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公投??起源什麼?? - 社會議題
By Dora
at 2008-11-04T00:00
at 2008-11-04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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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投的優點及缺點??那些國家有公投以及發展過程??
看看對公投有何意見??
看看對公投有何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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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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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Ingrid
at 2008-11-07T04:22
at 2008-11-07T04:22
Q1.公投的起源:
A1.說法有很多,提2個供您參考:
說法一:公民投票制度起源於16世紀的瑞士,之後繁衍至美、法等先進民主國家。說法二:公民投票的方式來處理公眾議題起源相當的早,例如法國在1793年時曾就當時「國民公會」所制定之憲法,提交全國公民投票。十九世紀中葉瑞士已發展直接民權制度,於二十世紀初為美國多州所採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實施公民投票制度之國家有日益增加的趨勢。蘇聯瓦解後,原本為集權專制的東歐前共黨國家,也多採用公民投票來處理其獨立事實與新憲法的正當性等問題。歐盟國家近年也頻繁的採用公投的方式。
Q2.公投的將來發展:
A2. 一般公認瑞士是全世界直接民主最深化,從16世紀以來,民主國家總計進行了大約8百次的公民投票,其中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公投,都是在瑞士進行的。例如:法國和荷蘭在四天之內相繼對歐盟憲法條約說「不」,使歐盟陷入空前的政治危機。憲法條約何去何從,成為歐洲議會、歐盟委員會及歐盟各國熱議的問題。但是當人民有權利表達本身意見的時候,未來的公投勢必只會更蓬勃,而不容易萎縮。
Q3.公投的影響好與壞:
A3.優點:
彌補代議政制的不足,鼓勵更多公民參與公共事務,增加公眾對民主制度的信心。只要實行得宜,公民投票其實有助加強政治穩定。很多時候,政府會藉公民投票賦予重要政治決定的合法性,例如確認新的憲法或加入一個主要的國際組織。另外,也可以用來解決政治危機,讓人民自己解決分歧。
缺點:
公民投票並不適合處理一些社會上存在嚴重分歧或涉及社會核心價值的爭議。若果使用全民投票方法表決這些爭議,可能會帶來危險及負面的政治衝擊。這些爭議應該以其他方式,如協調和解或圓滑的政治方法解決,而非訴諸全民投票這種速戰速決的手段。在民主精神下,慎思明辨的過程與表決行為本身同樣重要。
Q4.哪些國家有公投的類型:
A4.不勝枚舉,如最早的瑞士,美國、加拿大、英國、法國、奧地利、南韓、澳洲、中華民國(台灣)…。
※其他參考:
公民投票(Referendum),現代國家既然不能實行直接民主,而間接民主又難達到民主政治的理想,所以近來各國又折衷兩種制度,而採用公民投票。雖然設置議會以作立法機關,而公民對於國家的重要問題,尚保留一部分的立法權,可用投票的方法,表示自己的意見。公民投票一方與間接民主不同,在間接民主,立法權完權屬於議會,公民除選舉議員之外,對於國事,不得過問;在公民投票,立法權雖然屬於議會,而公民對於國家的重要問題,尚可表示自己的意見。他方又與直接民主不同,在直接民主,立法權完全屬於公民,而公民又須集合起來,組織一個民會,以行使立法權。在公民投票,公民只保留一部分立法權,而公民不須聚會一堂,可在各地,用投票的方法,表示贊成或反對。所以一方面既可挽救間接民主的弊端,同時又可減少直接民主的缺失。
公民投票盛行於瑞士及美國各邦。最初世人皆謂其祇能在小地區內施行,自從德國威瑪憲法採用之後,才傳播於大國之間。斯制本來是用以救濟代議制度之弊,議會制定的法律不為人民所歡迎,人民可用複決權以廢除之;人民需要的法律,議會不肯通過,人民可用創制權以制定之。創制權的作用不在於創制法律,乃在於議會畏懼人民創制,而即制定人民需要的法律。複決權的作用不在廢除法律,乃在於議會畏懼人民複決,不取制定人民反對的法律。由此可知,公民投票有兩種作用:一種是矯正的作用,一種是預防的功能。(王鈞章)
公民投票(又稱全民公決,英文referendum)係指公民就被提議之事案,表明贊成與否時所舉行之投票,簡稱公投。法國在1793年時曾就當時國民公會所制定之憲法(一般稱為一七九三年憲法),提交全國公民投票。英文referendum 一詞在中華民國憲法學中,稱之為複決,與罷免(recall)及創制(initiative)合稱為直接民權,相對於被稱為間接民權之選舉。
理論上,直接民權制度乃主權在民原則的表現,實際上,則不外為了補救代議制度之各種缺陷。
中華民國已在臺灣實施公民投票法。第一次的公民投票在2004年3月20日與2004年中華民國總統大選同時舉行。
公投意涵及其類型
公民投票係指公民就被提議之事案,表明贊成與否時所舉行之投票,就其內涵可分為Referendum與Plebiscite兩類型,但在使用習慣上並非明確一致。Referendum意指公民直接對立法機關通過之議案或是人民本身主動所提之創制性法案,該議題包括制憲案、修憲案、重大或一般法案,影響範圍可以是全國或地方。Plebiscite專指對領土、主權有爭議之國家或地區,人民以投票決定其前途。除譯為公民投票之外,另有譯為公民自決。公民投票一詞在我國憲法學中,稱之為複決,與罷免、創制合稱為直接民權,相對於被稱為間接民權之選舉。就法理上,直接民權制度乃主權在民原則的表現,但實際上,其積極目的在於補救代議制度之各種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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