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家暴防治法(星期二前要) - 家暴

Daph Bay avatar
By Daph Bay
at 2007-12-09T00:00

Table of Contents

很緊急 希望各位高手拔刀相助呀>.<
1.家暴防治法是哪年公佈實施?
2.又是哪年修正的?
3.重要的條例有哪些呢?(希望有6~8條)
3.家暴防治法和我們的關係如何?
可以不用每個都回答(如果可以就感激不盡)
我盼望有個詳細且是重點的答案
謝謝各位了orz
Tags: 家暴

All Comments

Frederica avatar
By Frederica
at 2007-12-12T05:32
1.家庭暴力防治法於民國87年5月在立法院三讀通過,於87年6月24日公布。
2.家庭暴力防治法於民國 96 年 03 月 28 日 修正。
3.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
三、騷擾: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四、跟蹤:指任何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或其他方法持續性監視、跟追之行為。
五、加害人處遇計畫:指對於加害人實施之認知教育輔導、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輔導、治療。
第 3 條
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第 10 條
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
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前二項之聲請,免徵裁判費。
第 21 條
保護令核發後,當事人及相關機關應確實遵守,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動產之禁止使用、收益或處分行為及金錢給付之保護令,得為強制執行名義,由被害人依強制執行法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並暫免徵收執行費。
二、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設處所為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及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所屬人員監督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保護令,由相對人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行。
三、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之保護令,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之。
四、禁止查閱相關資訊之保護令,由被害人向相關機關申請執行。
五、其他保護令之執行,由警察機關為之。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執行,必要時得請求警察機關協助之。
第 29 條
警察人員發現家庭暴力罪之現行犯時,應逕行逮捕之,並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處理。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嫌疑重大,且有繼續侵害家庭成員生命、身體或自由之危險,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
前項拘提,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時,以其急迫情形不及報請檢察官者為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
第 30 條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前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逕行拘提或簽發拘票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暴力行為已造成被害人身體或精神上傷害或騷擾,不立即隔離者,被害人或其家庭成員生命、身體或自由有遭受侵害之危險。
二、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長期連續實施家庭暴力或有違反保護令之行為、酗酒、施用毒品或濫用藥物之習慣。
三、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利用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恐嚇或施暴行於被害人之紀錄,被害人有再度遭受侵害之虞者。
四、被害人為兒童、少年、老人、身心障礙或具有其他無法保護自身安全之情形。
第 31 條
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之被告經檢察官或法院訊問後,認無羈押之必要,而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釋放者,得附下列一款或數款條件命被告遵守: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對被害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被害人之住居所。
四、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
五、其他保護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安全之事項。
前項所附條件有效期間自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釋放時起生效,至刑事訴訟終結時為止,最長不得逾一年。
檢察官或法院得依當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依第一項規定所附之條件。
4.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制定目的,係在於促進家庭和諧,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家庭和諧對於社會整體安全及發展,實具有關鍵性之作用。暴力對家庭之影響,往往不僅是當事人本身身心受創,因此造成家庭破碎,喪失應有之保護、教育、經濟等功能,對於家庭成員尤其是未成年子女之成長過程、行為模式及價值取向影響更鉅,往往深伏日後社會安全與發展之不安定因素。
Daph Bay avatar
By Daph Bay
at 2007-12-12T05:24
Q1:家庭暴力防治法自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公布施行
Q2:家庭暴力防治法於96年3月28日經總統修正公布,同年月30日生效
Q3條號內容
第3條家庭成員之認定,放寬為有「同居關係」者亦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9條規定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
第10條規定聲請保護令免徵裁判費。
第13條增訂法院審理保護令事件時,得隔別訊問,被害人得聲請其親屬或個案輔導之社工、心理師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第14條保護令內容增加禁止相對人「接觸、跟蹤」被害人、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等相關資訊,法院得命相對人接受有無施以處遇計畫必要之鑑定。
第16條增訂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於聲請人撤回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時,失其效力。
第21條
第24條
第25條不動產之禁止使用、收益或處分行為及金錢給付之保護令、義務人不依保護令交付未成年子女,經權利人聲請警察機關限期命交付未果、義務人不依保護令內容辦理未成年子女之會面交往時,各該保護令得為執行名義,由權利人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並均暫免徵收執行費。
第29條
第30條放寬刑事訴訟法逕行拘提要件,增訂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得不用拘票,逕行拘提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
第31條法院命前項被告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釋放時所附之條件,增列禁止「跟蹤」、命遠離特定場所;另訂定所附條件有效期間之規定。
第32條規定前項被告違反檢察官或法院於解除羈押時所命其遵守之條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之虞,而有羈押必要時,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之規定羈押之。
第38條就前項被告付緩刑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之事項,增列禁止「跟蹤」、命遠離特定場所、「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法院並得命前項被告接受有無完成處遇計畫必要之鑑定。
Q4.自己想吧!!隨便掰都有

麻煩請法律達人幫忙解答一下,謝謝~~!!

Rebecca avatar
By Rebecca
at 2007-12-08T00:00
請問何謂〝家暴〞呢?!若只是掌摑而沒有去驗傷或報案的話...算不算『家暴』呢?!若算的話...適用那一條的法 ...

管家暴女警官遭夫痛毆~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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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07-12-05T00:00
我要做的是法律的報告~急需要此篇報導~所涉及的是何種法規???~還有可以幫忙找類似相關新聞的報導~都一起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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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家暴關係目前帶著小孩住在娘家,
我要如何才能把我與小孩的戶籍從老公的戶籍地遷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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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太太已經離家一個月了並在這一個月中以家暴的理由向法院提出暫時保護令的申請我在前幾天也到家事法院出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