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警察特考三等之刑法問題 - 安全駕駛
By Xanthe
at 2008-12-19T00:00
at 2008-12-19T00:00
Table of Contents
甲於某日深夜酒後駕車返家,不慎將行人乙撞傷倒地,甲見狀畏罪加速逃逸,適為駕車跟隨在後之丙發現,即自後追趕並攔下甲車及報警處理,經警當場測試甲呼氣之酒精濃度竟高達每公升0.75毫克,而乙經路人送醫急救,倖免未死。試問對甲應如何論罪??
問題一:想請教一下本題假設於考試時該如何申論。
問題二:甲除了犯過失傷害罪以及酒醉不能安全駕駛罪還有肇事遺棄罪,依題意是否有犯有義務之遺棄罪?
問題三:如果有成立有義務之遺棄罪與肇事遺棄罪,兩罪是否屬於一行為犯構成數罪名成立之法條競合?
問題四:如果以酒醉不能安全駕駛+過失傷害+肇事遺棄罪,是否依數罪併罰?還是還有其他競合關係?
問題五:這是我自己的問題,向此類型的題目如何分辨是一行為還是兩行為或兩個以上之行為??
酒醉撞傷人逃逸這樣是屬於一行為?還是屬於兩個以上行為(酒醉+撞傷人+逃逸?)
因為這類型的題目國考好像蠻常考的,想要弄清楚究竟是一行為犯數罪還是數行為犯數罪。
懇請清楚明白題目的大大能給我寶貴的意見跟知識
我會奉上20點的點數,謝謝。
Update:
噢噢
回答的好詳細
所以過失傷害罪+肇事遺棄罪+有義務遺棄罪
三罪是屬於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是不是這個意思?
謝謝你啦
讓你這麼辛苦的打那麼多字
Update 2:
剛好要考國考
還有一些問題可以私底下請教你嘛?
問題一:想請教一下本題假設於考試時該如何申論。
問題二:甲除了犯過失傷害罪以及酒醉不能安全駕駛罪還有肇事遺棄罪,依題意是否有犯有義務之遺棄罪?
問題三:如果有成立有義務之遺棄罪與肇事遺棄罪,兩罪是否屬於一行為犯構成數罪名成立之法條競合?
問題四:如果以酒醉不能安全駕駛+過失傷害+肇事遺棄罪,是否依數罪併罰?還是還有其他競合關係?
問題五:這是我自己的問題,向此類型的題目如何分辨是一行為還是兩行為或兩個以上之行為??
酒醉撞傷人逃逸這樣是屬於一行為?還是屬於兩個以上行為(酒醉+撞傷人+逃逸?)
因為這類型的題目國考好像蠻常考的,想要弄清楚究竟是一行為犯數罪還是數行為犯數罪。
懇請清楚明白題目的大大能給我寶貴的意見跟知識
我會奉上20點的點數,謝謝。
Update:
噢噢
回答的好詳細
所以過失傷害罪+肇事遺棄罪+有義務遺棄罪
三罪是屬於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是不是這個意思?
謝謝你啦
讓你這麼辛苦的打那麼多字
Update 2:
剛好要考國考
還有一些問題可以私底下請教你嘛?
Tags:
安全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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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Franklin
at 2008-12-23T23:58
at 2008-12-23T23:58
一、依題示甲呼氣中酒精濃度達0.75毫克,依一般社會通念已達不能安全駕駛車輛之程度,則甲明知其酒醉不能安全駕車,仍決意開車上路之行為,構成刑法185之3服用藥物等駕駛交通工具罪。
二、甲駕車撞傷乙後逃逸之行為構成刑法185之4 駕駛動力車輛肇事逃逸罪:
1.客觀構成要件:按本罪之『肇事』需符合兩要件:
(1)、交通事故發生:
(2)、行為人駕駛行為與交通事故之發生有因果關係:
甲駕車撞到乙,交通事故已然發生,且依條件說,對於乙受傷結果不可想像無甲之駕駛行為存在,故交通事故之發生與甲之駕駛行為具有因果關係,故甲符合肇事之要件。
其次,甲於撞傷乙後未為下車察看傷者即駕車逃逸,符合逃逸之要件。
2.主觀構成要件:按甲對於交通事故之發生是否需具備故意或過失始成立本罪,學說上有讚否兩說:
(1)、肯定說:認為若駕駛並非故意或過失造成交通事故,則無須負責。
(2)、否定說:認為不以駕駛對於交通事故之發生有故意或過失為必要。
管見以為應以否定說為是,按本法之立法目的係在救助傷者,使駕駛人在肇事後能下車察看傷者,俾減少車禍被害人之死傷,由此可知題中甲是否成立本罪,無關甲對於交通事故發生是否具備故意或過失,實務及學界通說亦同此見解。
小結:甲別無阻卻違法及責任事由,故甲構成刑法185之4犯罪。
三.甲駕車撞傷乙,構成284之過失傷害罪:
1.客觀構成要件:按甲駕車撞擊乙,致乙發生傷害之結果,乙傷害之結果之發生不可想像甲之駕駛行為不存在,故甲之駕駛行為與乙傷害結果具有因果關係。
2.主觀構成要件:按甲駕駛車輛行駛於道路上,客觀上應可期待期能依據交通法規安全駕駛,然甲卻醉酒而自陷於不能安全駕駛,違反車輛駕駛人之客觀注意義務,故甲對於駕車撞傷乙之行為應負過失責任。
3.小結:甲別無阻卻違法及責任事由,故甲成立284之過失傷害罪。
四、甲駕車撞傷乙逃逸之行為,可能成立294之遺棄罪
按294遺棄罪之要件需為:
1.遺棄無自救力人
2.行為人依法令或契約有扶助義務
析之如下:
(一)、乙是否為無自救力之人,依題示乙被裝擊後倒地不起,應已無法自行呼救。且題示甲係於深夜道路上撞傷乙,其時路上行人寥寥,雖題目中有路人幫助送醫,惟依一般社會通念將受傷倒地之乙仍有可能因無人救助而死亡,故乙應符合本罪之無自救力之人。
(二)、甲對於乙是否具扶助義務,學說上有贊否兩說,為管見以為應以肯定說為妥,按刑法第15條第2項既已規定行為人對於犯罪被害人具有保護義務,則甲依「法令」對乙具有扶助義務。
(三)綜上,甲違背對無自救力之乙之扶助義務,而離去之行為構成刑法294之遺棄罪。
四、競合
(一)甲成立刑法185之4、277及294之犯罪,其中185之4、277及294之犯罪,係出於甲單一犯意所為之逃離現場之單一行為,因三罪間具有保護生命法益之同一性,不僅論以主要規定之185之4之罪為以足。
(二)甲成立185之3犯罪。
(三)甲成立之185之3及185之4之犯罪,二罪數罪併罰之
By Robert
at 2008-12-20T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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