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最新酒醉交通罰款? - 社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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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Zora
at 2008-08-25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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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阿姨的兒子,酒醉駕駛,而他的酒精濃度已超過0.8以上,
不是有第三十五條規定,講說要罰六千到一萬二?
那在請問一下我只有繳酒罪駛的錢,而我不繳交通違規的錢,
那交通的錢沒繳會怎樣阿?
我阿姨的兒子只是把別人的車子撞壞,他沒有撞死人!
那這樣總共要罰多少?
那可以分期繳嗎?

All Comments

Rebecca avatar
By Rebecca
at 2008-08-26T07:58
您好,希望藉由我的說明能讓您釐清:

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之處罰。
第三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汽車駕駛人駕駛營業大客車有前項應受吊扣情形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經依第一項規定吊扣駕駛執照,並於吊扣期間再有第一項情形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該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
   汽車所有人,明知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四項之情形,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者,經移置保管汽車之領回,不受第八十五條之二第二項,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之限制。
   前項汽車駕駛人,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三項所訂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


酒測值處罰標準及處理流程
0.25以下
不處罰
0.25~0.55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5:屬行政罰
開告發單→扣車
0.55以上
行政罰免不了
另依刑法185之3公共危險罪:屬刑罰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開告發單→扣車→問筆錄→移送法院

刑法已提高至十五萬元罰金。
法規: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7 年 01 月 02 日修正)
第 185-3 條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所以您姪子的狀況已不是單純繳罰單就能解決的,而是涉及到公共危險罪,是要送法辦+罰錢,至於能否分期繳要問法官,請他依您的經濟情況作適當裁示。
Edward Lewis avatar
By Edward Lewis
at 2008-08-26T02:58
謝謝你的回答讓我非常滿意辛苦尼們
Dorothy avatar
By Dorothy
at 2008-08-25T03:52
現行規定確實為一事不二罰,且從重處罰之原則.
也就是刑事[公共危險罪]判決如低於行政罰[違規紅單罰款]時,依較重之處罰為之.
但一般來說,依目前判決之處分,還沒看過低於60000元的處罰,更何況有肇事損壞到其他人財物[車損].
Isla avatar
By Isla
at 2008-08-26T20:04
大大您好:
我簡單的回答您,我想您比較容易了解:
★注意「交通罰鍰」-行政罰跟「判決罰金」-刑事罰的不同!!!!(以下詳述)
第1、「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對酒精含量超過0.55以上的罰鍰是4萬5千元(小車是4萬9千5百元),而非6000-12000喔!
第2、0.55以上因為是違反刑法「公共危險罪」,因此交通違規的錢先不用繳(行政罰),必須等法院(一般是交通簡易庭)宣判罰金後,再依所判金額繳納(繳予法院執行處);若所判金額超過交通違規罰鍰,您就不用再繳錢了!(一事不二罰、刑事罰優於行政罰原則);除非所判罰金金額低於交通違規罰鍰,則您必須依法補繳差額予監理機關喔!(一般大多不會有這種狀況)
以上相關的規定:請參酌35條最後1項規定。
第3、通常「無肇責酒駕」(無傷亡、無財損)大約判6萬(+-)左右,而因為您的親人是有肇事責任,因此估計會高一些,約6-9萬間(估計參考值)。
第4、分期繳納部分,若您指的是法院的罰金,那就不適用一般交通違規罰鍰分期的規定(請參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8章「分期繳納罰鍰」內容),而必須適用「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檢察署辦理受刑人分期繳納罰金要點」,法官只負責「審案宣判」,執行部分則是交由「檢察官」執行,因此0.55以上酒駕違反刑法的宣判罰金是屬於刑事罰,不是交通違規的行政罰,因此在法官宣判後2個月內,可以向該法院所屬檢察署執行科負責的檢察官申請。(詳細辦法請參酌該規定)
以上我想簡單的說明您應會比較容易了解。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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