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樓蓋違建是否觸犯公共危險罪 - 社會議題

Iris avatar
By Iris
at 2010-08-05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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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家一樓住戶將後方整片空地蓋鐵皮屋,已經被縣政府認定為違章建築.
2.又二樓以上住戶後方陽台均依消防法規設置逃生設備"緩降機".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64條:「避難器具,...…,於開口部與地面之間保有必要下降空間」之規定,該違建物位於緩降機下降空間之地面,已明顯違反該規定。
3.不知我是否可以刑法第 189- 2 條「......,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阻塞集合住宅或共同使用大廈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亦同。」之公共危險罪提出告訴?
4.歡迎各位專家提出寶貴的意見,謝謝!!
已更新項目:
雖然災害尚未發生,無從藉以檢視具體之危險情狀是否發生,但緩降機等逃生設備之設置,卻是人類經過無數次災害之經驗所累積,經過檢討所生之"逃生通道",避免"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
2 個已更新項目:
本人曾於台北縣政府信箱反應此違建是否阻礙緩降機之使用,北縣消防局之答覆為"現場係為加蓋磚造建築物並確實防礙二樓以上住戶逃生動線",卻又未依消防法予以處罰?
3 個已更新項目:
有違建擋住防火巷通道,或是將通往頂樓避難平台"加鎖",,雖然危險"未發生",但最後被法院判刑的案例還是很多.
4 個已更新項目:
為何不去請建管處來拆除違建呢?公務人員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態,況且違建拆不完,何年何月才能把他拆掉?這就是我想要以公共危險及侵占罪壓迫行為人拆除違建!!
5 個已更新項目:
"抽象危險"危不危險?其實只是"機率"大小的問題,有人酒駕開車,未發生事故前,你認為它會造成危險嗎?"具體危險"發生前,可能都是"抽象危險",只要"抽象危險"有機會,都可能會變成"具體危險",明知"抽象危險"有機會變成"具體危險",那我們是不是要去防止它發生?
6 個已更新項目:
因為我未受過法律正規教育,所以法律的專有名詞我不懂,我只想知道我能不能用公共危險罪"告"它,檢察官起訴它的機率高不高?
7 個已更新項目:
可能你有所誤會,我不是只想聽好聽話或要別人迎合我的口味而昧著良心!我只是想了解以現有法律,以該條文能否"請"它把違建拆除,當然不管有利或不利的話都歡迎,這樣才能知己知彼啊.
8 個已更新項目:
謝謝你詳細的解說!!
其實提出刑事告訴只是"手段"而已,況且該違建還涉及"侵占",所以還有其他刑事民事訴訟問題,因為我的目的是想藉由此手段逼它將該違建拆除或與本人達成和解,在我提出告訴前我會先發存證信函通知它,讓它有"緩衝"的時間及空間.

All Comments

Quintina avatar
By Quintina
at 2010-08-08T12:15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係由母法「消防法」第6條所授權訂定而來,根據消防法第37條規定,違反該法第6條及其授權法規者,課予罰鍰、停業、停止使用等處分。由此可知違反「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法規第164條規定者,屬於違背行政法上義務之性質,僅涉及行政罰之問題,至於是否成立刑法上189-2條之公共危險罪,仍須依刑法所規定之構成要件獨立觀之,合先敘明。 刑法第189-2條阻塞逃生通道罪屬具體危險犯性質,行為人從事構成要件行為該當後(蓋違建阻塞逃生通道),是否成立本罪,仍須視具體情狀上是否產生危險之結果始足當之。但是比較耐人尋味的一點,在於大部分的公共危險罪關於具體危險犯這部份,條文的用語幾乎都會寫成「致生公共危險」,但觀乎189、189-1、189-2這幾條,用的卻是「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也因此在判決判例尚未出現相關見解之前,有可能產生解釋的空間: 怎麼說呢,打個比方,假如說189-2這個條文用的是「致生公共危險」這幾個字,那只要違建一蓋好,便有以下這種解釋:「我們可以依常理來做一個全盤判斷,判斷這個違建一蓋起來後對於安全上來說的確已經很危險了,一般人在鐵皮屋上行走不便易生恐懼,日後很可能造成人員疏散不及而傷亡」;但換成是現在的條文的話,解釋上就可能會變成:「違建現在蓋好了是沒錯,但是火災地變等天災人禍還沒發生,我們得等到真的發生了上述災變,再來針對實際狀況看看災變發生時住戶是否因為該違章建築的影響而產生逃生不易,恐傷及性命、身體及健康等的危險,說不定當天住在裡面的住戶各各身手都很矯健,飛簷走壁也不是問題,那實際上就沒啥危險可言」。這就是其中差別所在。 這個罪不像縱火、失火或其他危險犯一樣,一點著火苗會不會發生危險馬上就可以知悉了。違建蓋好後,它有相當長的一段危險待證期間,甚至如果災變都不發生,永遠也不會有機會去檢驗是否會有危險情狀存在,也因此這是日後學說或實務見解必須釐清之處,單純的將違建蓋好是否就已經產生了危險?管見以為,我舉的前說之想法雖然也是一種可能,但是其實這種想法是比較接近「抽象危險犯」的概念,有具體危險犯抽象危險化之疑慮,因此在本罪是屬具體危險犯之前提下,我個人是以後說為準。 結論:
本例違建物鐵皮屋雖已佔用緩降機下降之空間,然因災害尚未發生,無從藉以檢視具體之危險情狀是否發生,構成要件不該當,故不成立刑法189-2條之罪。
2010-08-10 10:00:27 補充:
版大所提出的「……… 卻是人類經過無數次災害之經驗所累積,經過檢討所生之 ………」之敘述其實已經是跨入了抽象危險犯的範疇了,不再屬於我前面所提供回答的前提範圍內 ( 本罪屬具體危險犯性質 ),這也正是本問題的核心所在!抽象危險犯的設置,原本就是立法者為了限縮司法者的裁量空間,預就某種型態之不法行為為一般化、通盤化之考量,而認定其為具有危險之行為類型,故因此只要構成要件之行為一該當,即「視為」具有危險足以成罪,不必再考慮實際上是否真有發生危險情狀,版大如認為本罪係屬抽象危險犯之性質,那本例當然無論如何,於行為人蓋好違建之同時早已成罪了!
2010-08-10 10:01:57 補充:
其實以前上課就曾聽老師講過,「危險犯」是個「很危險」的概念,它時常讓人捉摸不定,犯了概念上的錯誤而不自知。危險一說本指的就是於實害尚未發生前,而很有可能發生實害之狀態。既然實害尚未發生,那「很有可能」的情形就相當的見仁見智天馬行空了,這也是為何「危險」一詞的解釋會造成諸多爭議的地方了。個人淺見認為學說上的抽象危險與具體危險之分類並不十分易於操作,徒然產生諸如「該當抽象危險犯後但具體上並無任何危險仍成罪,是否符合責任刑罰」、「抽象危險犯須具備何種構成要件故意」等之難題,所以反倒應該要去研究歸納的,是危險的定義、判斷標準與判斷時點等問題,才能根本的解決上述疑義。
2010-08-10 10:21:54 補充:
消防法第37條規定僅處罰管理權人,所以似乎沒辦法向阻塞通道之行為人開罰,為何不去請建管處來拆除違建呢?
後來我有查到一則判決採我前者所說的判斷方式(高等法院92年上易字第1263號),是符合版大所認知的情形,但我只查到這一則,不知版大所說:「最後被法院判刑的案例還是很多」是指哪些實務見解?能否提供給小弟研究參考一下,好讓我對這個問題有更深入的了解與獲益,感謝。
2010-08-11 12:43:00 補充:
版大可能是誤解了,抽象危險並沒有所謂機率大小的問題,只要立法者一認定某種類型的不法行為容易造成危險狀態,它就「一定」具有「危險」沒得商量的 (管他實際上有沒有危險) !
2010-08-11 12:45:39 補充:
( 限於字數限制,剩餘說明我移到意見欄作回答 )
2010-08-11 12:46:00 補充:
學說上用「抽象」危險這個兩個字用得不好易使人產生誤解,應該用「法定」或「擬制」危險這幾個詞就比較正確易懂了,所以具體危險與抽象危險兩者概念尚有差別,是不能隨意拿來代用或轉換的,你只能說在已經是屬抽象危險犯之前提下,實際上有可能會存在或不存在具體之危險。另外酒駕開車是屬刑法185-3不能安全駕駛罪的範疇,該罪為抽象危險犯之性質,所以法律上已經認定符合構成要件行為後它一定具有危險性,是不用再去考慮實際上有沒有危險了。
2010-08-11 13:17:31 補充:
您當然可以用刑法189-2條罪名去告他,那是您的權利,而依我前面所提的高等法院92年上易字第1263號判決前例看來,檢察官據以起訴的機率也很高,但因為目前只有唯一這個判決採前置判斷具體危險時點說,所以小弟還不敢很確定,但如果再加上您還沒提供出來給我參考的那些所謂「但最後被法院判刑的案例還是很多」的案例的話 (if any),那送去法院且被定罪判刑的機率也就會更高了。
2010-08-11 13:18:59 補充:
下次版大如果認為不懂法律專有名詞,也不求甚解只想知道答案的話,麻煩請事先於問題中告知,這樣答題者只要很輕鬆的給您答案就好,兩行就解決了很省事,犯不著這麼辛苦的寫一堆;而如果版大只想聽聽好聽話的話,麻煩也請先告知一聲,那樣我們答題者假如也願意,就會迎合您的口味昧著良心,把不好的那段自動刪除,只撿些部分有利的說法來哄哄您 ( 縱使您不懂法律專有名詞但看了也開心不會嫌 ),這樣可能過程會比較愉快一點!
2010-08-11 15:23:56 補充:
瞭解,是我誤會了,在此致歉。不過提醒一下版大,刑法只能用刑罰權的方式處罰行為人,但無法強令蓋違建者去拆屋的,而且該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只要一提出告訴就無法撤回,這樣可能會降低利用刑罰威脅對方自行拆屋的誘因,所以萬一被逼提告,一定要讓對方明瞭一件事,就是如果對方願意配合拆屋,那檢察官多半會對他緩起訴;就算起訴,法官可能也會依刑法第57條規定從輕量刑,這樣才能有效達到威逼目的。另外在已經主管機關確認該鐵皮屋為違建之情形下,住戶也許可以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5條之規定,去行政法院提起一個叫「一般給付之訴」請求主管機關即刻拆屋,這樣一旦成功的話也可以儘快達到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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