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常公開言語侮辱 - 社會議題
By Barb Cronin
at 2007-12-16T00:00
at 2007-12-16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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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位已婚女 性員工.主管是一位男性.常常對我們說.你們出來上班是老公.沒能力養家.你們這些又老又沒姿色的人.真不曉得當初主管.怎麼會錄用你們這些.常說制服要像檳榔西施一樣.要家庭幸福美滿.就回家吃自己.常常不准員工休假.常禁假.休假還要被羞辱.叫你回家相夫教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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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議題
All Comments
By Rae
at 2007-12-19T15:20
at 2007-12-19T15:20
已違反兩性工作平等法第 12 條第1款明定: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您應立即提出申訴性騷擾之申訴,應由您為被害人於事件發生後一年內,以言詞或書面向人事室或該主管機關提出。以言詞為申訴者,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前項書面應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並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訴人姓名、性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服務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訴日期。(二)有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性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職業、住居所、聯絡電話。(三)申訴之事實內容及相關證據。(四)年月日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不合前項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於十四日內補正。
您並得請求受僱者或求職者因第十二條之情事,受有損害者,由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雇主證明其已遵行本法所定之各種防治性騷擾之規定,且對該事情之發生已盡力防止仍不免發生者,雇主不負賠償責任。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雇主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雇主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雇主賠償損害時,對於為性騷擾之行為人,有求償權。
By Jacky
at 2007-12-18T00:43
at 2007-12-18T00:43
(下次他罵你們的時候記得偷偷錄音,做為證據,
另其他員工也可作為證人)
刑法第 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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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這樣一來可能會丟工作,
你要自己斟酌一下。
By Poppy
at 2007-12-20T05:08
at 2007-12-20T05:08
要不然你大可不必理會他,把自己的心態調整一下,沒必要跟這種人一般見識,他在旁邊唸,你左耳進又耳出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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