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國保"? - 社會議題
By Emma
at 2010-11-22T00:00
就我所知有: 勞保 / 健保 / 公保 / 農保 / 漁保等------
2010/01/08 Mini-Nala 女士之發問中提到: 目前保的是"國保"!
請問: 何謂國保? 它的投保資格? 與上述各保險之差別?
國民年金法草案總說明建立國民年金制度以保障國民之基本經濟安全,為憲法及社會福利政策綱領揭櫫之社會福利政策。我國憲法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八項亦規定國家應重視社會保險,九十三年行政院頒布之社會福利政策綱領亦本斯旨,揭示國民年金制度之設計應足以保障國民因老年、身心障礙及死亡等事故發生後之基本經濟安全,以及達到國民互助、社會連帶、世代間公平合理之所得重分配為原則。我國六十五歲以上老年人口於八十二年九月已達全國人口比率百分之七,正式邁入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所稱之高齡化社會,截至九十五年十二月底,老年人口為二百二十八萬七千餘人,占全國人口百分之十,依據推估,至一百十五年時,我國老年人口將占全國人口百分之二十,人口老化速度遠高於歐美國家。另內政部統計處統計資料顯示,我國國民六十五歲以上平均餘命逐年增加,而國民對於老年生活需求,以經濟安全保障為首要考量,加上我國近年來快速之都市化、現代化發展,家庭扶持老人之傳統功能漸趨式微,子女供養老人比例逐年下降,因此提供老年國民生活之經濟安全保障,已成為我國社會安全體系中重要之一環。綜觀世界各國於確保老年國民經濟生活之作法,大抵多以基礎年金、職業年金與自願性保險及私人儲蓄構成多元化保障。除民眾自願性保險及私人儲蓄之外,我國行之有年之公教人員保險、軍人保險、勞工保險(以下簡稱勞保)等職域性社會保險,提供被保險人在其面臨老年、身心障礙或死亡時,享有現金保險給付(如老年給付、殘廢給付及喪葬津貼等)以保障其基本經濟安全。惟我國現今年滿二十五歲,未滿六十五歲之中壯人口當中仍有約三百五十三萬人尚未能享有社會保險所提供之老年給付保障,故建立國民年金制度,以提供該等國民老年基本經濟安全保障,實有其必要。國民年金制度歷經十餘年規劃,為積極溝通尋求共識,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七、二十八日舉行之「臺灣經濟永續發展會議」將「國民年金」列為社會安全組題綱之一,並達成十二項共同結論,包括符合風險分攤精神、達到所得重分配效果及以二○○七年完成立法為目標等。爰依據經續會達成之國民年金十二項共同意見,經重行評估規劃,提出更具前瞻性且符合社會需求之國民年金法草案,除了對一般民眾之保險費補助比率從百分之二十提高為百分之四十外,各種給付項目亦有基本保障之設計,使保障更加周延。其制度特色如下:一、採「社會保險」方式辦理,可達風險分擔及所得重分配效果:國民年金將採「社會保險」方式辦理,而社會保險本身,即具有「風險分攤」、「代間移轉」、「所得重分配」等功能。且國民年金保險包含有對身心障礙者及低收入者「給予較高保險費補助比例」及對無力一次繳納保險費者「給予分期或延期繳費」等之設計,已就民眾繳費能力予以考量,且政府負擔之保險費補助,係由全民繳納之稅收予以支付,亦可達所得重分配之效果。二、以銜接「勞保年金制度」為目標,俾利與相關社會保險接軌與整合:由於家庭主婦或中壯人口進出勞動市場或職場轉換頻繁為現代社會之特性,國民年金制度之設計有必要與現行相關社會保險銜接,以加強我國現有社會保險制度之完整性及互補性。故「國民年金保險」之規劃,部分內涵係以勞保年金化內涵辦理,如第一年之月投保金額即係以勞保投保薪資表第一級(即基本工資)訂定,又保險費率之調整機制及老年年金給付計算方式亦與勞保大致相同,且老年給付申請採單一窗口等設計,更有利於將來能與勞工保險制度整合。此外,由於國民年金保險將十五歲至未滿六十五歲之農民強制納入保障,並自農保退保,因此將使農民逐漸整合至國民年金,使農民獲得比農保更完善之保障。三、具性別敏感性之思考,使婦女享有更完善之基本經濟安全保障: 為消除性別歧視所造成給付水準差異,對於老年年金給付年齡,即規劃男女相同之開始年齡(年滿六十五歲),且採同額保險費。另國民年金均係以個人為被保險人,家庭主婦得以其個人加保,亦可達到消除性別歧視之目的。另為消除性別障礙,國民年金之保障對象,其中家庭主婦即佔大多數,由於其常因照顧家庭緣故而進出職場,致未能符合老年年金給付條件,爰規劃其請領老年給付時,得請求併計其勞工保險及本保險之年資,以達到請領老年年金所需之保險年資,使婦女享有更完善之老年基本經濟安全保障;且以個人加保,能讓家庭主婦免除因附屬於配偶加保,導致婦女一旦離婚或喪偶而退保之困境,達到排除性別障礙之目標。四、建構全面性社會安全網:我國在實施公教、軍、勞保等職域性社會保險多年後,為使全體國民均能享有老年基本經濟安全保障,亦有必要將未享有任何社會保險保障之國民納入社會保險予以保障,因此,國民年金保險之規劃,即係以未能享有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保障之國民約三百五十三萬人為主要保障對象,而經由國民年金之開辦,將使我國之社會安全網得以全面性建構,以落實全民照顧之理念。
一、國民年金於 97 年 10 月 1 日 開辦,依照國民年金法第 7 條的規定,年滿 25 歲、未滿 65 歲的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在沒有參加軍保、公教保、勞保、農保期間,應參加國民年金保險(簡稱國保): (一)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 ( 指勞保老年給付、軍保退伍給付、公教保養老給付 ) 。 (二)在 98 年 1 月 1 日 勞保年金制度實施前,已經請領勞保老年給付 ( 無年資限制 ) 且未曾領取軍保退伍給付、公教保養老給付。 (三)在 98 年 1 月 1 日 勞保年金制度實施後, 112 年 9 月 30 日前(即國民年金法施行 15 年內),請領勞保老年給付的年資未滿 15 年,且未曾領取軍保退伍給付、公教保養老給付。 二、已參加勞保普通事故保險者(含參加裁減資遣人員繼續加保、育嬰留職停薪人員繼續加保、職災勞工離職後繼續加保者),在加保期間均不得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三、領過勞保老年給付再受僱工作參加職業災害保險者,因未計勞保年資,如果領取勞保老年給付的情形符合前述第一項的 ( 二 ) 或 ( 三 ) 的情形,仍應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四、年滿 25 歲服替代役或國防役者,於參加替代役保險(非軍保)期間,仍應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五、旅居海外之國民,如果超過 2 年未持本國護照入境而被除戶籍(非除國籍),則在除籍期間不屬於國民年金被保險人。如未被除戶籍或已恢復戶籍,且符合前述第一項國民年金加保資格,均應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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