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發票三案見證司法潰爛 - 社會議題
By Noah
at 2013-01-12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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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發票三案 見證司法潰爛 洪大隆 2013.01.08 幾位大學教授以「假發票」報領經費,被檢察官依貪汙罪嫌起訴,而教育部長、中研院院長及國科會主委發表聯合聲明,表示他們認為這些教授「主觀上沒有貪汙犯意」,以貪汙論罪不公平也太嚴厲。以「假發票」報帳吃官司,大家不陌生吧!馬英九的首長特別費在這樣的狀況下,因為法官認為馬英九沒有犯意,加上有空前絕後的「大水庫理論」,因此被判無罪。而性質完全相同的國務機要費發生在陳水扁身上,就成了貪腐。若發生在所有縣市長身上,就成了「歷史共業」!何以一個同樣以不實發票報帳的動作,卻能有這麼多的法律見解或者判例?答案很簡單,就是檢察官跟法官知法玩法。法律有顏色,法律遇到不同特定對象時就會轉彎,這是主犯。而以鋪天蓋地方式大肆渲染,不求真理只求聳動的媒體,亦是幫兇。此現象更令人遺憾的是,因為族群的撕裂,造成閱聽人對政治社會等公眾議題的判斷力的弱化、反應極端化。我相信,這幾位大學教授在治學的專業上,不會有藍綠之分,而大多數人也相信,大多數被依貪汙罪嫌起訴的學者,應該不至於用假發票騙錢入私人口袋。但我也認為,昔日社會大眾看到法院對於首長特別費及國務機要費兩起個案,有如此荒唐的天壤地別判決保持冷漠,對恐龍檢察官、恐龍法官冷漠,對製造出來的新聞冷漠,對媒體壟斷的惡質感到冷漠,這樣的冷漠,就會姑息豢養出一個不健康的社會,這個不健康的社會就是一隻怪獸,今天這隻怪獸咬了這幾位教授,明天這隻怪獸就會咬你,或者我!(作者為廣告公司企劃經理)
不健康的社會就是一隻怪獸,今天這隻怪獸咬了這幾位教授,明天這隻怪獸就會咬你,或者我!
如果你不學扁跟怪獸搶食政權,你認為這隻怪獸會咬你,或者我嗎?
不健康的社會就是一隻怪獸,今天這隻怪獸咬了這幾位教授,明天這隻怪獸就會咬你,或者我!
如果你不學扁跟怪獸搶食政權,你認為這隻怪獸會咬你,或者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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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Robert
at 2013-01-13T03:55
at 2013-01-13T03:55
首長特別費會喧騰一時,最主要是2006年民進黨民意代表質疑當時的台北市長馬英九的特別費支用與核銷,並向法院告發。
多位曾任首長的國民黨及民進黨人士都遭到舉發,包括前“副總統”連戰、呂秀蓮在內的200多位行政首長和7,500多位經手公務員都身陷其中。
2008年7月,中國國民黨為幫馬解決首長特別費爭議,草擬政府機關首長副首長特別費支給及處理條例草案,與會計法修法並送,由黨團大會決定修法方向 。當時國民黨中央政策會執行長林益世表示,希望藉由修法解決歷史問題,讓公務人員能安心做事,多好聽的辭啊!不過,林益世卻強調:
修法部分不會包括『國務機要費』!
2011年5月3日,“立法院”上午以不到3分鐘的時間,火速三讀,完成特別費除罪化修法,直接免除2006年12月31日之前 首長、副首長與涉及報支、核銷特別費的相關人員行政、民事和刑事責任。國民黨可以用特殊的「歷史共業」為由,經過修法,明目張膽幫眾多藍營官員解套;而綠營呢?
為何明定2006年12月31日之前的才可除罪?
為馬解套!因馬卸任是2006年12月25日!
2006到2008年執政的綠營官員?還是不能除罪?繼續打?!
其實,中國國民黨的特別費除罪案 , 給社會的觀感是----
只有我們這些當大官的才可以幹盡壞事還可全身而退 !
特別費除罪,正義嗎?公平嗎?合理嗎?
對於像馬市長把特別費匯入私人帳戶的正副首長,口袋麥克又不用坐牢!爽ㄟ!而那些清廉守法,不屑像馬市長把特別費匯入私人帳戶的正副首長,豈不都成了守法的白癡?不貪白不貪?公理何在?國家該如何教育人民不貪不取?
反正法律的制訂權、解釋權、審判權、執行權,全是我中國黨一手包辦 !如何編故事、包裝、擦脂抹粉、羅織罪名,恁爸決定!你台灣人又能奈我何 ? .... 歷史告訴我們 , 中國國民黨是個中老手 !
首長官員公務員的特別費貪污問題可以除罪 , 為何同屬特別費性質的國務機要費不能除罪 ?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 !就是中國國民黨要把扁打成罪不可赦的大罪人 , 讓扁永不超生 , 這樣殺雞儆猴 , 民進黨想走進總統府當總統的人才會卻步 ! 而中國國民黨又可以高枕無憂、胡搞個五十年 !何樂不為 ?
台灣司法就是如此,隨執政者的需要來決定!
說穿了,跟中國沒兩樣,也是人治,並非法治。
大學教授以不實單據核銷國科會研究經費,被依貪污罪起訴,是貪贓枉法必須嚴辦?還是又是歷史共業?
二○○四年爆發的國民旅遊卡弊案,數千人涉案,最後也以緩刑或緩起訴處分結案。
律師鄭伊鈞認為是歷史共業,國科會的研究不是一種職務,接案學者大多不是會計出納專職,只是偶然經手請款,他曾聽過「實驗須防粉塵,買空氣清淨機卻不能報帳」的案例,學者、助理為圖方便只好照「內行」的廠商指示,以迂迴法報帳,實在是「制度使人犯罪」。
民進黨立委管碧玲也說,如果是人謀不臧,當然於法不容,不過也有「制度殺人」問題,曾有醫生跟她陳情,制度上不能購買儀器,只能購買耗材,不得不「做假」,所購儀器是放在實驗室供研究之用。
為了報帳方便,目的仍是為了研究,可從輕處理,但有些學者若真的是把公款當自己的口袋錢,家電家具全靠它,就該重判,不可劃歸歷史共業。
「貪污就是貪污!」法制國家就要依規定,執法也要一視同仁,哪有涉案人數少就依法辦理,犯案人數太多就能就地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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