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生保健法有落實嗎? - 社會議題
By Blanche
at 2005-06-28T00:00
at 2005-06-28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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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民國七十三年總統公布優生保健法而且在七十四一月一日年實施,我們有真正的去落實優生保健法嗎?為什麼到還是有可憐的**兒呢?誰看了會不心疼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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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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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den
at 2005-07-01T08:56
at 2005-07-01T08:56
優生保健法有下列的問題:
1.「優生」的概念有歧視的意涵
2.未全面照顧生育健康之需求與權益
3.人工流產的規定有性別的歧視
4.未能正視未成年少女的中止懷孕問題
因此,台灣女人連線、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與高明見立委共同擬定了「生育保健法」:
以「生育保健法」取代「優生保健法」
一、根據現行優生保健法的規定,為提高國民素質,政府允許懷有身心障礙、特殊疾病、遺傳性疾病的胎兒的婦女中止懷孕,即意涵著這類國民的素質較低,可不必被生下來。其實,一個國家國民的素質應取決於教育、文化、環境,而不應以遺傳基因或身體狀況來判定素質的好壞。早在二次世界大戰之後,世界各國就基於人權、人道而摒棄這種優生的思考方式,目前只有在亞洲,如:新加坡、中國及台灣才有優生的人口政策。
二、現行優生保健法是規範生育健康的議題,它應該包括:生育健康教育諮詢的提供、家庭計畫的落實、孕前與產前檢查、孕產婦與新生兒的權益及友善的生產環境等,因此,修法時,不宜將「優生保健法」窄化為「人工流產法」,僅在人工流產方面做修正,而應在生育健康上作整體的考量。而「母子保健法」立意良好,但排除了不想為「母親」的自願中止懷孕者以及忽略男性在促進生育健康上重要的角色,故宜採「生育保健法」。
以個人「計畫」生育代替國家「優生」生育
在國民健康局七場的公聽會及與**者家長總會、殘障聯盟、中華民國康復之友聯盟的討論中,公聽會的與會者及弱勢病友團體都認為:國家的角色應是協助家庭、個人生育計畫的實現,而不是介入或干涉,更不能有優生歧視的概念。因此,政府應加強生育保健知識教育,並提供充分之醫療資源、社會福利及支持網絡等資訊,讓個人或家庭計畫生育時,不論是生育、結紮或自願中止懷孕,都有充分的認知及能力,根據其需求、條件、信仰及價值觀等做適當的選擇或決定。
政府相關部門持續合法與溝通,繼續推動「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的施行與「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的修訂、促進衛生署在優生保健上扮演更積極的角色、爭取健保局在醫療給付上更大的彈性、促請國家衛生研究將罕見疾病防治列為政策目標規劃、建議教育部及衛生署將罕見疾病防治績效列為醫院考評指標、並設法提高內政部社會福利支出於罕見疾病患者需求上。未來相關工作,包括結合立法部門、學術界及媒體,督促行政部門落實優生保健法與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健全法定遺傳病及罕見疾病強制通報制度,以掌握病杜絕遺傳疾病人口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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