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權是甚麼?10點 - 社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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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ndrew
at 2011-03-29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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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報告要用
3/31前要交
很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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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oe
at 2011-03-29T16:55
主權是一種對某地域、 人民、或個人所施展的至高無上、排他的政治權威。簡言之,為「自主自決」的最高權威,也是對內立法、司法、行政的權力來源,對外保持獨立自主的一種力量和意志。主權的法律形式對內常規定於憲法或基本法中,對外則是國際的相互承認。因此它也是國家最基本的特徵之一。國家主權的喪失往往意味著國家的解體或滅亡。當今主權的概念正因為其至高無上的排他性,外交官不斷援引之;跨國組織及企業設法規避之;政治學家、憲法、國際法學者、等學者仍爭論之,討論全球化及國際及區域組織對主權概念的影響。主權觀念也行成了民族主義。
政府(行政)部門權力、司法管轄權及立法權的行使需要主權為依據。在民主制度裡,主權屬於國家的全體人民,稱為人民主權(Popular sovereignty)。人民主權可以藉由國民大會等形式直接的行使。更普遍的是由人民選舉代議士參與政府的代議政制,也是目前大多數西方國家和其舊殖民地所採取的形式。人民主權也能藉由其他形式行使,如英國和其聯邦所採取的君主立憲制。代議制度也能混合其他的行使方式,如被許多國家採用的公民投票制度。在其他的形式如君權神授、君主專制和神權政治下,主權則被定義為一種永恆的起源,為一種由上帝或自然界所賜予的權力。另一個較正式的區別則是法律與主權的關係,法律的條文(如果立憲正確的話)是能夠在現實上應用並執法的,即使與人民的民意相違背也亦然,只有經過立憲的程序才能正式更改。嚴格地說,任何違反這個原則的行動都構成了革命或政變的罪行,不管其動機為何。在憲法和國際法上,主權的概念也賦予了一個國家的政府有權對其疆土和地理領域擁有徹底的控制權,在他們掌控的各種機構(如法庭)下擁有司法的審判權,而不是透過他國的指令和管理。至於判定何種特定實體才屬於主權的問題則不屬於精密科學,反而時常是外交上的爭論議題。
主權在國際法上在國際法上,主權指的是國家的權力行使,也可能因某些外力因素導致暫時無法行使主權,但這並非主權喪失。在原則上主權是合法行使權力的根據,在實際上則是擁有行使權力的實際能力。外國政府承認了一個國家的領土也就承認了其主權,又或者也可能拒絕做出承認。例如,在理論上,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民國都宣稱其政府主權包含整個中國大陸和台灣,而兩岸政府相互不承認彼此的「國家」地位。就目前上一些國家承認中華民國的國家地位,而包含聯合國在內的多數國家則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這實際上緣於主權的不可分割性,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民國的主權是重疊的,區別在於他國承認哪一個政府為中國主權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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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Zenobia
at 2011-03-30T11:25
哇!得票比例懸殊
好像選舉動員
玩知識+玩到動員真令人敬佩
佩服!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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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teve
at 2011-04-02T23:07
網路查一下又有囉
在此提醒您
這僅是在幾秒鐘之間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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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Leila
at 2011-03-30T05:56
主權是甚麼?
定義: 指國家在其領土範圍內掌管土地和人口的權力。
1.主權(sovereignty)
(1)主權的概念和基本內容。主權,即國家主權 ,是國家的最重要屬性,是國家在國際法上所固有的獨立處理對內對外事務的權力。
主權不可分割 ,不可讓予。 主權是國家最主要 、最基本的權利,是國家所固有的,並非由國際法所賦予的。 國際法中的國家主權原則只是對這一權利予以確認和保護。
主權作為國家的固有權利,表現為三個方面:對內的最高權、對外的獨立權和防止侵略的自衛權。 所謂對內最高權,是指國家行使最高統治權,國內的一切中央和地方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都必須服從國家的管轄;還指國家的屬人優越權和屬地優越權。 所謂對外獨立權,是指按照國際法原則,在國際關係中享有獨立權,即獨立自主地、不受任何外力干涉地處理國內外一切事務,如國家有權按照自己的意志,根據本國的情況,自由選擇自己的社會制度 、 國家形式 、組織自己的政府、制定國家的法律、決定國家的對內對外政策等等。 這就是國家行使主權權利的自主性和排他性。 所謂自衛權,是指國家為了防止外來侵略和武力攻擊而進行國防建設,在國家已經遭到外來侵略和武力攻擊時,進行單獨的或集體的自衛的權利。 (2)主權原則的含義和意義。 主權原則是現代國際法所確立的重要原則,其要求各國在其相互關係中要尊重對方的主權,尊重對方的國際人格 ,不得有任何形式的侵犯。 換言之,國家是獨立的、平等的,各國獨立自主地處理自己內外事務的權利應當受到尊重,各國自行決定自己的命運、自由選擇自己的社會、 政治制度和國家形式的權利應該得到保障,其他國家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侵略和乾涉。 現代國際法確認上述內容為整個國際關係的基礎和現代國際法的基礎。 這就是國家主權原則的基本含義。 1970年《 國際法原則宣言 》詳盡闡述了主權原則的內容,其中心是各國主權平等。 该宣言规定,主权平等包括下列要素:①各國法律地位平等;②每一國均享有充分主權之固有權利;③每一國均有義務尊重其他國家之人格;④國家之領土完整及政治 ​​獨立不得侵犯;⑤每一國均有權利自由選擇並發展其政治、社會、經濟及文化製度;⑥每一國均有責任充分並一秉誠意履行其國際義務,並與其他國家和平共處。 在國際實踐中,只有互相尊重國家主權,才能使國家主權原則得到切實的保障。 相反,如果各國可以互相干涉,可以恣意侵犯,可以藉口主權性質不同而兵戎相見,國際關係就要混亂,國際法也就無法存在了。 因此,將國家主權原則比作各國保護自己生存,反對他國控制和乾涉的法律盾牌,是完全正確的。 國家主權原則對國家、對國際法都有重要意義。 國家主權原則已經得到國際社會的廣泛承認。 特別是二戰之後,幾乎所有的國際文獻都確認了這一原則,包括《 聯合國憲章 》。 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將此原則列為首位,說明了這一原則的重要性。 2、互相尊重 領土完整。 領土完整是國家領土主權的表現,國家之間相互尊重領土完整是尊重國家主權的最主要內容。應當指出,領土完整是個法律概念 ,而非單純的地理學概念。 在地理學上,依領土分佈的連續程度認識領土的完整性,將領土連成一片的稱“連續領土”,領土被海洋分隔的稱為“不完全連續領土”,部分領土被他國領土分隔或包圍的稱為“非連續領土”。 習慣上將連續領土視為完整,而後者為不完整。 而在國際法上,領土完整表明了領土整體性和統一性的內在特徵,指國家領土不能被分裂,領土主權是否被侵占。 連續領土若為別國侵占或分裂,也不能視為領土完整;相反,領土並不連續,但並未被別國侵占,仍應屬領土完整。 是鑑別國家是否真正享有獨立和主權的重要標準。 3、尊重主權與尊重領土完整的關係。 相互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兩個互相聯繫又不盡相同的概念。 國家是在自己的主權範圍內行使主權的,只有國家主權存在,才能保證國家領土主權不可侵犯,才能保證領土完整。 如果國家主權被剝奪,領土主權就失去了保證。 國家領土主權受到侵犯,領土也不可能完整。 如果侵犯了一國的領土完整,肢解、分裂、侵占了該國領土,當然就破壞了該國的主權。 因此,尊重一國主權是國家行使主權的基礎,尊重的一國的主權必然應該首先尊重一國的領土完整,領土完整構成國家主權的重要組成部分。 但國家主權的概念比領土完整的概念更廣泛。 主權具有對內屬性和對外屬性。 主權對內最高的屬性實質上指國家的政治統治權力,它通過立法 、 行政 、 司法 、 軍事 、 經濟 、 文化等手段來實現,體現在頒布法律 、廢除法律、決定國家組織原則 、決定政權組織原則、決定經濟體制、統率軍隊等權力上。 主權對外獨立的屬性派生於主權對內最高的屬性。 它主要指一個國家有權獨立地決定自己的外交方針政策,處理國際事務和享有國際權利與國際義務,不允許其他國家或其他實體干涉一個主權國家在這些領域中的自主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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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Todd Johnson
at 2011-03-29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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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Liam
at 2011-03-29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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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lvira
at 2011-03-29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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