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點】政府採購法的實際案例 - 社會議題
By Jacky
at 2007-06-23T00:00
at 2007-06-23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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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以六千萬得標後與乙簽定工程承攬契約,但甲於簽約後二個月,與不具投標資格的丙簽約,以五千五百萬成交與丙。請問:
一、甲的行為,以政府採購法應該如何評價?
二、乙因甲的行為,決定和甲解除契約,並沒收保證金。甲不服,得否對此提起訴願與行政訴訟?
三、乙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一項之規定,將事實及理由通知甲,表示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列為不良廠商。而此項通知之法律性質為何?甲若不服,依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應如何救濟?
一、甲的行為,以政府採購法應該如何評價?
二、乙因甲的行為,決定和甲解除契約,並沒收保證金。甲不服,得否對此提起訴願與行政訴訟?
三、乙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一項之規定,將事實及理由通知甲,表示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列為不良廠商。而此項通知之法律性質為何?甲若不服,依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應如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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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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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udriana
at 2007-06-27T22:41
at 2007-06-27T22:41
一:甲的行為在政府採購法定義為轉包。
二:可以向業管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以向乙提出異議,但乙一定會駁回,再向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只是審議判斷對甲有利的機會不大。第二種作法只是拖時間。
三:此通知可視為行政處分。甲可再收到乙的通知的次日起20日內先向乙提出異議,如果對乙的回答不服或是乙在收到異議的15日內沒處理,可向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四、依我的經驗及理解,本案甲能補救的地方不多,如果常做政府機關的生意,可以考慮變更名稱了。
參考資料:
政府採購法第65條規定:
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工程、勞務契約,不得轉包。
前項所稱轉包,指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
政府採購法第66條規定:
得標廠商違反前條規定轉包其他廠商時,機關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
前項轉包廠商與得標廠商對機關負連帶履行及賠償責任。再轉包者,亦同。
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規定:
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一、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
二、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參加投標、訂約或履約者。
三、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四、偽造、變造投標、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者。
五、受停業處分期間仍參加投標者。
六、犯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
七、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
八、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
九、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者。
十、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十一、違反第六十五條之規定轉包者。
十二、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者。
十三、破產程序中之廠商。
十四、歧視婦女、原住民或弱勢團體人士,情節重大者。
廠商之履約連帶保證廠商經機關通知履行連帶保證責任者,適用前項之規定。
政府採購法第102條規定:
廠商對於機關依前條所為之通知,認為違反本法或不實者,得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該機關提出異議。
廠商對前項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機關逾收受異議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不為處理者,無論該案件是否逾公告金額,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機關依前條通知廠商後,廠商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或申訴,或經提出申訴結果不予受理或審議結果指明不違反本法或並無不實者,機關應即將廠商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第一項及第二項關於異議及申訴之處理,準用第六章之規定。
政府採購法第6章有關爭議處裡一並提供參考如下:
政府採購法第75條規定:
廠商對於機關辦理採購,認為違反法令或我國所締結之條約、協定(以下合稱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於下列期限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
一、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者,為自公告或邀標之次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但不得少於十日。
二、對招標文件規定之釋疑、後續說明、變更或補充提出異議者,為接獲機關通知或機關公告之次日起十日。
三、對採購之過程、結果提出異議者,為接獲機關通知或機關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其過程或結果未經通知或公告者,為知悉或可得而知悉之次日起十日。但至遲不得逾決標日之次日起十五日。
招標機關應自收受異議之次日起十五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提出異議之廠商。其處理結果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除選擇性招標之規格標與價格標及限制性招標應以書面通知各廠商外,應另行公告,並視需要延長等標期。
政府採購法第76條規定:
廠商對於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招標機關逾前條第二項所定期限不為處理者,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依其屬中央機關或地方機關辦理之採購,以書面分別向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設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地方政府未設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者,得委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
廠商誤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以外之機關申訴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申訴之日。
前項收受申訴書之機關應於收受之次日起三日內將申訴書移送於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並通知申訴廠商。
政府採購法第77條規定:
申訴應具申訴書,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訴廠商簽名或蓋章:
一、申訴廠商之名稱、地址、電話及負責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
二、原受理異議之機關。
三、申訴之事實及理由。
四、證據。
五、年、月、日。
申訴得委任代理人為之,代理人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電話、住所或居所。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By Dinah
at 2007-06-25T04:10
at 2007-06-25T04:10
政府採購法第65條: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工程、勞務契約,不得轉包。
前項所稱轉包,指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份,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
政府採購法第66條:得標廠商違反前條規定轉包其他廠商時,機關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與沒收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
前項轉包廠商與得標廠商對機關負連帶履行及賠償責任。再轉包者,亦同。
再回答二:
甲不服,得否對此提起訴願與行政訴訟?此項好像牽扯到民事法,小弟就比較不了解ㄋ。報歉
By Edwina
at 2007-06-26T00:22
at 2007-06-26T00:22
1.甲、乙雙方工程契約是否有明定不得轉包、分包等條文,如果有的話算是違約的行為,乙可依政府採購法做成處分。(如題意所示,甲與丙的關係屬於分包之行為)
2.承上,提起訴願與行政訴訟,是屬你們的救濟權利,但如果你們確有違法或違反合約之行為,那可能都不會有對你們有利的判決喔,因為證據才是審理的依據。
3.檢附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與您參考,祝好運。
2007-06-23 15:22:19 補充:
http://www.pcc.gov.tw/PCCWeb2/upload/lawDB/1/1.htm...
2007-06-23 15:25:11 補充:
更正:如題意所示,甲與丙的關係屬於轉包之行為
By Freda
at 2007-06-24T05:19
at 2007-06-24T05:19
只要一切交貨都符合合約內容即可
乙應不得解除契約及沒收保証金
我公司亦有做政府採購案
亦有客戶得標後請我公司代生產
只要符合合約內容
應該是不會有問題
以上回答希望對你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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