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車禍賠償問題. - 社會議題
By Edward Lewis
at 2012-02-09T00:00
at 2012-02-09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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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是左轉車輛,他是直線車輛,我們的燈是閃紅燈他登是閃黃燈
但他酒價高達0.72路權是他比較大,但我們轉彎時車頭已過半,他只按喇叭卻沒踩煞車,所以直接撞到我們的左側,現在因修車費用十多萬,他不付,所以我們選擇起訴,那請問我們有勝算媽?或者這種是該如何處理?
責任歸屬於誰
但他酒價高達0.72路權是他比較大,但我們轉彎時車頭已過半,他只按喇叭卻沒踩煞車,所以直接撞到我們的左側,現在因修車費用十多萬,他不付,所以我們選擇起訴,那請問我們有勝算媽?或者這種是該如何處理?
責任歸屬於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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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議題
All Comments
By Brianna
at 2012-02-10T21:58
at 2012-02-10T21:58
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幹、支線道的區分,如下:
交岔路口若設有閃光紅燈或「讓」、「停」等標誌或地面上有倒三角「▽」標線之道路為支線道;
設有閃光黃燈或未設上述相關標誌、標線道路則為幹線道。建議於事故一週後可免費申請道路交通,事故一個月後可申請初步分析研判表(可參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以利釐清雙方肇責。 研判表為參考用,若有不服可自費三千元申請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雙方肇事責任! 但他酒駕高達0.72路權是他比較大, 酒後駕車違反刑法第185-3條公共危險罪: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我們轉彎時車頭已過半,他只按喇叭卻沒踩煞車,所以直接撞到我們的左側, 還是須依路權分析研判! 現在因修車費用十多萬,他不付,所以我們選擇起訴,那請問我們有勝算嗎? 我方損害若遠高於對方損害即有勝算! 或者這種是該如何處理?
最快的方法就是帶著你的身分證、印章、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修車估價單或收據,直接到法院依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填寫其支付命令狀即可,對方如收到支付命令而未向法院聲明異議,法院將發給債權人確定證明書,效力等同確定判決!!可直接到法院聯合服務中心詢問! 責任歸屬於誰 回答如上! 若有任何車禍或車禍理賠後續問題可直接來電詢問,較能清楚了解並提供協助! 加油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
By John
at 2012-02-10T04:57
at 2012-02-10T04:57
.遵守路權規定,轉彎時禮讓直行車,左方車讓右方車
By Candice
at 2012-02-09T19:22
at 2012-02-09T19:22
直行車有沒有肇事責任還需鑑定
雙方車損以肇責比例賠償
所以....你們須承擔大部分的賠償比例
至於對方酒駕
並不影響肇責
只是會有公共危險罪的發生
By Mary
at 2012-02-11T13:03
at 2012-02-11T13:03
你要換一個方式思考
如果今天對方沒有喝酒可能你方的肇責會比較大
你的"起訴"應該指的是"告訴"
不知你告的是刑事的還是民事的
單看路權 仍然是雙方都有肇責(因為對方有按喇叭表示有看到你)
對方酒駕.會再多分一些責任.
修車費他不付.就是上法院讓法官裁判
By Frederica
at 2012-02-12T08:43
at 2012-02-12T08:43
責任歸屬於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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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勝算很高.
2.在警方有做過筆錄的情況下私下處理.不行的話就要上調解(但調解只是要對的吃虧達成和解或其他)當調解不滿意就會送法院.然後開庭.
勝算一定有在說詞技巧.
你的重點在起訴之後有一項道路鑑定 .那邊會判定雙方起因跟肇責的比例.
一般會在當地監理站有道路鑑定科.想好你的說詞可以的話可判得無照事起因.那妳就不用任何支付.對方要全額支付.
你的重點在他的酒駕.你的速度.天氣光線.是否有警方或相關的視訊照片.
2012-02-09 23:38:55 補充:
我字少但都說重點.我不喜歡複製.希望你不要找黃牛唷.不認識的會吃大虧.
一個技巧你聽聽希望對你有幫助."酒駕"他那路段車速是多少?跟他實際車速是多少?運用的好這會是你勝率的重點.
律師的說法會要求取的肇責比例.我就會去先抓0.72因為這太重要了.對於不能安全駕駛的肇事者......(0.72這時可以看他大約身高或有確定體重參考..>呼氣體重酒精的對照表.)
2012-02-09 23:39:02 補充:
法務部並認為,刑法第185條之3係用以規範「抽象危險犯」,不以發生具體危險為必要,因此決定參考德國、美國的取締標準,對於呼氣已達每公升○.五五毫克(○.五五MG\L)
或血液濃度(○.一一%)以上,因肇事率為一般正常人的十倍,作為認定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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