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開始,有什麼全新交通安全新措施實施!! - 社會議題
By Freda
at 2006-06-27T00:00
at 2006-06-27T00:00
Table of Contents
有什麼不可不知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條文』,
7月1日開始,有什麼全新交通安全新措施實施!!
7月1日開始,有什麼全新交通安全新措施實施!!
Tags:
社會議題
All Comments
By Una
at 2006-06-27T11:36
at 2006-06-27T11:36
1.明定除「危險駕車」等11項違規行為外,採證之科學儀器應使用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設置地點。另明定以科學儀器採證取締超速時,一般道路至少於100公尺前,高速公路、快速公路至少於300公尺前,應樹立明顯標示告知駕駛人。(第7條之2)
2.基於本條例係在維護交通秩序與安全,而非以處罰為目的,刪除有關汽車裝用測速雷達感應器之處罰及沒入規定。(第40條)
3.為明確處罰對象,規範受處罰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於應到案日前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處罰機關應即另行通知應歸責人到案依法處理。(第85條)
二、落實行政罰一事不二罰之原則。
1.車輛所有人、駕駛人、行人、道路障礙者,違反本條例規定,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者,刑事罰之罰金與違反本條例之罰鍰,不得重複處罰。(第10條)
2.汽車駕駛人有違反第35條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或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之情形,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者,經移置保管汽車之領回,不受第85條之2第2項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之限制。但經刑事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本條例所訂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第35條)
3.依本條例規定逕行舉發或同時併處罰其他人之案件,推定受逕行舉發人或該其他人有過失。(第85條)
三、提昇安全規範,以保護用路人安全。
1.增訂號牌遺失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經舉發後仍不辦理而行駛之處罰。另明定未依公路法規定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領用牌照行駛道路之車輛沒入之。(第12條)
2.汽車頭燈修正納入電系系統之重要設備,並對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加重處罰;另為杜絕不當之汽車設備變更,影響行車安全,對累犯者,執行吊扣、吊銷牌照之處罰。(第18條)
3.汽車駕駛人違規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無正當理由,經再通知仍不依規定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經處以吊扣駕駛執照6個月,如無駕駛執照可吊扣者,於其重領或新領駕駛執照後,執行吊扣駕駛執照6個月再發給。(第24條)
4.增訂載重車逃避過磅處罰規定。(第29條之2)
5.加重小客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及單獨留置六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於車內者之處罰;並明定幼童為年齡在4歲且體重在18公斤以下之兒童。(第31條、增訂第31條之2)
6.非屬汽車範圍而行駛於道路上之動力機械,未依規定請領臨時通行證、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或其駕駛人未依規定領有駕駛執照者,加重所有人或駕駛人之處罰;另規範動力機械行駛道路,違反汽車行駛規定條文者,仍依各該條規定處罰。(第32條)
7.明定非屬汽車及動力機械範圍之動力載具、動力運動休閒器材或其他相類之動力器具(如電動休閒車、電動滑板車、沙灘摩托車等),於道路上行駛或使用者之處罰規定;另屬行政院衛生署公告屬於醫療器材之「醫療用電動三輪車」、「動力式輪椅」等,其使用目的及功能有別於一般車輛,應視為行人活動之輔助器材,其於道路上應遵守一般行人之管制規定。(增訂第32條之1)
8.快速公路比照高速公路納入管制,並依危害交通之嚴重性分級處罰。另明定該等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導致堵塞車道者,加重處罰。(第33條)
9.加重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之處罰。(第42條)
10.增訂汽車所有人在道路上停放待售或承修車輛之處罰。(第57條)
11.增訂在車道或交通島上散發廣告物、宣傳單或其相類之物之處罰規定。(第83條)
12.加重對疏縱或牽繫禽、畜、寵物在道路奔走,妨害交通者之處罰規定。(第84條)
13.逕行舉發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度或有未保持安全距離之情形,其違規地點在隧道內者,不受違規舉發應相距六公里以上、違規時間相隔六分鐘以上或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以上之限制。(第85條之1)
四、加重重大違規行為處罰,以遏止肇事。
1.汽車駕駛人駕駛營業大客車有違反第35條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或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之情形,應受吊扣駕駛執照情形者,加重處罰吊銷其駕駛執照,並於4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第35條、第67條)
2.增訂汽車駕駛人駕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60公里以上者,加重處罰規定。(第43條)
3.增訂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違反本條例規定,適用本條例規定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之處罰;應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者,在所規定最長吊扣期間內,亦不得考領駕駛執照。(第67條)
2006-06-27 18:50:52 補充:
族繁不及備載請參考http://168.motc.gov.tw/gip/ct?xItem=2517&ctNode=10...
By Elizabeth
at 2006-06-27T18:09
at 2006-06-27T18:09
Related Posts
藍綠這次對決,一個罷免一個反罷免總共浪費多少社會成本
By Carolina Franco
at 2006-06-27T00:00
at 2006-06-27T00:00
名詞解釋~~~populationpyramid~~~
By Connor
at 2006-06-27T00:00
at 2006-06-27T00:00
已更新項目:
請簡單解釋謝謝~~~
2 個已更新項目:
to:貓魚
台大的地理小站去查名詞的字典 ~
可以給我網址嗎?< ...
有關各國的海洋弓園
By Eden
at 2006-06-27T00:00
at 2006-06-27T00:00
想查有關海豚的資料也想知道哪ㄦ有海豚的出沒~
我的膚質可使用保溼類的保養品嗎????
By Andy
at 2006-06-27T00:00
at 2006-06-27T00:00
所以我長久以來我都是用保溼類型的保養品(玻尿酸)...雖然皮膚有變亮~
但是多多少� ...
關於x戰警三的深入問題(無劇情洩漏20點)
By Madame
at 2006-06-27T00:00
at 2006-06-27T00:00
有人說x戰警是在影射 美國的少數族群和在美國被歧視的有色人種
這個我想有思考過的人都想的到 也很合理
可是今天我上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