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教師.軍人.法官等之結社自由是否可予特別限制? - 社會議題
By Regina
at 2006-05-01T00:00
at 2006-05-01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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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若沒有特別限制上街頭抗議或隨意節社會有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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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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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Yedda
at 2006-05-01T15:22
at 2006-05-01T15:22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研究人員 林昭禛
教師節當天但見中國時報民意論壇一篇名為「工會法不應剝奪教師結社權」的文章,比照政黨輪替後常任文官職務調動無章法可循之情況,實令人感慨萬千。
9月26日行政院通過之工會法修正案中明訂;軍公教人員均不得組織工會之規定,事實上,憲法明文保障人民有「結社自由」,教師、公務員也是受薪階級,縱然因其身份特殊必須在罷工權上加以設限,仍應歸還其結社權利,以保留其爭取合理僱傭關係之機會。
回顧台灣經濟發展歷程,政府透過立法要求雇主負擔個別勞動者之勞動條件及福利水準,以減少勞工可能為爭取勞動條件及改善福利所產生的集體抗爭行為,政府亦對勞工之集體行為多方規範,藉以降低經濟發展危機。然而,自實施勞動基準法、政府解嚴以來,台灣的政治、社會環境都已產生大幅變化,尤其,二十年來持續發展之全球化經濟,更使台灣地區的勞資關係面臨新挑戰。
民主化使得勞動者更有勇氣去爭取工作環境中的平等對待,然而,全球化卻驅使企業與雇主必須有更多的彈性與效率,以提高國際競爭。公平正義與彈性效率的需求同時發生,需要同時獲得滿足。此一背景也正是吾人今日必需重新檢視規範勞資關係之相關法令的主要原因。
面對失業率節節高昇,國內經濟持續沈淪的窘境,經發會共識之一「建立勞資協商機制」,即希望藉著調整部分勞動條件以活絡勞動市場。但勞動條件的調整,勢必透過勞資協商,目前因勞動三法(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十多年來皆未增修,難以建立有效的機制及解決對策。因此,有必要針對勞資關係中的組織結社、集體協商、爭議處理以及勞資合作等議題進行研修。
在結社權方面,為使勞動者之權益更有保障,個人以為;教師、公務員之結社權應該適當放寬,儘管人事行政局、銓敘部與教育部代表堅持,公務員與公立學校教師已可組成「公務人員協會」與「教師會」,但因其無談判、協商功能,只能說是職工福利會,從受僱者的角度來看,教師及公務員亦應有被保障的機制,以避免不公平或不合理的待遇。
面對全球化的競爭態勢,勞動市場的彈性化需求日益加大,勞資雙方若有其協商空間,國家也會增加競爭彈性,因此在彈性化的過程中,如何保障勞工權益,就顯得相當重要。由於台灣的事業單位以中小企業為主,工會不是太小就是人數太少,為使勞資合作更為順暢,就工會結構而言,宜廢除以廠場結構為主的工會型態,建立以全國性之個別產職業工會為主軸之工會團體,並鼓勵職業工會轉型為以代表職業利益為主之工會組織。
在企業內部方面,如何結合企業自願性的創新合作機制,或以勞資會議為協商管道,以確保受僱者參與企業決策,分享企業成果,均攤企業競爭壓力。此外,亦應考量政府的角色,參考韓國的經驗,建構全國性的勞、資、政三方諮商制度,以補充集體協商機制之不足。
從立法技術面來規劃,勞動三法中之任何一法皆非單獨存在,工會法的目的是為了規範團結權之行使,而團結權的規範則是協商權與爭議權規範的基礎,勞動三權之行使彼此息息相關,因此,建立勞資關係之規範,應將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勞資爭議處理法三法一體考量,相互配合修正。同時衡量勞資雙方的彈性化,以因應勞動派遣、電傳等非典型工作的興起,在勞動三權中加入勞資合作機制,使組織結社、參與合作、團體協商及爭議處理,融合為勞資關係法制中的重點,與針對目前勞動三權個別規範,日後修法亦需三法齊修之情況,不如全盤考慮建構新的「集體勞資關係法」。
(本文代表作者個人意見)
(本文刊載於中央日報90年10月5日全民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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