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規則103條 - 社會議題
By Agatha
at 2013-11-14T00:00
at 2013-11-14T00:00
Table of Contents
非常感謝 交通安全規則103條 一直強調行人有優先絕對路權 此法條在法律實務上
尤其是最近判例 有被採用嗎 還是只是學者界 打高空的言論
請回答 非常感謝 訴訟實務上 機車駕駛的過失 寫越多越好嗎
如上例 他下雨未減速 道路施工未減速 遇人行穿越道未減速
開上內線車道 未做防禦性駕駛 多寫有用嗎 懇請回答 非常感謝
yabbi 敬上
尤其是最近判例 有被採用嗎 還是只是學者界 打高空的言論
請回答 非常感謝 訴訟實務上 機車駕駛的過失 寫越多越好嗎
如上例 他下雨未減速 道路施工未減速 遇人行穿越道未減速
開上內線車道 未做防禦性駕駛 多寫有用嗎 懇請回答 非常感謝
yabbi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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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議題
All Comments
By Daniel
at 2013-11-18T19:56
at 2013-11-18T19:56
2013-11-22 14:05:50 補充:
交通安全規則!是訂定人、車行駛依據規範;違反交通規則!則是依據刑法責任論斷。
By Heather
at 2013-11-15T01:35
at 2013-11-15T01:35
因為 網路上正反意見都有
我不能確定 103條 被現行法界 採納的 程度如何
還有台北市交通事故車輛鑑定委員會的 法律態度如何
分析表
警局 的交通事故初步研判分析表 如此註明
當事人001 機車駕駛 肇事原因
1.行人穿越道有行人通行 不暫停讓行人先行 <第44條第2項>
2.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肇事 致人受傷 <第61條第3項>
當事人002 行人 肇事原因
涉嫌行人不依號誌指 示穿越道路
請問 上述 兩當事人 的責任比率
懇請回答 非常心急 非常感謝
By James
at 2013-11-16T07:25
at 2013-11-16T07:25
大大這幾天的發問,一直繞在103條都走不開;
我方這邊是行人? 還是汽車(含機車)?
103條,是希望汽車(含機車)駕駛人尊重行人;
汽車違規的殺傷力,和行人違規的殺傷力,兩者天差地別的
(雖然說,行人違規,殺的是自己)
(但是,斑馬線是政府將其定義為(行人)最優先的路權)
行人受傷,雖然說過失傷害並加重其刑之外;
但是,損害賠償的時候,法院還是會考慮"過失責任"的;
意思是說,行人也會有其"過失責任"需要被扣除賠償金額的。
只是說,刑責變重的前提下,和解金額會比法院判賠的金額來的高而已。(以換取被害人的撤銷告訴)(其他,沒有大大想的那麼複雜的)
以上
好爸爸與帥兒子
By Audriana
at 2013-11-14T03:20
at 2013-11-14T03:20
行人只要在斑馬線或枕木紋...等行人穿越道上行人有絕對優先通行權因此即使行人闖紅燈被撞,肇事車輛還是得負刑責
你知道嗎?
當行人經穿越道上過馬路闖紅燈被車撞,駕駛人要負全責。
高雄市車輛事故鑑定委員會昨天指出,目前許多人對交通事故責任判定有著錯誤認知,有些人甚至以為自己是肇事者,鑑定後才知道是受害者。 車鑑會表示,曾有名婦人經行人穿越道過馬路,半途看到紅燈,再折回時被車撞。被撞傷的婦人認為自己有錯,只要求駕駛人給予小額賠償,但駕駛人以為自己沒有錯,堅持不賠。最後送交車鑑會鑑定,判定駕駛人要為肇事負全責,雖然駕駛人深感不服氣,但是只能接受。
車鑑會指出,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五花八門,內政部警政署今年起對交通事故責任判定強調「絕對路權」概念,但是許多人對「絕對路權」仍是「霧煞煞」。肇事之後經車鑑會判定肇事原因之後,才恍然大悟,但為時已晚。
「絕對路權」就是行人要走人行道,不能任意行走在車道;汽、機車也要依道路標示分道而行,如果走在不屬自己路權的道路,就觸犯到他車或他人路權,一旦發生事故,違規者就必須負擔絕大責任或全責。
車鑑會說,一般人都認為紅綠燈是行人與車輛通行的「最高指導原則」,但是在「絕對路權」概念下,行人擁有行人穿越道「絕對路權」,紅綠燈只是行車管制號誌,管制車輛,不管制行人,行人就算闖紅燈,駕駛人看到行人仍要讓行人優先通行。
2013-11-14 18:06:17 補充:
回答者:峰( 實習生 5 級 )
擅長領域:
公路 | 生活法律
回答時間:
2013-11-14 09:58:46
[ 檢舉 ] .
.
.
您不知...有行人穿越道路被撞死...家人還需要負擔機車騎士的醫療與車損嗎
以上係屬【錯誤資訊】的阿。
就【絕對路權概念下】來說,當行人經穿越道上過馬路闖紅燈被車撞,駕駛人要負全責。
駕駛人要賠償給行人損失、至於駕駛人損失本身就自行吸收了阿。
法律就是如此規定、誰叫駕駛人不長眼、不禮讓行人。
2013-11-14 18:09:15 補充:
臺灣省各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
http://subtpg.tpg.gov.tw/aaaweb/web/index.htm
公告本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業務及本省各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業務,「公路法」第67條於102年7月5日修訂實施後,其權責辦理機關改為交通部公路總局。
2013-11-16 12:30:41 補充:
涉嫌行人不依號誌指 示穿越道路
號誌燈號是給汽機、車在看的阿,
「絕對路權」概念下,行人擁有行人穿越道「絕對路權」,紅綠燈只是行車管制號誌,管制車輛,不管制行人,行人就算闖紅燈,駕駛人看到行人仍要讓行人優先通行。
**縣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的法律立場都是一樣的阿!
中華民國法律就是如此規定&不可能台北跟高雄就會有不一樣的結果阿。
2013-11-16 12:31:32 補充:
涉嫌行人不依號誌指 示穿越道路
號誌燈號是給汽機、車在看的阿,不是給行人看的阿。(紅綠燈只是行車管制號誌,管制車輛,不管制行人)
行人擁有行人穿越道「絕對路權」,紅綠燈只是行車管制號誌,管制車輛,不管制行人,行人就算闖紅燈,駕駛人看到行人仍要讓行人優先通行。
行人只要在斑馬線或枕木紋...等行人穿越道上行人有絕對優先通行權因此即使行人闖紅燈被撞,肇事車輛還
By Frederic
at 2013-11-17T03:16
at 2013-11-17T03:16
By James
at 2013-11-16T11:14
at 2013-11-16T11:14
在非斑馬線上就按照一般路權處理
您不知...有行人穿越道路被撞死...
家人還需要負擔機車騎士的醫療與車損嗎
2013-11-16 15:49:26 補充:
http://tw.myblog.yahoo.com/jw!c2wZQMeCFQMhcVEgKV0v...
這是網友整理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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