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R: [情報] 展現主權,拿弱勢移民開刀?—反對 … - 馬來西亞
By Eartha
at 2011-09-07T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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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Frgn_spouse 看板 #1ELz0L62 ]
作者: makiyolo (瑪爽爽) 看板: Frgn_spouse
標題: Re: R: [情報] 展現主權,拿弱勢移民開刀?—反對 …
時間: Sat Aug 27 00:55:46 2011
相片檔 https://picasaweb.google.com/tasat.taipei/2011823#
http://tasat.blogspot.com/
「反對外交部拆散國際家庭」20110822記者會新聞稿
展現主權,拿弱勢移民開刀?
—反對外交部拆散國際家庭
8/22記者會新聞稿
外交部恣意註記 為難國際家庭
2001年,小蘇自菲律賓來台工作,因為受不了雇主的打罵對待,決定離開原雇主成為行方不明的移工。後來認識本國籍女友進而同居,並分別於2004年、2007年生下一女一男,兩人決定共組家庭,小蘇與妻子於2010年返回菲律賓辦理結婚,移民署也因他已有家庭與子女而免除對他的入境管制。2011年3月當他完成結婚登記申請入境台灣之時,護照裡的簽證卻被外交部註記「不得改辦居留」,導致小蘇只能以「停留簽證」入台,六個月後即必須離境,再重新申請簽證入境。目前小蘇的妻子失業,而持停留簽證入台的小蘇依法不得合法工作負擔家計,全家經濟陷入困境,現在只꼊鄖抩a親戚支撐。
小玉的先生原本是越南移工,來台工作時每天必須工作23小時,並被雇主苛扣薪資,只好成為逃跑外勞。後來遇到小玉,兩人相戀並有了孩子,費盡千辛萬苦,小玉與先生繳了逾期的罰款並返回越南結婚,移民署也提前解除對小玉先生的入境管制,沒想到要入境台灣的時候,小玉先生的簽證被加註「觀察期間不得改辦居留」,小玉的先生不但不能工作,還要經常出境重新辦理入境,小玉同時要照顧年幼的女兒,還要外出工作賺錢養家,使得小玉一家陷入愁苦的處境。
台灣有許多類似小蘇、小玉先生狀況的國際家庭,因為外交部在其外籍配偶的簽證上註記「不得改辦居留」,使得他們只能取得「停留簽證」,每六個月,甚至兩個月就必須出境,即使他們在台灣有合法的婚姻與家庭生活,甚至必須撫養子女、父母,但他們沒有權利「停留轉居留」、不能合法工作。部份外配家庭因為無力負擔,只好選擇逾期停留,淪為黑戶:
1982年,老李自馬來西亞來台念書。畢業後與台籍妻子結婚,經濟狀況並不寬裕,每次出境辦簽證的費用,是筆很大的負擔。1988年,老李的台灣簽證到期,到香港辦理簽證時,不知道什麼原因,他的簽證被加上「抵台後不得申請延期停留」的字樣,如此一來,老李只能在台停留 2 個月,儘管老李再三向承辦人員解釋在台已有家庭,但是最後仍只能取得不能延期的停留簽證來台。因為經濟困窘,老李決定不再花錢出境辦理簽證,因而逾期停留22年淪為黑戶。
菲律賓籍的小柯於1998年入境台灣工作,因遭到雇主不當對待後決定離開。2002年與本國國人王先生相戀並產下一女,2004年自首返回菲律賓,2005年兩人辦理結婚,小柯於2005年返台。台灣駐馬尼拉代表處發予小柯停留簽證並註明「不能轉依親居留」,小柯遵守規定,以停留簽證合法進出台灣三次,最後一次外館竟只願意發給小柯一個月簽證。小柯一家人經濟狀況並不富裕,無法承擔多次往返的機票與生活費。小柯為了照顧幼女,被迫選擇逾期停留,成為黑戶。直到2010年在白刷刷黑戶人權行動聯盟的協助下才取得合法居留證。
一罪兩罰 外交部是妻離子散的劊子手
從事移民服務工作的民間團體曾經詢問外交部為何要如此註記,外交部總是回應簽證發放是「國家主權之行使」,可以不附任何拒絕的理由。然而,外交部註記「停留不得延期」、「停留不得轉居留」、「觀察期間不得轉居留」的這些外國人,都是我們國人的配偶,外交部為了展現主權,拿弱勢的國際家庭開刀,不但嚴重影響人民家庭生活、傷害人民權利,更是促成人民「妻離子散」的劊子手。
這些遭到外交部特殊註記的外籍配偶,大部分來自東南亞或其他亞洲國家,雖然有的人曾經在台逾期停/居留,但是,當他們與國人結婚生子,決定共同在台組織家庭之前,他們都已經繳交過罰款、接受過入境管制,並依法申請提前解除管制,可以合法申請來台。這時,外交部在其簽證上加以註記「不能延期」或是「不得轉居留」,根本是罔顧其家庭團聚權利,使得這些家庭定期面臨骨肉分散、家庭被拆散的處境。這些家庭已經是社會弱勢,經由外交部這樣註記、歧視,除了要負擔往返台灣與原生國的來回機票、申請重新入境的簽證費用等經濟壓力之外,多次離境已經嚴重ꬊI害他們家庭團聚的權利,導致家庭與親子關係維繫困難。
我們認為,外交部權責之一是負責核發外國人來台簽證,移民署的權責則是外國人入境後的停/居留事宜,外交部恣意駐記並且禁止了外籍配偶由停留轉居留的權利,已經超越其行政權限。更糟糕的是,移民署認為是因為外交部已經註記,所以他們無法協助這些外籍配偶轉為居留,移民署與外交部互踢皮球,人民苦不堪言。馬總統日前哽咽地說「活路外交」的艱辛,但同時間卻對在台的外籍配偶展現其「國家主權」,透過簽證註記管控,根本是混淆欺世!弱勢家庭的艱辛,又有誰來關切?
國家不應該帶頭侵犯人民締結婚姻的權利,更不該歧視跨國婚姻家庭,或將國際婚姻家庭列入黑名單。外交部的這些措施,根本已經違反了《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第10條:承認並促進已達結婚年齡的男女締婚和成立家庭的權利。這對於宣示今年12月前要將兩國際公約國內法化的馬英九總統,無疑狠狠甩了個耳光!我們要求:有合法婚姻者,外交部不應恣意刁難,且不得於外籍配偶簽證擅加註記,影響其居留與家庭團聚的權利。
主辦單位:台灣國際家庭互助協會、南洋台灣姊妹會、屏東縣好好婦女權益發展協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婦女新知基金會、白刷刷黑戶人權行動聯盟、移民移住人權修法聯盟、菲律賓歸僑關懷連線
新聞聯絡人:南洋台灣姊妹會北部辦公室主任 吳佳臻 0916969020
白刷刷黑戶人權行動聯盟發言人 龔尤倩098736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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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akiyolo (瑪爽爽) 看板: Frgn_spouse
標題: Re: R: [情報] 展現主權,拿弱勢移民開刀?—反對 …
時間: Sat Aug 27 00:55:46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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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外交部拆散國際家庭」20110822記者會新聞稿
展現主權,拿弱勢移民開刀?
—反對外交部拆散國際家庭
8/22記者會新聞稿
外交部恣意註記 為難國際家庭
2001年,小蘇自菲律賓來台工作,因為受不了雇主的打罵對待,決定離開原雇主成為行方不明的移工。後來認識本國籍女友進而同居,並分別於2004年、2007年生下一女一男,兩人決定共組家庭,小蘇與妻子於2010年返回菲律賓辦理結婚,移民署也因他已有家庭與子女而免除對他的入境管制。2011年3月當他完成結婚登記申請入境台灣之時,護照裡的簽證卻被外交部註記「不得改辦居留」,導致小蘇只能以「停留簽證」入台,六個月後即必須離境,再重新申請簽證入境。目前小蘇的妻子失業,而持停留簽證入台的小蘇依法不得合法工作負擔家計,全家經濟陷入困境,現在只꼊鄖抩a親戚支撐。
小玉的先生原本是越南移工,來台工作時每天必須工作23小時,並被雇主苛扣薪資,只好成為逃跑外勞。後來遇到小玉,兩人相戀並有了孩子,費盡千辛萬苦,小玉與先生繳了逾期的罰款並返回越南結婚,移民署也提前解除對小玉先生的入境管制,沒想到要入境台灣的時候,小玉先生的簽證被加註「觀察期間不得改辦居留」,小玉的先生不但不能工作,還要經常出境重新辦理入境,小玉同時要照顧年幼的女兒,還要外出工作賺錢養家,使得小玉一家陷入愁苦的處境。
台灣有許多類似小蘇、小玉先生狀況的國際家庭,因為外交部在其外籍配偶的簽證上註記「不得改辦居留」,使得他們只能取得「停留簽證」,每六個月,甚至兩個月就必須出境,即使他們在台灣有合法的婚姻與家庭生活,甚至必須撫養子女、父母,但他們沒有權利「停留轉居留」、不能合法工作。部份外配家庭因為無力負擔,只好選擇逾期停留,淪為黑戶:
1982年,老李自馬來西亞來台念書。畢業後與台籍妻子結婚,經濟狀況並不寬裕,每次出境辦簽證的費用,是筆很大的負擔。1988年,老李的台灣簽證到期,到香港辦理簽證時,不知道什麼原因,他的簽證被加上「抵台後不得申請延期停留」的字樣,如此一來,老李只能在台停留 2 個月,儘管老李再三向承辦人員解釋在台已有家庭,但是最後仍只能取得不能延期的停留簽證來台。因為經濟困窘,老李決定不再花錢出境辦理簽證,因而逾期停留22年淪為黑戶。
菲律賓籍的小柯於1998年入境台灣工作,因遭到雇主不當對待後決定離開。2002年與本國國人王先生相戀並產下一女,2004年自首返回菲律賓,2005年兩人辦理結婚,小柯於2005年返台。台灣駐馬尼拉代表處發予小柯停留簽證並註明「不能轉依親居留」,小柯遵守規定,以停留簽證合法進出台灣三次,最後一次外館竟只願意發給小柯一個月簽證。小柯一家人經濟狀況並不富裕,無法承擔多次往返的機票與生活費。小柯為了照顧幼女,被迫選擇逾期停留,成為黑戶。直到2010年在白刷刷黑戶人權行動聯盟的協助下才取得合法居留證。
一罪兩罰 外交部是妻離子散的劊子手
從事移民服務工作的民間團體曾經詢問外交部為何要如此註記,外交部總是回應簽證發放是「國家主權之行使」,可以不附任何拒絕的理由。然而,外交部註記「停留不得延期」、「停留不得轉居留」、「觀察期間不得轉居留」的這些外國人,都是我們國人的配偶,外交部為了展現主權,拿弱勢的國際家庭開刀,不但嚴重影響人民家庭生活、傷害人民權利,更是促成人民「妻離子散」的劊子手。
這些遭到外交部特殊註記的外籍配偶,大部分來自東南亞或其他亞洲國家,雖然有的人曾經在台逾期停/居留,但是,當他們與國人結婚生子,決定共同在台組織家庭之前,他們都已經繳交過罰款、接受過入境管制,並依法申請提前解除管制,可以合法申請來台。這時,外交部在其簽證上加以註記「不能延期」或是「不得轉居留」,根本是罔顧其家庭團聚權利,使得這些家庭定期面臨骨肉分散、家庭被拆散的處境。這些家庭已經是社會弱勢,經由外交部這樣註記、歧視,除了要負擔往返台灣與原生國的來回機票、申請重新入境的簽證費用等經濟壓力之外,多次離境已經嚴重ꬊI害他們家庭團聚的權利,導致家庭與親子關係維繫困難。
我們認為,外交部權責之一是負責核發外國人來台簽證,移民署的權責則是外國人入境後的停/居留事宜,外交部恣意駐記並且禁止了外籍配偶由停留轉居留的權利,已經超越其行政權限。更糟糕的是,移民署認為是因為外交部已經註記,所以他們無法協助這些外籍配偶轉為居留,移民署與外交部互踢皮球,人民苦不堪言。馬總統日前哽咽地說「活路外交」的艱辛,但同時間卻對在台的外籍配偶展現其「國家主權」,透過簽證註記管控,根本是混淆欺世!弱勢家庭的艱辛,又有誰來關切?
國家不應該帶頭侵犯人民締結婚姻的權利,更不該歧視跨國婚姻家庭,或將國際婚姻家庭列入黑名單。外交部的這些措施,根本已經違反了《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第10條:承認並促進已達結婚年齡的男女締婚和成立家庭的權利。這對於宣示今年12月前要將兩國際公約國內法化的馬英九總統,無疑狠狠甩了個耳光!我們要求:有合法婚姻者,外交部不應恣意刁難,且不得於外籍配偶簽證擅加註記,影響其居留與家庭團聚的權利。
主辦單位:台灣國際家庭互助協會、南洋台灣姊妹會、屏東縣好好婦女權益發展協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婦女新知基金會、白刷刷黑戶人權行動聯盟、移民移住人權修法聯盟、菲律賓歸僑關懷連線
新聞聯絡人:南洋台灣姊妹會北部辦公室主任 吳佳臻 0916969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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