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酒價刑罰與罰款-(急.20點) - 社會議題
By Megan
at 2012-07-13T00:00
at 2012-07-13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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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10日
凌晨五點多 被抓機車酒駕
酒測值 0.81 初犯未肇事和未領有駕照
機車並未拖掉.
請問大大們 這樣要罰款和刑責會怎麼罰 ><!!!!!!!
已更新項目:
因為我還沒有收到通知 那收到通知後是要去法院開庭的意思嗎?
那個警察開的紅單方面我要先繳納嗎 因為7/25號要到期了
還有紅單左上有勾選 (須應至到案處所聽候裁決)
所以這樣我是要先去監理所還是先等法院那邊阿 !!!!!!!!
我看很多文都是說 如果還沒有判決書 就先不用理會紅單等之後看如何在補差額
真的是這樣嗎?
凌晨五點多 被抓機車酒駕
酒測值 0.81 初犯未肇事和未領有駕照
機車並未拖掉.
請問大大們 這樣要罰款和刑責會怎麼罰 ><!!!!!!!
已更新項目:
因為我還沒有收到通知 那收到通知後是要去法院開庭的意思嗎?
那個警察開的紅單方面我要先繳納嗎 因為7/25號要到期了
還有紅單左上有勾選 (須應至到案處所聽候裁決)
所以這樣我是要先去監理所還是先等法院那邊阿 !!!!!!!!
我看很多文都是說 如果還沒有判決書 就先不用理會紅單等之後看如何在補差額
真的是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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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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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Xanthe
at 2012-07-17T22:05
at 2012-07-17T22:05
警察開單.(移送地檢署偵辦)車輛移置保管.
不須持繳納罰緩收據可領回.
二.無照駕駛~
第21條第一項第一款 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機器腳踏車:法定期限內繳納=>6000逾期30日內繳納=>660030日以上60日內=>7800逾期60日以上繳=>9000小型車:法定期限內繳納=>8400逾期30日內繳納=>920030日以上60日內=>10900逾期60日以上繳=>120001.並當場禁止其駕駛。2.未滿十八歲之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者.汽車駕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三.酒駕違反公共危險罪章~
會如何判處~並沒有標準答案.
如起訴後移送簡易法庭~需視承審法官依證據資料定奪.
不管如何判處.其最後之處罰~
絕對很難低於酒駕紅單之罰緩金額.
四.觸犯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 酒後駕車裁罰金額表 酒測值超過(呼氣0.25)抽血濃度 [0.05] 到案時間 酒精農度 超過規定標準 法定期限內繳納逾期30日內繳納30日以上60日內繳納逾期60日以上繳納機車駕駛吐氣酒精濃度 0.25一0.39 未滿0.4豪克 15000 16500 19500 22500 小車駕駛吐氣酒精濃度0.25一0.39 未滿0.4豪克 19500 21000 24000 27000 大車駕駛吐氣酒精濃度0.25一0.39 未滿0.4豪克 22500 24000 27000 30000 機車駕駛吐氣酒精濃度0.40一0.54 未滿0.55豪克 30000 31500 34500 37500 小車駕駛吐氣酒精濃度0.40一0.54 未滿0.55豪克 34500 36000 39000 42000 大車駕駛吐氣酒精濃度0.40一0.54 未滿0.55豪克 37500 39000 42000 45000 機車駕駛吐氣酒精濃度0.55以上 45000 46500 49500 52500 小車駕駛吐氣酒精濃度0.55以上 49500 51000 54000 57000 大車駕駛吐氣酒精濃度0.55以上 52500 54000 57000 60000 駕駛人未領有駕照或其駕照已經吊註銷者,其於一年內有二次以上本款行為,不分時效一率60000元 酒駕加罰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駕照吊扣管收一年
酒駕違反公共危險罪章~法院罰金可抵酒駕紅單罰緩.
法院公共危險係屬刑事罰.監理所係屬行政罰.
倘刑事罰款(法院罰金)高於行政罰款(酒駕紅單).
則行政罰不必繳.需持收據與紅單至監理站辦理銷案手續.
倘低於行政罰.則要補足行政罰款不足部份.兩則僅擇一高者而罰 (一行為不二罰)
經簡易判決確定(有期徒刑).(拘役)者.罰鍰部分免繳納
法官會依資料記錄.依判例都會判3-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但得以易科罰金. 或是直接判處罰金.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一日.易服勞役.以六小時折算一日
2012-07-24 17:08:51 補充:
一.收到通知有可能是要開庭~也有可能是已被起訴的起訴書.
二.酒駕違反公共危險罪~罰單可暫時不用理會(不會有逾期加罰之虞)
等刑事責任確定後再處理.我的回答內容有非常明確的解說了.==>一行為不二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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