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國民大會之職權? - 社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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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onna
at 2006-03-01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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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交由全體國民補選
(B)由國民大會補選
(C)由國民大會補選
(D)召集省市議員補選
已知答案為(C),請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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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allum
at 2006-03-01T13:31
目前已廢除國民大會囉這個應該是舊的題目所以不用解囉國民大會走入歷史 還憲於民【大紀元6月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舒棠台北七日電)任務型國大代表今天複決通過廢除任務型國民大會、公投入憲等修憲案,第一屆任務型國代成為末代,國民大會正式走入歷史,未來立法院提出修憲案後,將交由人民投票複決,還憲於民,人民成為修憲的真正「頭家」。
圖片參考:http://www.epochtimes.com.tw/i6/5060723561539--ss....
任務型國大代表七日複決通過立法院於去年提出的憲法增修條文修正案,寫下憲政新頁,國民大會也走入歷史。圖為工作人員拆除國民大會議場發言台的國民大會標誌。//中央社中華民國憲法在民國三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由制憲國民大會通過,三十六年一月一日公佈,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依照憲法規定,國民大會代表全國國民行使政權,其職權包括選舉、罷免總統及副總統;修改憲法;複決立法院所提憲法修正案。 第一屆國大在三十七年公佈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而後歷經四次修改。為了適應當前政治、社會需要,調整憲政體制,修改不合時宜的憲法條文,落實憲政主義制度,前總統李登輝就任第八任總統後,主張廢除動員戡亂時期,並積極推動憲政改革。 國民大會先後進行六次修憲,在憲法本文不變的情況下,透過增修條文就合理調整國會結構、省市長民選、總統直選、確立雙首長制、推動精省,到國大虛級化與建立單一國會等重大議題進行改革。 八十年四月國民大會臨時會第一次修憲,制定憲法增修條文十條,同年五月一日,公告終止動員戡亂時期、廢止臨時條款,結束長達四十多年的動員戡亂狀態,修憲內容還包括內容還包括二屆國大、立委產生辦法,終結萬年民代。 第二次修憲在八十一年五月,內容包括大法官增設憲法法庭;監委由總統提名、國民大會任命之;國民大會每年集會,聽取總統國情報告;省市長直選;國代與總統任期改為四年。 第三次修憲在八十三年七月,內容為總統直接民選、國大設議長。第四次為八十六年七月,取消立法院閣揆同意權、增加倒閣及總統被動解散國會權、精簡省級政府組織。 八十八年第五次修憲,通過國代延任案、立委任期改為四年、國代改由政黨比例代表制產生、國代逐屆遞減為一百五十席止、省虛級化。這次修憲國代涉及自肥,引發輿論批評。因採無記名投票等爭議,大法官會議在八十九年做出第四九九號解釋,國大延任等修憲內容遭否決。 也因此,八十九年有了第六次修憲,將國民大會虛級化,在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後,才依比例代表制選出國大代表三百人,複決修憲案、領土變更案。 公民投票法歷經多年努力過關後,朝野也湧現公投入憲、廢除任務型國大的呼聲,在立委減半的民意壓力下,立法院去年八月通過,將國大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的複決權,改由公民複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也改由聲請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 第一屆任務型國代今天複決通過廢除任務型國大,形同自廢武功,成為末代。未來憲法的修改,必須經立委四分之三出席、出席四分之三同意通過修憲提案後,經公告半年,再交由人民投票複決,但必須有效同意票超過選舉人總額的半數才通過,引發外界質疑門檻過高,徒增公投障礙。 雖然外界人民複決修憲案的門檻過高,但是廢除國民大會後,修憲的最後決定權落在人民身上,還憲於民,落實主權在民,為憲改跨出歷史性的一大步,以後人民才是憲政體制上最大的「頭家」,至於國大多次修憲功過,則留待歷史公論。6/7/2005 9:25:10 PM本文網址: http://www.epochtimes.com/bt/5/6/7/n947226.htm 新的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  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   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但總統於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法院。立法院解散後,應於六十日內舉行立法委員選舉,並於選舉結果確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其任期重新起算。   總統、副總統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   副總統缺位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條第一項規定補選總統、副總統,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九條之有關規定。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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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Valer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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