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及增訂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是任務國代寫歷史見證文 - 社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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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Valerie
at 2005-06-13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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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及增訂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是任務國代寫歷史見證文
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日總統令公布國民大會複決通過修正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八條及增訂第十二條條文,茲公布之。
  修正及增訂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全文如下:
第 一 條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憲法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四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第 二 條  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
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但總統於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法院。立法院解散後,應於六十日內舉行立法委員選舉,並於選舉結果確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其任期重新起算。
總統、副總統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
副總統缺位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條第一項規定補選總統、副總統,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九條之有關規定。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第 四 條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限制:
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
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
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
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立法院經總統解散後,在新選出之立法委員就職前,視同休會。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
總統於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緊急命令,立法院應於三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七日內追認之。但於新任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後發布者,應由新任立法委員於就職後追認之。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
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憲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第 五 條  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任期四年,其餘大法官任期為八年,不適用前項任期之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
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
第 八 條  立法委員之報酬或待遇,應以法律定之。除年度通案調整者外,單獨增加報酬或待遇之規定,應自次屆起實施。
第十二條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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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nid
at 2005-06-17T18:31
在百分之七十六點四五絕對多數選民有意的疏忽下,攸關台灣未來憲政發展的任務型國代選舉終告揭曉。對於這種結果,各政黨也許有不同的解讀,惟就民主的理念與邏輯而言,它卻有以下諸項值得關切的省思。 第一就「參與民主」的理念而言,「人民主權」本為憲政民主的「第一原理」,其配套前提乃在於選民在政治行動中必須具備三項條件:一是絕大多數選民已能理解投票的內容;二是對投票的議題有理解後的主張;三是能理性自主的以選票表達意願。但綜觀本次的選舉,選民相當比例並不了解任務型國代選舉到底要選甚麼,同時也沒了解的意願與熱忱,故創造了台灣選舉史上最低的投票率。究其原因,無可諱言主要是社會大眾多年來事實上已否定國代存在的價值與正當性,選民自無投票或了解的興趣。 第二就「複決的程序理性」而言,依據學者的解析,民主的可貴是在於過程是否正當,而非結果是否正當。以本次任務型國代選舉為例,就有諸多可議的程序理性問題,譬如去年立法院通過的憲法修正案,不但是「臨時會」在有高度「政治情緒」中快速通過,更可議者,即是當時表態支持的許多政黨,竟然在投票前才又強烈宣示反對,如此「出爾反爾」的現象,讓選民至表錯愕與不解。再者,任務國代已選出,國大職權行使法仍未定案,使修憲又徒增許多困擾與爭議。 第三就「審議民主」的體現而言,不論是公共政策的公民複決,亦或是具有高度政治性的公民投票,基本上的價值是在投票前的「公共論辯」,而此即是所謂「審議民主」的精髓所在。然本次任務型國代選舉,主要是在選舉複決立法院憲法修正案的代表,對修憲的內容選民自應有清楚的認知才行。惟從去年立法院通過憲法修正案後,政府與民間就應舉辦相關而又多元的活動,讓大家能充分了解。可是觀察發現,到投票前的九個月時間,整個社會與選民彷彿即是以「不聞不問」的態度來對待,如此選情怎麼可能不會「冷淡異常」,或進而導致有「少數宰制多數」的遺憾。 總而言之,此次選舉雖然在民主的正當性上是頗受質疑,但其選舉結果的「法律性」卻仍會被真確的執行。換而言之,在支持修憲案者百分之八十二點一的得票率及百分之八十三席次率下,修憲案將來勢必會通過。重點是即使是支持憲法修正案者,仍有不同的統獨政治謀略,她們之間的衝突甚至對兩岸關係造成的影響,已然是充滿許多不確定的變數,因此選民實應在此經驗中記取教訓,否則因為一時疏忽性的缺席而影響長遠性的權益,可就會產生後悔莫及的遺憾。http://www.cdnnews.com.tw/20050517/news/nxyzh/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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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Blanche
at 2005-06-15T1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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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Ina
at 2005-06-12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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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05-06-12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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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acob
at 2005-06-12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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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大致上是說什麼??具有教育意義嗎?
看過的可否告訴我心得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