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令.離婚.人證 - 家暴
By George
at 2010-05-26T00:00
at 2010-05-26T00:00
Table of Contents
1.請問我妹有受家暴也有暫時保護令目前跟2個小孩暫住娘家今天男方家來女方加強行拉走其中一個小孩請問這樣有犯法嗎?
2.下個月要開庭了要順便聲請離婚跟小孩監護權該準備什麼?
3.被強行拉走的小孩有目睹他爸爸要殺他媽媽在人證被帶走了該怎辦?怕小孩到時候後被威脅.或其他照程不敢說實話該怎辦?
Update:
拍謝沒說清楚是[男方的母親跟他的二姊]
Update 2:
回過來人:目前是拿暫時保護令
下個月開庭是要審核普通保護令
再加上男方有多次違反保護令[我們大多請警方告誡他只有2次有報警處理]
小孩不要的時候就丟給我們
要的時候又強行帶走這已經對小孩身心造成影響
2.下個月要開庭了要順便聲請離婚跟小孩監護權該準備什麼?
3.被強行拉走的小孩有目睹他爸爸要殺他媽媽在人證被帶走了該怎辦?怕小孩到時候後被威脅.或其他照程不敢說實話該怎辦?
Update:
拍謝沒說清楚是[男方的母親跟他的二姊]
Update 2:
回過來人:目前是拿暫時保護令
下個月開庭是要審核普通保護令
再加上男方有多次違反保護令[我們大多請警方告誡他只有2次有報警處理]
小孩不要的時候就丟給我們
要的時候又強行帶走這已經對小孩身心造成影響
Tags:
家暴
All Comments
By Elma
at 2010-05-30T11:43
at 2010-05-30T11:43
刑法第306(侵入住居罪)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刑法第306(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方式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投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未遂犯罰之!
2.下個月要開庭了要順便聲請離婚跟小孩監護權該準備什麼?
不知道你要開的是什麼庭,無法回答!
開庭只有針對單一事件,沒有順便聲請離婚跟小孩監護權???
3.被強行拉走的小孩有目睹他爸爸要殺他媽媽在人證被帶走了該怎辦?怕小孩到時候後被威脅.或其他照程不敢說實話該怎辦?
個人建議不要讓孩子去面對父母的爭端!
要孩子去指責父或母的不是
那是件很残忍的事!(不建議讓孩子作證)
至於前兩項
刑法第306(侵入住居罪)
刑法第306(強制罪)
告與不告在與你們
舉證狠重要!
法院是講證據的地方!!!
2010-05-28 20:40:34 補充:
所以只會針對審核普通保護令開庭
如果聲請離婚要另外提訴訟!
2010-05-28 20:44:28 補充:
再加上男方有多次違反保護令
違反保護令罪,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
幣10萬元以下罰金
若為現行犯時,警察應即逮捕嫌疑人。若嫌疑人已離開現場,處
理員警應即製作被害人筆錄、進行案件調查,並檢附相關事證資
料,移送地檢署偵辦。
那個男的是搞不清楚狀況嗎?
2010-05-28 20:45:39 補充:
還是"公訴罪"
By William
at 2010-05-27T17:06
at 2010-05-27T17:06
※ 離婚法律諮詢
※ 通姦罪妨害家庭等法律諮詢
※ 家庭暴力防治法規
※ 討債、欠債的相關法律諮詢
※ 一般常見的民事案件
※ 刑事案件相關的法律諮詢
※ 爭取子女監護權
※ 子女繼承權等相關法律諮詢
※ 智慧財產權及偽造文書
※ 專利仿冒調查等相關法律諮詢
※ 工商犯罪蒐證
※ 妨礙自由與秘密相關法律諮詢
※ 徵信社抓姦牽涉的法律問題
祝 順心
By Odelette
at 2010-05-30T02:12
at 2010-05-30T02:12
無故侵入他人家中
恐嚇˙威脅罪
何種情形夫妻可以請求判決離婚?
按夫妻結婚同組家庭,共營同居生活,理應互敬互諒,互相扶持,以維持婚姻生活之永續發展,惟一旦感情生變,破鏡難圓,雙方無願維持夫妻關係,得由夫妻雙方依民法第1049條規定以協議方式離婚,如雙方無法協議,於具備民法第1052條之法定原因時,亦得請求法院判決離婚,解消雙方之婚姻關係。
判決離婚性質上屬於形成之訴,亦即以法院之判決來消滅夫妻之婚姻關係,必須由欲行離婚之配偶一方為原告,而以不同意離婚之他方為被告,主張婚姻具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之事由,並檢附相關證據,請求管轄法院判決。
判決離婚之原因?〈新舊法比較說明〉
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夫妻之一方具有下列離婚原因,他方得請求判決離婚:
一、重婚者。
二、與人通姦者
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四、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七、有不治之惡疾者。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十、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另同條第二項規定,如夫妻一方具有上揭離婚原因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得請求判決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此等離婚事由之規定,如果夫妻間之婚姻同時存有數項事由,亦得合併主張之,並不受只能主張一項事由之限制。
<九十六年五月四日修正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公布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施行之民法親屬篇修正案將「
二、與人通姦」改為「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十、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改為「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確定」。〉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5111
另外這網址是相關例子給你參閱
夫妻緣分盡了是該好聚好散
這樣只會讓小孩受傷更重
By Yuri
at 2010-05-28T05:15
at 2010-05-28T05:15
我有辦法協助你搜集證據
讓你順利離婚並贏得監護權
我是從事徵信工作
公司有免費的法律顧問
關於妳的狀況或許可以考慮先諮詢
把你的情況告訴顧問為你詳盡分析
怎麼做對你是最有利的?
有興趣了解的話
歡迎來信
祝你事事順心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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