰。
真的養不起了,該怎麼做才合法又負責任
- 透過收容機構或動保團體協助送養:聯繫地方動物保護處或信譽良好的動保團體,了解送養的正式管道。
- 利用送養平台尋找新飼主:透過正規的寵物送養社群或平台,主動為寵物尋找合適的新家庭。
- 請親友暫時或長期協助照顧:如果只是暫時性的困難(例如搬家過渡期),可以先請信任的親友協助照顧。
- 絕不隨意棄置:不論任何理由,把動物丟在路邊、山區或無人照顧的地方,都不是合法或負責任的處理方式。
常見問題
Q:搬到不能養寵物的租屋處,把寵物送到收容所,這樣算棄養嗎? 透過正式的收容機構管道處理,本身並不構成法律上定義的棄養行為(棄養指的是不經正當管道任意丟棄)。但這不代表這是理想的做法——收容所的容量有限,且動物進入收容體系後仍然需要有人接手照顧,建議優先透過送養平台或動保團體協助,尋找能夠直接接手照顧的新家庭,而不是把責任完全轉嫁給收容系統。
Q:發現鄰居把家裡養的狗丟在外面不管,這樣可以檢舉嗎? 可以。如果確認是原本有飼主的動物被棄置不管,可以撥打1959全國動物保護專線檢舉,由地方動物保護主管機關介入調查,如果查證屬實,飼主可能面臨動物保護法規定的罰則。
Q:如果動物走失了,不是我故意丟棄的,這樣也會被認定棄養嗎? 單純走失、且飼主有積極尋找(例如張貼協尋公告、通報收容所留意)的情況,一般不會被認定為棄養。棄養強調的是飼主主動放棄照顧責任的行為,跟非自願性的走失是不同的情況,但建議走失後還是要盡快通報並積極尋找,避免時間拖久難以釐清實際情況。
不適用這篇建議的情況
- 野生動物的野放行為:本文討論的是伴侶動物(家庭飼養的犬貓等)的棄養規範,跟合法的野生動物野放程序是不同的範疇。
- 依合法程序進行的安樂死決定:經獸醫師專業評估、為減輕動物痛苦而進行的合法安樂死程序,跟棄養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 經濟動物或農牧業動物:本文討論的是伴侶動物棄養,經濟動物適用不同的法規範疇。
立即行動
- 飼養前謹慎評估自己的長期照顧能力,避免衝動飼養後又想放棄
- 真的遇到困難無法繼續飼養,透過正式送養管道處理,絕不隨意棄置
- 發現他人棄養動物的情事,撥打1959檢舉並提供具體證據
- 關注動物保護法修法動態,了解最新的罰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