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修正 只要會污染就是 - 生態環境討論
By Valerie
at 2017-01-01T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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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網址:https://www.newsmarket.com.tw/blog/85952/
《廢棄物清理法》修正 只要會污染就是廢棄物 上下游 News&Market
一直以來農地遭工業爐碴回填都無法妥善處理,根源於爐碴被定義為「產品」,而非「廢
棄物」無法依《廢棄物清理法》處理;但今(20)立法院初審通過修正案,未來只要失去
市場價值、有污染可能便是「廢棄物」,環保署可進行管理;若它可再利用,相關部會應
進行追蹤。
至於過往最具爭議的廢棄物委由10多個部會共管,但卻和環保署發生互踢皮球的情形,立
法委員林淑芬原提案將事權統一、回歸環保署管,但礙於經費、人力和廢棄物品項太多元
,目前無法完全歸環保署管轄,她要求將14項廢棄物收回由環保署管理,但未來仍會朝事
權統一的方向提案修法。
一、別再說爐碴是成品,有危害可能就是廢棄物
這次修法給予「廢棄物」明確定義,只要是失去市場價值、有汙染環境、危害人體健康之
虞,或違法貯存、棄置,以及不循正當方法進行利用的「物」,都屬於「廢棄物」,可依
《廢棄物清理法》(簡稱《廢清法》)裁罰。
簡言之,像高雄旗山農地遭業者非法回填爐碴,但過往環保署和高雄市政府
都認定爐碴是「產品」而非「廢棄物」,所以不能管理;但新法不管爐碴到
底是什麼,只要有汙染環境的可能,便視為「廢棄物」,而且不循事業廢棄
物處理管道,而流入農地、其他用途也可裁罰。
二、舊39條給各部會管理權卻互踢批球,林淑芬:暫時退讓
明確定義出「廢棄物」後,便是管理廢棄物的製造者和流向,然而光廢棄物便高達10個部
會,如果是過期食物便是衛福部食藥署,禽畜糞、農業汙泥則屬農委會,工業爐碴是經濟
部工業局,而建築廢材則是內政部營建署。
環保署廢棄物管理處長吳盛忠解釋,原先《廢清法》第39條之所以這樣訂立,,是由於廢
棄物產製型態多樣,各行各業到底會產生哪些廢棄物?如何管理流向?都非環保署(中央
主管機關)專業,但衛福部、農委會、經濟部(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則具有專業,應
回歸各部會管理。
但實際上交由各部會各管各的,卻產生互踢皮球、或無法管理的情況,旗山爐碴便是一例
。立法委員林淑芬強調,基於現實狀況,環保署更應將管理權限從各部會拿回、事權統一
;但吳盛忠說,若如此人力、物力必須擴編,人數恐會高達上百人。
行政、立法協商下,環保署同意將優先把14項其他部會共管的廢棄物拉回,由環保署主導
處理,例如廢玻璃、廢木材、廢食用油、廢塑膠等;至於其他,則由各部會找環保署討論
、訂立管理辦法。
三、風險高的事業廢棄物要再利用,各部會得定期追蹤
也由於目前仍維持多數事業廢棄物由各部會自訂管理辦法,但一些高風險的廢棄物再利用
也需進行追蹤,或實施環境監測。
例如先前社會大眾最關注、以電弧爐碴充入建築物便是一例,據此經濟部工業局便須進行
追蹤,還有其他用於填海、有汙染環境、危害人體健康或不當利用的廢棄物,經濟部不只
得追蹤、進行環境監測,還得和環保署討論檢測標準。
但像爐碴回填農地,經濟部工業局長吳明機則說,目前工業局的事業廢棄物流向都會透過
和環保署共建的平台做流向管理,但旗山爐碴則是不遵守流向使用才節外生枝,因此會透
過平台加強追蹤管理。
四、確立家用垃圾優於事業廢棄物,後者北中南各一爐處理
現行國內有24座焚化爐處理國內所有的家庭廢棄物,然而並非各縣市都有焚化爐,再加上
去年閉爐歲修、地方本位主義、優先處理事業廢棄物等問題,導致像南投、雲林垃圾無處
去,甚至還發生沼氣自燃現象,成為名符其實的「垃圾大戰」,但第28條新修條文將解決
這個困境。
新條文規定,焚化爐應優先處理該縣市的一般廢棄物,如果有餘裕才能接受處理其他(外
縣市)一般廢棄物,而環保署調度配額時,也不能影響該焚化爐處理該縣市廢棄物的量。
環保署長李應元今日承諾,將來24座焚化爐確立必須需依照當地縣市家用廢棄物、鄰近縣
市家用廢棄物、環保署調派其他縣市廢棄物、事業廢棄物的優先順序處理,。
另外環保署也和經濟部協調,將在北中南新設3座專門處理事業廢棄物的焚化爐,讓工業
區產製的事業廢棄物有地方可去。但工業局坦言,目前僅彰化濱海工業區覓得土地,北、
南兩處仍在努力中。
不過吳盛忠說,其實事業廢棄物的合法處理管道有許多,像六輕自有焚化爐,或委託廢棄
物清理業者處理;而且從統計上來看,台灣年約有660萬噸的廢棄物,其中430萬噸來自家
戶,230萬噸來自事業體,因此只要調度得宜便能無虞。
五、罰金提高,降低不法業者膽量
本次修法也調整許多罰金額度,例如不依指定規定處理廢棄物,致人於死者,可處7年以
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併科3千萬元以下罰金;致人於重傷者,例如失去一眼視力、一
耳聽力、一肢、嗅覺、味覺等,可處3到10年徒刑,併科2千5百萬元罰金。若導致疾病,
可處1到7年徒刑,併科2千萬以下罰金。
同時新法也要求環保署依汙染危害程度訂立罰鍰公式,而當違法利益超過法定罰鍰上限時
,可以在不法利益額度內加重裁處。
不過面對像過期食品若重新流入食物鏈,也能依《食品安全衛生法》(簡稱《食安法》)
裁罰,但過期食品本身也算事業廢棄物,若不當流入食物鏈是否會有適法問題?吳盛忠說
,屆時會和《食安法》參看「擇一擇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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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法》修正 只要會污染就是廢棄物 上下游 News&Market
一直以來農地遭工業爐碴回填都無法妥善處理,根源於爐碴被定義為「產品」,而非「廢
棄物」無法依《廢棄物清理法》處理;但今(20)立法院初審通過修正案,未來只要失去
市場價值、有污染可能便是「廢棄物」,環保署可進行管理;若它可再利用,相關部會應
進行追蹤。
至於過往最具爭議的廢棄物委由10多個部會共管,但卻和環保署發生互踢皮球的情形,立
法委員林淑芬原提案將事權統一、回歸環保署管,但礙於經費、人力和廢棄物品項太多元
,目前無法完全歸環保署管轄,她要求將14項廢棄物收回由環保署管理,但未來仍會朝事
權統一的方向提案修法。
一、別再說爐碴是成品,有危害可能就是廢棄物
這次修法給予「廢棄物」明確定義,只要是失去市場價值、有汙染環境、危害人體健康之
虞,或違法貯存、棄置,以及不循正當方法進行利用的「物」,都屬於「廢棄物」,可依
《廢棄物清理法》(簡稱《廢清法》)裁罰。
簡言之,像高雄旗山農地遭業者非法回填爐碴,但過往環保署和高雄市政府
都認定爐碴是「產品」而非「廢棄物」,所以不能管理;但新法不管爐碴到
底是什麼,只要有汙染環境的可能,便視為「廢棄物」,而且不循事業廢棄
物處理管道,而流入農地、其他用途也可裁罰。
二、舊39條給各部會管理權卻互踢批球,林淑芬:暫時退讓
明確定義出「廢棄物」後,便是管理廢棄物的製造者和流向,然而光廢棄物便高達10個部
會,如果是過期食物便是衛福部食藥署,禽畜糞、農業汙泥則屬農委會,工業爐碴是經濟
部工業局,而建築廢材則是內政部營建署。
環保署廢棄物管理處長吳盛忠解釋,原先《廢清法》第39條之所以這樣訂立,,是由於廢
棄物產製型態多樣,各行各業到底會產生哪些廢棄物?如何管理流向?都非環保署(中央
主管機關)專業,但衛福部、農委會、經濟部(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則具有專業,應
回歸各部會管理。
但實際上交由各部會各管各的,卻產生互踢皮球、或無法管理的情況,旗山爐碴便是一例
。立法委員林淑芬強調,基於現實狀況,環保署更應將管理權限從各部會拿回、事權統一
;但吳盛忠說,若如此人力、物力必須擴編,人數恐會高達上百人。
行政、立法協商下,環保署同意將優先把14項其他部會共管的廢棄物拉回,由環保署主導
處理,例如廢玻璃、廢木材、廢食用油、廢塑膠等;至於其他,則由各部會找環保署討論
、訂立管理辦法。
三、風險高的事業廢棄物要再利用,各部會得定期追蹤
也由於目前仍維持多數事業廢棄物由各部會自訂管理辦法,但一些高風險的廢棄物再利用
也需進行追蹤,或實施環境監測。
例如先前社會大眾最關注、以電弧爐碴充入建築物便是一例,據此經濟部工業局便須進行
追蹤,還有其他用於填海、有汙染環境、危害人體健康或不當利用的廢棄物,經濟部不只
得追蹤、進行環境監測,還得和環保署討論檢測標準。
但像爐碴回填農地,經濟部工業局長吳明機則說,目前工業局的事業廢棄物流向都會透過
和環保署共建的平台做流向管理,但旗山爐碴則是不遵守流向使用才節外生枝,因此會透
過平台加強追蹤管理。
四、確立家用垃圾優於事業廢棄物,後者北中南各一爐處理
現行國內有24座焚化爐處理國內所有的家庭廢棄物,然而並非各縣市都有焚化爐,再加上
去年閉爐歲修、地方本位主義、優先處理事業廢棄物等問題,導致像南投、雲林垃圾無處
去,甚至還發生沼氣自燃現象,成為名符其實的「垃圾大戰」,但第28條新修條文將解決
這個困境。
新條文規定,焚化爐應優先處理該縣市的一般廢棄物,如果有餘裕才能接受處理其他(外
縣市)一般廢棄物,而環保署調度配額時,也不能影響該焚化爐處理該縣市廢棄物的量。
環保署長李應元今日承諾,將來24座焚化爐確立必須需依照當地縣市家用廢棄物、鄰近縣
市家用廢棄物、環保署調派其他縣市廢棄物、事業廢棄物的優先順序處理,。
另外環保署也和經濟部協調,將在北中南新設3座專門處理事業廢棄物的焚化爐,讓工業
區產製的事業廢棄物有地方可去。但工業局坦言,目前僅彰化濱海工業區覓得土地,北、
南兩處仍在努力中。
不過吳盛忠說,其實事業廢棄物的合法處理管道有許多,像六輕自有焚化爐,或委託廢棄
物清理業者處理;而且從統計上來看,台灣年約有660萬噸的廢棄物,其中430萬噸來自家
戶,230萬噸來自事業體,因此只要調度得宜便能無虞。
五、罰金提高,降低不法業者膽量
本次修法也調整許多罰金額度,例如不依指定規定處理廢棄物,致人於死者,可處7年以
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併科3千萬元以下罰金;致人於重傷者,例如失去一眼視力、一
耳聽力、一肢、嗅覺、味覺等,可處3到10年徒刑,併科2千5百萬元罰金。若導致疾病,
可處1到7年徒刑,併科2千萬以下罰金。
同時新法也要求環保署依汙染危害程度訂立罰鍰公式,而當違法利益超過法定罰鍰上限時
,可以在不法利益額度內加重裁處。
不過面對像過期食品若重新流入食物鏈,也能依《食品安全衛生法》(簡稱《食安法》)
裁罰,但過期食品本身也算事業廢棄物,若不當流入食物鏈是否會有適法問題?吳盛忠說
,屆時會和《食安法》參看「擇一擇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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