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最新酒駕肇事刑責 - 社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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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harlotte
at 2013-11-28T00:00

Table of Contents

小弟11/24酒駕(之前無酒駕紀錄)後跟他車發生小擦撞.經酒測後為0.15.被拘留一夜後移送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訊後飭回.......
1.請問此案的刑責判決與紅單罰款大約為何?
2.小弟的刑責與紅單罰款要如何繳納才是最正確有利的做法?
Update:
小弟在11/24凌晨約02:30發生此事故~ 當時現場無人受傷&我從未有酒價紀錄..且小弟的法律常識弱的可憐..之前觀念以為酒測不超標0.25以下就沒什麼要緊...當時酒測值0.15~結果從在派出所耗~送至分局偵察隊拘留~再押往地方法院拘留並等開庭! !看著那麼多的公務人員在本人眼前吃著早餐~午飯..為什麼..都沒有人問我餓不餓?第一次感覺自己好可憐喔! 就這樣弄到下午快2點才回家!
就這樣體驗生平的*第一次*(又累又餓又沒尊嚴)~~告訴自己~~@沒有下一次@
*最後請各大大们告訴小弟此案最相近的判決與處罰內容*
在此先 謝 謝 大家

All Comments

Sarah avatar
By Sarah
at 2013-12-02T18:13
一號回答者....你的答案是錯誤的.
2013-11-28 12:48:14 補充:
★高大瑋回答★
一.酒後駕車肇事~只要酒測值大於零就會依法
以違悖安全駕駛公共危險罪章移送地檢署偵辦.
二.檢察官會依證據資料予以起訴.不起訴或緩起訴.
至於起訴後(檢察官申請簡易判決處刑)
法官會如何量刑~除了本案承審法官外.
任何人都沒有標準答案.
但不管法院如何判處~
最後之處罰絕不會低於酒駕行政罰緩的金額。
機車:15000
小型車:19500
大型車:22500
如果起訴移送簡易判決~最低有期徒刑二個起跳 .
判決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一日.
三.酒駕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者~可先持駕照前往監理機關
辦理吊扣及安排道安講習.
酒駕紅單等刑事責任確定後再持相關單據前往
監理機關辦理銷案.(不會有逾期加罰之問題)
酒駕違反公共危險罪章~法院罰金可抵酒駕紅單罰緩.
法院公共危險係屬刑事罰.監理所係屬行政罰.
倘刑事罰款(法院罰金)高於行政罰款(酒駕紅單).
則行政罰不必繳.需持收據與紅單至監理站辦理
銷案(撤銷紅單罰緩)手續.
倘低於行政罰.則要補足行政罰款不足部份.
兩則僅擇一高者而罰 (一行為不二罰)
經簡易判決確定(有期徒刑入監者).罰鍰免繳納 . (須持判決書執行完畢證明至監理機關辦理銷案).
四.酒駕五年內初犯~沒有被移送法辦者
駕駛人駕駛車輛時,吐氣所含
酒精濃度超過0.15~0.24未滿0.25mg/L者.
機 車:
法定期限內繳納=>15000.
逾期30日內繳納=>16500.
30日以上60日內=>19500.
逾期60日以上繳=>22500. 小型車:
法定期限內繳納=>19500.
逾期30日內繳納=>21000.
30日以上60日內=>24000.
逾期60日以上繳=>27000. 大型車:
法定期限內繳納=>22500.
逾期30日內繳納=>24000.
30日以上60日內=>27000.
逾期60日以上繳=>30000.

Sandy avatar
By Sandy
at 2013-11-29T17:1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185-3條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
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
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您未達酒測值,是此,不構成酒駕,復依刑法第185-4條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您無逃逸,亦不構成肇事逃逸。若有人受傷,會構成刑法第284條規定之過失傷害。刑法第284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然,縱成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74條規定,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
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
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與保安處分之宣告。
您仍有可能爭取到緩刑,甚至若您配合相關賠償,亦有可能爭取刑事訴訟法第253-1條規定之緩起訴。第253-1規定,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追訴權之時效,於緩起訴之期間內,停止進行。
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之停止原因,不適用之。
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於緩起訴期間,不適用之。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信(電)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Anthony avatar
By Anthony
at 2013-11-30T00:45
重點在…
一、對方有無受傷:若有,而你無肇逃行為,那與對方的和解及犯後態度會對
你的判決顯著有利。
若無,那也只是面對造成對方之車損(民事)及自身的刑
事判決,罰金(不包括對方車損回復金額)不會超過新台
幣六萬元
二、你是否為初犯(五年內):若五年內為初犯,那肯定罰金低於新台幣六萬
元以下,若非初犯,那肯定是新台幣九萬元,但
上述前提是不包含對方車損及受傷的醫療唷。
2013-11-28 05:41:30 補充:
由於你觸犯為刑法,故本於一事不一罰,在道敏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的紅單,是不用繳費的,因為是以判決書所載之罰金為繳納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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