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罪(不一定要理會這篇發問) - 社會議題
By Gary
at 2007-09-02T00:00
at 2007-09-02T00:00
Table of Contents
腳踏車被偷
也許我天真
把沙林毒氣 填入剪的斷的鐵絲絨鎖
偷車賊 剪斷時 就把他毒死
而且 因為它是趁沒人的時候 波及到的人因該不多
如果很多人這樣傳開 (希望大家多多轉貼)
也許以我為出發點交踏車失竊率會變少
到達偷車賊耳裡也許會有嚇阻效果
而且不一定是要毒氣 把他迷昏也可以
以上是不能實行的 (只是說說)
我想問的是
在這種自己的容器內放有毒物質
譬如說我是要做實驗
卻因不可抗力而危害到大眾
算犯法嗎
已更新項目:
回答者: emy ( 研究生 1 級 )
回答時間: 2005-06-27 20:53:08
所謂公共危險,係指犯罪行為足以危害不特定的多數人生命、身體、財產及一切之安全而言。刑法分則第十一章列有公共危險罪章,係以保護社會、公共安全為主旨,禁止足以誘發公共危險之行為。其處罰,各國立法例不同,有抽象危險犯與具體危險犯之別。抽象危險犯,以實施其構成要件之行為足以引發公共危險即為已足;具體危險犯,則以發生具體的危險,為其構成要件之內容,通常在法條中設有「致生公共危險」之字句。
2 個已更新項目:
在法院實務上,抽象危險犯對於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對其行為之公共危險性有所認識,法官亦無須特別加以查證,不以事實上業已發生危險,方具有應刑罰性。惟對於具體危險犯,法官尚須就案件之實際情狀,逐一判斷是否存在具體的公共危險存在,如確實存在具體的公共危險者,才能構成公共危險罪,如未存在具體的公共危險者,除另設有處罰未遂犯之規定,論以未遂犯外,則不致成立該罪。
3 個已更新項目:
回答者: 瑀荷 ( 初學者 4 級 )
回答時間: 2006-09-11 19:33:33
所謂公共危險,係指犯罪行為足以危害不特定的多數人生命、身體、財產及一切之安全而言。刑法分則第十一章列有公共危險罪章,係以保護社會、公共安全為主旨,禁止足以誘發公共危險之行為。其處罰,各國立法例不同,有抽象危險犯與具體危險犯之別。抽象危險犯,以實施其構成要件之行為足以引發公共危險即為已足;具體危險犯,則以發生具體的危險,為其構成要件之內容,通常在法條中設有「致生公共危險」之字句。
無意誘發 (並不是未遂)
4 個已更新項目:
電擊極早就有想過 但是 強大的電力 並不好保存
而且外觀有異 只要加裝絕緣體就無效了
再加上車身是金屬 沒有足夠的安全措施 自己受害機率比較大
而安全做好 原本的作用就沒用了
5 個已更新項目:
我就是我
很感謝 你的回答
但我的問題比較偏
沒有蓄意 且無過失
像是 用專耶的容器盛裝
但是產品有問題 或是半路上緊急煞車 跌倒等等
{[不可抗力而誘發]} 的法律問題
也許我天真
把沙林毒氣 填入剪的斷的鐵絲絨鎖
偷車賊 剪斷時 就把他毒死
而且 因為它是趁沒人的時候 波及到的人因該不多
如果很多人這樣傳開 (希望大家多多轉貼)
也許以我為出發點交踏車失竊率會變少
到達偷車賊耳裡也許會有嚇阻效果
而且不一定是要毒氣 把他迷昏也可以
以上是不能實行的 (只是說說)
我想問的是
在這種自己的容器內放有毒物質
譬如說我是要做實驗
卻因不可抗力而危害到大眾
算犯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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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者: emy ( 研究生 1 級 )
回答時間: 2005-06-27 20:53:08
所謂公共危險,係指犯罪行為足以危害不特定的多數人生命、身體、財產及一切之安全而言。刑法分則第十一章列有公共危險罪章,係以保護社會、公共安全為主旨,禁止足以誘發公共危險之行為。其處罰,各國立法例不同,有抽象危險犯與具體危險犯之別。抽象危險犯,以實施其構成要件之行為足以引發公共危險即為已足;具體危險犯,則以發生具體的危險,為其構成要件之內容,通常在法條中設有「致生公共危險」之字句。
2 個已更新項目:
在法院實務上,抽象危險犯對於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對其行為之公共危險性有所認識,法官亦無須特別加以查證,不以事實上業已發生危險,方具有應刑罰性。惟對於具體危險犯,法官尚須就案件之實際情狀,逐一判斷是否存在具體的公共危險存在,如確實存在具體的公共危險者,才能構成公共危險罪,如未存在具體的公共危險者,除另設有處罰未遂犯之規定,論以未遂犯外,則不致成立該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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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者: 瑀荷 ( 初學者 4 級 )
回答時間: 2006-09-11 19:33:33
所謂公共危險,係指犯罪行為足以危害不特定的多數人生命、身體、財產及一切之安全而言。刑法分則第十一章列有公共危險罪章,係以保護社會、公共安全為主旨,禁止足以誘發公共危險之行為。其處罰,各國立法例不同,有抽象危險犯與具體危險犯之別。抽象危險犯,以實施其構成要件之行為足以引發公共危險即為已足;具體危險犯,則以發生具體的危險,為其構成要件之內容,通常在法條中設有「致生公共危險」之字句。
無意誘發 (並不是未遂)
4 個已更新項目:
電擊極早就有想過 但是 強大的電力 並不好保存
而且外觀有異 只要加裝絕緣體就無效了
再加上車身是金屬 沒有足夠的安全措施 自己受害機率比較大
而安全做好 原本的作用就沒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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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是我
很感謝 你的回答
但我的問題比較偏
沒有蓄意 且無過失
像是 用專耶的容器盛裝
但是產品有問題 或是半路上緊急煞車 跌倒等等
{[不可抗力而誘發]} 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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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議題
All Comments
By Ida
at 2007-09-05T04:50
at 2007-09-05T04:50
投棄、放流、排出或放逸毒物或其他有害健康之物,而污染空氣、土壤、河川或其他水體,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廠商、事業場所負責人或監督策劃人員,因事業活動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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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07-09-01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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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長期抽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