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資面議合法嗎?職缺薪資未達4萬元雇主必須公開的法律規定
打開人力銀行網站,還是常常看到寫著「薪資面議」的職缺,尤其是行政、客服、基層業務這類薪水通常不高的工作。很多求職者以為這只是業界慣例,其實多數情況下這已經違法——只是幾乎沒有人會去檢舉,雇主也很少被罰。
就業服務法規定:薪資未達4萬元不能只寫「面議」
《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2 項第 6 款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提供的職缺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 4 萬元者,應公開揭示或告知薪資範圍,不能單純以「薪資面議」帶過。這條規定其實從 2018 年(民國 107 年)11 月 30 日就已經施行,不是新法,只是知道的人不多、執行力度也一直不強。
什麼是「經常性薪資」? 指每月固定給付的本薪,加上按月給付的固定津貼與獎金;不包含加班費、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差旅費等非固定性給與。也就是說,雇主不能用「底薪 3 萬 + 不確定的績效獎金」來規避揭示義務——只要「經常性」的部分沒有超過 4 萬元,就必須公開薪資範圍。
違反會怎樣?罰則多少?
| 違法態樣 | 法源 | 罰鍰 |
|---|---|---|
| 薪資未達 4 萬元卻只寫「面議」,未公開薪資範圍 | 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2 項第 6 款、第 67 條 | 新臺幣 6 萬元以上、30 萬元以下 |
| 刊登不實徵才廣告(假職缺、誇大待遇、誘騙投資或購買特定動產不動產) | 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2 項第 1 款、第 65 條 | 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150 萬元以下 |
這是很多人會搞混的地方:「薪資面議未達4萬」跟「刊登假職缺騙錢」是兩種完全不同等級的違法行為,後者(例如以「保證高薪、需先投資加密貨幣或購買產品才能上工」這類話術)罰則重上好幾倍,因為性質上已經接近詐騙,而不只是資訊揭露不足。如果你在求職過程中被要求「先繳保證金」「先買產品才能上班」「投資才能領高薪」,這已經不是單純的薪資未揭示問題,應該直接視為求職詐騙處理(可參考求職詐騙防範完整指南)。
常見的規避手法
雇主規避薪資揭示義務的常見手法:
- 拆分薪資結構規避:把 3.5 萬底薪 + 5,000 元「全勤獎金」(實際上幾乎人人都領得到、性質上仍算經常性給與)刻意分開列示,企圖讓帳面上「本薪」看起來低於揭示門檻但實際仍規避揭露義務——這種拆分不影響「經常性薪資」的認定,只要實質上是每月固定可領的錢,仍算經常性薪資
- 用試用期薪資規避:試用期 3.2 萬、轉正後 4.5 萬,若試用期與轉正後兩者薪資「均未達 4 萬元」的部分,仍需揭示;不能只以「轉正後薪資面議」規避
- 只寫薪資「上限」或模糊區間:例如寫「32K-100K」這種區間過大、明顯不具參考價值的寫法,實務上主管機關會個案認定是否構成「未實質揭示」
哪些職缺類型最常踩到這條線?
薪資揭示規定並非針對特定產業,但實務上以下幾類職缺特別容易出現「經常性薪資未達4萬卻寫面議」的情況:
| 職缺類型 | 常見月薪範圍 | 是否常見「面議」不揭示 |
|---|---|---|
| 基層行政、總機、櫃檯 | 28,000~34,000 | 高 |
| 客服、電話行銷 | 30,000~38,000 | 高(常搭配業績獎金話術模糊底薪) |
| 門市、餐飲服務業儲備幹部 | 30,000~36,000 | 中高 |
| 業務(底薪偏低、主打抽成) | 28,000~35,000(底薪) | 高(常只強調「上不封頂」而不寫底薪) |
| 工程師、設計、行銷等專業職 | 多數 4 萬以上 | 低(本來就常超過門檻,可合法面議) |
可以觀察到一個規律:底薪偏低、靠獎金或抽成撐高總薪資的職缺類型,最容易用「面議」來模糊實際的經常性薪資水準,因為一旦誠實揭示「底薪 3 萬 2」,對求職者的吸引力會明顯下降。
我該怎麼判斷這個職缺有沒有違法?
- 先看職缺是否完全沒有薪資數字、只寫「面議」「依公司規定」「另議」
- 判斷這個職缺類型的行情是否明顯低於 4 萬元(例如基層行政、客服、工讀轉正職等)
- 如果符合上述兩點,這個職缺很可能已經違反第 5 條第 2 項第 6 款
發現違法職缺可以怎麼做? 可以向工作地所在地的勞工局(處)檢舉,或透過1955 勞工諮詢申訴專線反映。檢舉時盡量截圖保留職缺頁面畫面,因為職缺內容可能隨時被下架或修改。
2025 年起:薪資揭露門檻擬調高至 5 萬元
因應近年低薪議題持續受到關注,勞動部已表示規劃將薪資揭露門檻從現行的 4 萬元調高至 5 萬元,目前預計最快在 2025 年提出修正草案。這項調整目前仍在研議階段,尚未正式完成修法,也就是說截至目前,現行有效的門檻仍是 4 萬元。求職者應留意勞動部後續正式公告,若修法通過,將有更多職缺被要求公開薪資範圍。
為什麼多數違規職缺很少被罰?
實務上薪資未揭示的違規職缺相當常見,但真正被裁罰的案例比例不高,主要原因包括:
- 主管機關以民眾檢舉為主要查核來源,沒有全面主動巡查所有招募廣告
- 求職者多半不知道有這條規定,即使發現薪資面議也不會特別去檢舉
- 企業普遍認為「薪資面議」是產業慣例,違法意識薄弱
這也是為什麼即使法規已施行多年,「薪資面議」在人力銀行上依然隨處可見的原因——法規存在不代表執行力度足夠,求職者了解自己的權益、適時檢舉,才是讓這條規定真正發揮效果的關鍵。
常見問題
薪資寫「面議」一定違法嗎?
不一定。如果該職缺的經常性薪資達到 4 萬元以上,雇主本來就沒有強制公開薪資範圍的義務,寫「面議」是合法的。只有「經常性薪資未達 4 萬元」卻不公開薪資範圍,才構成違法。判斷關鍵在於這份工作的實際薪資水準,而不是「面議」這兩個字本身。
公司說「薪資依專業能力核定」算揭示了嗎?
不算。這種寫法沒有提供任何具體的薪資數字或區間,主管機關實務上會認定為「未實質揭示薪資範圍」,如果該職缺經常性薪資未達 4 萬元,仍然違法。合法的揭示方式應該是提供具體金額(如「32,000 元」)或合理區間(如「32,00038,000 元」),區間不能開得過於誇張(例如「30K80K」實務上可能被認定規避揭示義務)。
面試時公司才告知薪資,這樣可以嗎?
不行。法律要求的是招募廣告階段就要公開揭示薪資範圍,不是等到面試甚至錄取後才告知。如果職缺公告完全沒有薪資資訊,等到面試才口頭說明,這仍然構成違反第 5 條第 2 項第 6 款的揭示義務。
求職時應對「薪資面議」的 5 個原則
- 先判斷行情:這個職缺類型的市場行情是否明顯低於 4 萬元,若是,雇主本來就有揭示義務。
- 主動詢問區間:投遞履歷或面試邀約時,可直接請對方提供薪資區間,這是求職者的合法權利,不是失禮的要求。
- 留意規避手法:試用期薪資、底薪拆分獎金等都不能規避「經常性薪資」的認定,遇到刻意模糊的說法要提高警覺。
- 分清楚違法等級:單純未揭示薪資是行政罰鍰(6~30萬),若涉及誘騙投資、收取保證金等,已經是更嚴重的求職詐騙,處理方式不同。
- 保留證據再檢舉:發現疑似違法職缺,先截圖保留頁面內容,再向 1955 或工作地勞工局反映,職缺內容可能隨時被下架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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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薪資揭示義務、罰則與 2025 年門檻調整規劃,整理自下列主管機關公告:
- 勞動部 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2 項第 6 款薪資揭示規定(107 年 11 月 30 日施行)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款薪資揭示規定》常見問答集
- 就業服務法第 65 條、第 67 條 不實廣告與薪資未揭示之罰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