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可以規約禁止飼養寵物之規定是否有違憲之虞 - 社會議題
By Callum
at 2013-07-22T00:00
at 2013-07-22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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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聽說有立委要提出要修法,
但我一直對於社區可以僅用"規約"就禁止飼養寵物這條法令的合法性很質疑,
因動物於我國法律上是"物",
若是私人的"物",
那便是私人的財產,
向上推至憲法層面:
憲法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憲法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在此我想指涉的是"飼養寵物"這個行為的自由。)
憲法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
換句話說,
只要我飼養寵物未造成憲法第23條的危害,
應有絕對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力,
即使真要被限制,
其屬"法律保留",
若沒有法律明定禁止或授權命令可以禁止,
一個小小的規約又非政府單位,
為何可以有如此大之效力???
因為我有養狗,
大小便會清,
太吵會打,
每週洗澡、每月滴藥、每年打針,
要是未來碰上某屆無良的管委會想在這個議題上做文章,
這個法又恰巧沒有過,
我希望自己的論點站得住腳。
希望有法律相關人士可以給予意見,
或是能提供我線上免費諮詢的網站,
感謝。
已更新項目:
TO阿宗
先謝謝你的回應,
但我認為以憲法來探討法律問題是基礎,
雖然一般生活事項不是優先以憲法規範,
但所有規範都不能違背憲法的基本精神─不侵犯人民權利,
當我覺得一個法律本身侵犯我最基本的權利,
我當然是以憲法作我的基礎,
因為我想沒有更高階的法律層次了吧!
我有先瞭解過規約,
才會覺得這條法律有問題,
他是由住民開會決議,
應是類似公司法的規章,
其規範內容應是與其共同管理相關,
而不應能限制到"個人"可以"擁有什麼樣或多少的財產"。
2 個已更新項目:
若是個人的財產造成環境不良,
我想處罰這個”個人”是合理的,
但在未造成影響共同生活環境的情形下就要求個人不許擁有某項財產,
我還是覺得這在法律保留的原則下,
需法律明文規定或授權”命令”規定,
我想沒有可以授權”規約”限制人民權利這一條吧!
3 個已更新項目:
且依內政部營建署的回應,
「…依本條第四項之規定:『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從本項反面來看,是允許在公寓大廈中飼養動物的…」
(資料來源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
所以反而法律明文規定的是”原則可以飼養寵物”,
4 個已更新項目:
後ㄧ句「…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但沒有其他一條法律有說「法律可以授權”規約”限制人民自由權利」,
沒這個前題,
我覺得這個例外就有問題,
如行政程序法第158條第1項規定:法規命令,有下列情形之一無效:
一、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命令;
二、”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者;”
三、其訂定依法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者
我認定的是,
只有”命令”才是可以被授權的,
即使規約有經法定程序,
它定出來的東西不叫命令,
就不該有此效力。
5 個已更新項目:
且規約制定的方式,
回朔最原型的小學班級自治,
其決議也有一項限制叫:不得以多數決剝奪少數人之權利。
關於你說:但無排除眾人干涉,
我想在物權篇中好像不是這麼說的。
你的建議:
1 做好敦親睦鄰
讓其他沒有飼養寵物的鄰居不排斥,甚至接受
2 自我約束
不要當害人的老鼠屎
相信版主可以做得到
我知道你是好意,
但我想你沒遇過瘋子,
瘋子是不會跟你敦親睦鄰的。
6 個已更新項目:
TO rabbit36884.tw
先謝謝你的回應,
1.規約不是政府單位(即行政命令),自然不適用於法律保留原則。…特別在飼養寵物問題上獲得法律的直接授權...→
我指的是”限制人民權利需法律保留”,這在中標法中有規定,授權也只有行程法指出可由法律授權”法規命令”限制人民自由、權利,並沒有任何一條法律明文規定可以授權”規約”限制人民自由、權利。
「…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這一句並不是授權。
而且規約是連法位階都排不上的東西,若是能以此由多數人限制少數人權利,那不天下大亂??
7 個已更新項目:
2. 那法律授權規約決定飼養寵物問題是否有背憲法第23條的問題?那就是見人見智的問題。至少現在沒有被宣告違憲...^^→
就是因為沒有看到有人從基本權上來討論這一件事,這不是很奇怪??難道法律規定什麼都一定是對的??
8 個已更新項目:
TO cck
不清楚你跟狗相處的經驗是否足夠,
一般的狗只要你沒做出令他感受到威脅的動作,
不在其發情等特殊時期特別靠近,
攻擊性說真的比"人"還小。
而且狗感到威脅,
一般會先有警示動作,
若是狗特別兇暴,
通常他處的環境可能對其特別不友善,
或是飼主飼養方式有問題,
之前有大狗咬死老翁,
除了狗本身品種,
最主要的問題是牠主人長期將他關籠子,
活動不足又缺乏社會化。
"狗是有攻擊性的動物,對旁人有潛在性的危害."
9 個已更新項目:
我覺得這真的是一個很大多數人有的奇妙見解,
"人"難道就不是有攻擊性的動物嗎??
"人"對他人沒有潛在危險嗎??
光光今天美國就出了一個連續殺人魔(殺了3個女人),
大陸家樂福一個買完菜刀馬上砍人,
台灣前幾天也一個對小男孩凌虐致死的人不用死刑了,
雙屍案的女嫌在等人鑑定她良心未泯可以不用判死...
你信不信來統計台灣歷年狗咬死人跟人虐死狗或人虐死人的比例,
人**好事絕對遠遠超過狗...
10 個已更新項目:
TO rabbit36884.tw
你提出這個幾個規定,
我真的看不出來用哪個種"法律解釋方法"可以得出法律有授權"規約"能限制人民自由權利。
我也覺得應該找不到一個法學老師會告訴我法律保留事項是可以授權給"規約"的。
11 個已更新項目:
再來說寵物是否造成噪音、危險,
我覺得政府是有其他標準可以做判斷(噪音分貝等等),
是可以有一個"客觀標準"去裁罰,
若是因多數人就覺的「非常」吵、「非常」怕就能限制他人擁有"物"的權利,
這不是用"多數人的主觀"做的多數決,
不是一種多數暴力嗎??
而且我覺得這真的是很可怕,
就像是勞基法中用了很多"從其約定"導致勞資雙方權利失衡。
12 個已更新項目:
我並不是想強調我能把寵物顧得多好,
而是我認為我寵物照顧不周,
有噪音可以處罰鍰,
傷了人有刑法管,
但是在沒有形成這個結果也不能確定會形成這些結果前,
“可以用多數決限制我的自由與財產權”,
目前全世界不是只有共產黨會幹這種事???
難道我們要統一了???
13 個已更新項目:
至於我說好像沒有人討論基本權的事,
因為我搜了很多新聞跟法律網,
大多就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的條文在解釋討論,
我還沒找到從動物在我國法令屬”物”這個觀點下去討論的人,
所以我才發問知識,
其實我是希望遇到能從批判角度下去看這個法令的法學相關人士,
我想其提出的想法可以更加完整。
14 個已更新項目:
憲法不就是在保障「個人權利」嗎??
憲法宗旨不就是保障個人不受強勢他人的侵犯??
我真的不懂我保障我的財產時主張憲法為什麼會薄弱,
美國以憲法修正案主張槍枝擁有權可是十二萬分的強大。
槍枝危險性會比寵物來的小??
(當然美國有憲法但為英美法系有他特殊的地方,
但立憲主義的精神應該是一樣的。)
而寵物飼養主要是在專有部分,
我的想法最簡單的一點就是動物在我國屬於”物”,
我個人財產大部分時間是在我的專有部分,
當然我會偶爾帶會出門,
但如果可以管到我可不可以有什麼種類的財產、能不能帶我的財產出門,
那是不是各類家具都管一管??超大型行李箱也不能拖出門??
15 個已更新項目:
愛狗者的人權應受憲法保障,難道怕狗者的人權不應受保障嗎?
愛狗者有人權,怕狗者亦有人權,孰輕孰重?
我沒有要分孰輕孰重,
也沒有孰輕孰重,
但保障怕狗者的人權難道就可以用”剝奪他人財產權”這個方法??
這時候怎麼不用敦親睦鄰,
你怕狗,
我一定牽者繞過你,
真造成噪音、汙染、傷害,
我想環保局之類的單位是有他們可以開罰的標準(客觀標準),
在我的財產未造成也”不確定”會造成這些結果前,
以多數人(本來就沒有將來也不打算有)主觀意識作決議就限制其他少數部分人(現在已經有可能須拋棄)的權利,
這不算一種多數暴力嗎??
16 個已更新項目:
都更中有多數暴力爭議的部分不也是一群人要都更、一些人不要,
而不僅僅是指一群人可以都更、一些人不行這種情況。
(我的參考:http://tw.myblog.yahoo.com/kelwin_tw/article?mid=2...
而且以法律限制人民自由權利也是有前提的,
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
如果無法証明將來寵物一定會妨礙他人自由行為、攻擊行為、達噪音標準,
甚至大家最愛用的增進公共利益,
我想在養寵物這個問題上是不成立的,
否則我需要有人解釋政府為何要鼓勵民眾認養寵物(一個消失會增進公共利益的寵物)??
(至少政府是鼓勵都更的。)
17 個已更新項目:
沒有限制個人可以擁有什麼樣或多少的財產(寵物)啊!
只是限制不可攜入(在社區內飼養)而已
就是限制我在我的專有部分擁有我的財產,
我又不是養在社區”公共範圍”,
若我帶我的財產”臨時性”的經過公共範圍(不在社區內大小便),
不也是應忍受的部分嗎??
『但仍有規定,因為適合公寓大廈飼養的動物不多,多會影響公共安寧。條文中規定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對於身處於同一公寓大廈的各區分所有權人而言,此項之規定或有不同意見,因而其中規定可由規約約定禁止飼養之動物,則視住戶之間的意見而定』
→這一點他只是在說明此法條例外規定的意旨,
不是我想探討這例外規定的合憲性的問題。
18 個已更新項目:
而住戶在『社區內』飼養寵物的權利及義務
法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則明文規定:
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此即法律之授權由規約來規範
我真的看不出來這是用哪一種法律解釋導出來的授權規約限制人民”由憲法保障的基本權”,
它只是指出例外情形,
而且如前面所說,
就算要限制,
也要有憲法第23條為前提。
19 個已更新項目:
規約係社區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
此為法律明文規定,因此仍有其拘束力,然其範圍則僅於社區範圍內
但其規範應針對”共同事項”,
在私領域部分,
其效力不應及於,
可以管我家電視音量不能過大(狗聲不能過大),
可以管我家不能晚上九點後洗衣服(狗晚上不能在家跑跳),
但不能管我有沒有或有多少電視、洗衣機(有沒有或有多少狗)吧!
如果很純粹以動物在我國法令上為”物”來看,
不就是這個樣子嗎??
對於你的親身經驗,
我只能說我不一個可以忍受瘋子的人。
但我一直對於社區可以僅用"規約"就禁止飼養寵物這條法令的合法性很質疑,
因動物於我國法律上是"物",
若是私人的"物",
那便是私人的財產,
向上推至憲法層面:
憲法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憲法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在此我想指涉的是"飼養寵物"這個行為的自由。)
憲法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
換句話說,
只要我飼養寵物未造成憲法第23條的危害,
應有絕對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力,
即使真要被限制,
其屬"法律保留",
若沒有法律明定禁止或授權命令可以禁止,
一個小小的規約又非政府單位,
為何可以有如此大之效力???
因為我有養狗,
大小便會清,
太吵會打,
每週洗澡、每月滴藥、每年打針,
要是未來碰上某屆無良的管委會想在這個議題上做文章,
這個法又恰巧沒有過,
我希望自己的論點站得住腳。
希望有法律相關人士可以給予意見,
或是能提供我線上免費諮詢的網站,
感謝。
已更新項目:
TO阿宗
先謝謝你的回應,
但我認為以憲法來探討法律問題是基礎,
雖然一般生活事項不是優先以憲法規範,
但所有規範都不能違背憲法的基本精神─不侵犯人民權利,
當我覺得一個法律本身侵犯我最基本的權利,
我當然是以憲法作我的基礎,
因為我想沒有更高階的法律層次了吧!
我有先瞭解過規約,
才會覺得這條法律有問題,
他是由住民開會決議,
應是類似公司法的規章,
其規範內容應是與其共同管理相關,
而不應能限制到"個人"可以"擁有什麼樣或多少的財產"。
2 個已更新項目:
若是個人的財產造成環境不良,
我想處罰這個”個人”是合理的,
但在未造成影響共同生活環境的情形下就要求個人不許擁有某項財產,
我還是覺得這在法律保留的原則下,
需法律明文規定或授權”命令”規定,
我想沒有可以授權”規約”限制人民權利這一條吧!
3 個已更新項目:
且依內政部營建署的回應,
「…依本條第四項之規定:『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從本項反面來看,是允許在公寓大廈中飼養動物的…」
(資料來源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
所以反而法律明文規定的是”原則可以飼養寵物”,
4 個已更新項目:
後ㄧ句「…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但沒有其他一條法律有說「法律可以授權”規約”限制人民自由權利」,
沒這個前題,
我覺得這個例外就有問題,
如行政程序法第158條第1項規定:法規命令,有下列情形之一無效:
一、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命令;
二、”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者;”
三、其訂定依法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者
我認定的是,
只有”命令”才是可以被授權的,
即使規約有經法定程序,
它定出來的東西不叫命令,
就不該有此效力。
5 個已更新項目:
且規約制定的方式,
回朔最原型的小學班級自治,
其決議也有一項限制叫:不得以多數決剝奪少數人之權利。
關於你說:但無排除眾人干涉,
我想在物權篇中好像不是這麼說的。
你的建議:
1 做好敦親睦鄰
讓其他沒有飼養寵物的鄰居不排斥,甚至接受
2 自我約束
不要當害人的老鼠屎
相信版主可以做得到
我知道你是好意,
但我想你沒遇過瘋子,
瘋子是不會跟你敦親睦鄰的。
6 個已更新項目:
TO rabbit36884.tw
先謝謝你的回應,
1.規約不是政府單位(即行政命令),自然不適用於法律保留原則。…特別在飼養寵物問題上獲得法律的直接授權...→
我指的是”限制人民權利需法律保留”,這在中標法中有規定,授權也只有行程法指出可由法律授權”法規命令”限制人民自由、權利,並沒有任何一條法律明文規定可以授權”規約”限制人民自由、權利。
「…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這一句並不是授權。
而且規約是連法位階都排不上的東西,若是能以此由多數人限制少數人權利,那不天下大亂??
7 個已更新項目:
2. 那法律授權規約決定飼養寵物問題是否有背憲法第23條的問題?那就是見人見智的問題。至少現在沒有被宣告違憲...^^→
就是因為沒有看到有人從基本權上來討論這一件事,這不是很奇怪??難道法律規定什麼都一定是對的??
8 個已更新項目:
TO cck
不清楚你跟狗相處的經驗是否足夠,
一般的狗只要你沒做出令他感受到威脅的動作,
不在其發情等特殊時期特別靠近,
攻擊性說真的比"人"還小。
而且狗感到威脅,
一般會先有警示動作,
若是狗特別兇暴,
通常他處的環境可能對其特別不友善,
或是飼主飼養方式有問題,
之前有大狗咬死老翁,
除了狗本身品種,
最主要的問題是牠主人長期將他關籠子,
活動不足又缺乏社會化。
"狗是有攻擊性的動物,對旁人有潛在性的危害."
9 個已更新項目:
我覺得這真的是一個很大多數人有的奇妙見解,
"人"難道就不是有攻擊性的動物嗎??
"人"對他人沒有潛在危險嗎??
光光今天美國就出了一個連續殺人魔(殺了3個女人),
大陸家樂福一個買完菜刀馬上砍人,
台灣前幾天也一個對小男孩凌虐致死的人不用死刑了,
雙屍案的女嫌在等人鑑定她良心未泯可以不用判死...
你信不信來統計台灣歷年狗咬死人跟人虐死狗或人虐死人的比例,
人**好事絕對遠遠超過狗...
10 個已更新項目:
TO rabbit36884.tw
你提出這個幾個規定,
我真的看不出來用哪個種"法律解釋方法"可以得出法律有授權"規約"能限制人民自由權利。
我也覺得應該找不到一個法學老師會告訴我法律保留事項是可以授權給"規約"的。
11 個已更新項目:
再來說寵物是否造成噪音、危險,
我覺得政府是有其他標準可以做判斷(噪音分貝等等),
是可以有一個"客觀標準"去裁罰,
若是因多數人就覺的「非常」吵、「非常」怕就能限制他人擁有"物"的權利,
這不是用"多數人的主觀"做的多數決,
不是一種多數暴力嗎??
而且我覺得這真的是很可怕,
就像是勞基法中用了很多"從其約定"導致勞資雙方權利失衡。
12 個已更新項目:
我並不是想強調我能把寵物顧得多好,
而是我認為我寵物照顧不周,
有噪音可以處罰鍰,
傷了人有刑法管,
但是在沒有形成這個結果也不能確定會形成這些結果前,
“可以用多數決限制我的自由與財產權”,
目前全世界不是只有共產黨會幹這種事???
難道我們要統一了???
13 個已更新項目:
至於我說好像沒有人討論基本權的事,
因為我搜了很多新聞跟法律網,
大多就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的條文在解釋討論,
我還沒找到從動物在我國法令屬”物”這個觀點下去討論的人,
所以我才發問知識,
其實我是希望遇到能從批判角度下去看這個法令的法學相關人士,
我想其提出的想法可以更加完整。
14 個已更新項目:
憲法不就是在保障「個人權利」嗎??
憲法宗旨不就是保障個人不受強勢他人的侵犯??
我真的不懂我保障我的財產時主張憲法為什麼會薄弱,
美國以憲法修正案主張槍枝擁有權可是十二萬分的強大。
槍枝危險性會比寵物來的小??
(當然美國有憲法但為英美法系有他特殊的地方,
但立憲主義的精神應該是一樣的。)
而寵物飼養主要是在專有部分,
我的想法最簡單的一點就是動物在我國屬於”物”,
我個人財產大部分時間是在我的專有部分,
當然我會偶爾帶會出門,
但如果可以管到我可不可以有什麼種類的財產、能不能帶我的財產出門,
那是不是各類家具都管一管??超大型行李箱也不能拖出門??
15 個已更新項目:
愛狗者的人權應受憲法保障,難道怕狗者的人權不應受保障嗎?
愛狗者有人權,怕狗者亦有人權,孰輕孰重?
我沒有要分孰輕孰重,
也沒有孰輕孰重,
但保障怕狗者的人權難道就可以用”剝奪他人財產權”這個方法??
這時候怎麼不用敦親睦鄰,
你怕狗,
我一定牽者繞過你,
真造成噪音、汙染、傷害,
我想環保局之類的單位是有他們可以開罰的標準(客觀標準),
在我的財產未造成也”不確定”會造成這些結果前,
以多數人(本來就沒有將來也不打算有)主觀意識作決議就限制其他少數部分人(現在已經有可能須拋棄)的權利,
這不算一種多數暴力嗎??
16 個已更新項目:
都更中有多數暴力爭議的部分不也是一群人要都更、一些人不要,
而不僅僅是指一群人可以都更、一些人不行這種情況。
(我的參考:http://tw.myblog.yahoo.com/kelwin_tw/article?mid=2...
而且以法律限制人民自由權利也是有前提的,
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
如果無法証明將來寵物一定會妨礙他人自由行為、攻擊行為、達噪音標準,
甚至大家最愛用的增進公共利益,
我想在養寵物這個問題上是不成立的,
否則我需要有人解釋政府為何要鼓勵民眾認養寵物(一個消失會增進公共利益的寵物)??
(至少政府是鼓勵都更的。)
17 個已更新項目:
沒有限制個人可以擁有什麼樣或多少的財產(寵物)啊!
只是限制不可攜入(在社區內飼養)而已
就是限制我在我的專有部分擁有我的財產,
我又不是養在社區”公共範圍”,
若我帶我的財產”臨時性”的經過公共範圍(不在社區內大小便),
不也是應忍受的部分嗎??
『但仍有規定,因為適合公寓大廈飼養的動物不多,多會影響公共安寧。條文中規定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對於身處於同一公寓大廈的各區分所有權人而言,此項之規定或有不同意見,因而其中規定可由規約約定禁止飼養之動物,則視住戶之間的意見而定』
→這一點他只是在說明此法條例外規定的意旨,
不是我想探討這例外規定的合憲性的問題。
18 個已更新項目:
而住戶在『社區內』飼養寵物的權利及義務
法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則明文規定:
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此即法律之授權由規約來規範
我真的看不出來這是用哪一種法律解釋導出來的授權規約限制人民”由憲法保障的基本權”,
它只是指出例外情形,
而且如前面所說,
就算要限制,
也要有憲法第23條為前提。
19 個已更新項目:
規約係社區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
此為法律明文規定,因此仍有其拘束力,然其範圍則僅於社區範圍內
但其規範應針對”共同事項”,
在私領域部分,
其效力不應及於,
可以管我家電視音量不能過大(狗聲不能過大),
可以管我家不能晚上九點後洗衣服(狗晚上不能在家跑跳),
但不能管我有沒有或有多少電視、洗衣機(有沒有或有多少狗)吧!
如果很純粹以動物在我國法令上為”物”來看,
不就是這個樣子嗎??
對於你的親身經驗,
我只能說我不一個可以忍受瘋子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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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議題
All Comments
By Adele
at 2013-07-23T17:55
at 2013-07-23T17:55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第3條第12款
規約: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
所以版主以憲法為基礎的論點,似乎比較薄弱
分述如下:
1 憲法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此條所謂保障,係指權利之保障
以財產權而言,僅保障人民擁有財產的權利,而非保障人民所擁有的財產
2 憲法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在此我想指涉的是"飼養寵物"這個行為的自由。)
不僅是飼養寵物的自由,於此版主所想無誤
3 憲法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此條重點在於『除為......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中央法規標準法......
換句話說,
只要我飼養寵物未造成憲法第23條的危害,
應有絕對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力,
確實是如此無誤
但無排除眾人干涉
即使真要被限制,
其屬"法律保留",
若沒有法律明定禁止或授權命令可以禁止,
一個小小的規約又非政府單位,
為何可以有如此大之效力
因為規約之制定,係依法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
且經由法定程序,約定應共同遵守之事項
因為我有養狗
在下也有
大小便會清
在下也會
但留下的氣味,實在很難去除
太吵會打
在下不會
每週洗澡、每月滴藥、每年打針
這是一定要的
要是未來碰上某屆無良的管委會想在這個議題上做文章
想必版主目前尚未有如此困擾(規約尚未規定)
這必需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通過,修改規約
不是管委會能夠決定的
這個法又恰巧沒有過,
我希望自己的論點站得住腳
與其盼望,不如力行(往對的方向思考)
1 做好敦親睦鄰
讓其他沒有飼養寵物的鄰居不排斥,甚至接受
2 自我約束
不要當害人的老鼠屎
相信版主可以做得到
3 互相約束
規約禁止飼養寵物的規定是否成立
取決於少數服從多數
想信依版主的睿智,應該可以瞭解
以上供參
2013-07-24 04:36:53 補充:
『但我認為以憲法來探討法律問題是基礎......但所有規範都不能違背憲法的基本精神─不侵犯人民權利
當我覺得一個法律本身侵犯我最基本的權利,
我當然是以憲法作我的基礎,
因為我想沒有更高階的法律層次了吧!』
社區規約縱有禁止飼養寵物的規定,亦無侵犯飼主權利之虞
因規約之約束力僅在於社區範圍內,也就是說:
飼主有飼養寵物的權利及自由,但就是不能在社區範圍內飼養
愛狗者的人權應受憲法保障,難道怕狗者的人權不應受保障嗎?
愛狗者有人權,怕狗者亦有人權,孰輕孰重?
應如在下文末:以少數服從多數為原則,始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精神
而版主為『個人』權利,期以憲法為基礎之論點,實為薄弱
2013-07-24 04:37:47 補充:
『我有先瞭解過規約,
才會覺得這條法律有問題,
他是由住民開會決議,
應是類似公司法的規章,
其規範內容應是與其共同管理相關,
而不應能限制到"個人"可以"擁有什麼樣或多少的財產"。』
沒有限制個人可以擁有什麼樣或多少的財產(寵物)啊!
只是限制不可攜入(在社區內飼養)而已
2013-07-24 04:38:45 補充:
若是個人的財產造成環境不良,
我想處罰這個”個人”是合理的,
但在未造成影響共同生活環境的情形下就要求個人不許擁有某項財產,
我還是覺得這在法律保留的原則下,
需法律明文規定或授權”命令”規定,
我想沒有可以授權”規約”限制人民權利這一條吧!
如上所述,並非不許擁有
而是不應該在區域內飼養
至於未造成影響的情形下
亦可訂立規範防患於未然
2013-07-24 04:40:31 補充:
『且依內政部營建署的回應,
「…依本條第四項之規定:『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從本項反面來看,是允許在公寓大廈中飼養動物的…」
所以反而法律明文規定的是”原則可以飼養寵物”』
依版主所示內政部營建署的回應而言
住戶飼養動物,原則是可以無誤
但此屬不成文之規定,非版主所謂之明文規定
2013-07-24 04:41:30 補充:
『後ㄧ句「…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請版主再詳閱營建署的回應其中但書:
『但仍有規定,因為適合公寓大廈飼養的動物不多,多會影響公共安寧。條文中規定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對於身處於同一公寓大廈的各區分所有權人而言,此項之規定或有不同意見,因而其中規定可由規約約定禁止飼養之動物,則視住戶之間的意見而定』
2013-07-24 04:49:07 補充:
『但沒有其他一條法律有說「法律可以授權”規約”限制人民自由權利」,
沒這個前題,
我覺得這個例外就有問題』
因回答字數受限
改於意見區發表
2013-07-24 04:50:12 補充:
『但沒有其他一條法律有說「法律可以授權”規約”限制人民自由權利」,
沒這個前題,
我覺得這個例外就有問題』
回歸版主所提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第2款
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二、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
而住戶在『社區內』飼養寵物的權利及義務
法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則明文規定:
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此即法律之授權由規約來規範
2013-07-24 04:50:51 補充:
『如行政程序法第158條第1項規定:法規命令,有下列情形之一無效:
一、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命令;
二、”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者;”
三、其訂定依法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者
我認定的是,
只有”命令”才是可以被授權的,
即使規約有經法定程序,
它定出來的東西不叫命令,
就不該有此效力。』
規約係社區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
此為法律明文規定,因此仍有其拘束力,然其範圍則僅於社區範圍內
2013-07-24 04:51:34 補充:
『且規約制定的方式,
回朔最原型的小學班級自治,
其決議也有一項限制叫:不得以多數決剝奪少數人之權利。
關於你說:但無排除眾人干涉,
我想在物權篇中好像不是這麼說的。』
版主所說的應是民法第799-1條
於此版主恐有誤解
這是為防止議會之決議因多數暴力而產生不平等對待的規定
例:區權會議依程序決議通過:
因為版主能夠自律~可以飼養寵物
其他住戶無法自律~不能飼養寵物
如此不平等之對待,其他住戶可依是項規定
請求撤銷該決議,但在撤銷前,該決議仍為有效
2013-07-24 04:52:08 補充:
『你的建議:
1 做好敦親睦鄰
讓其他沒有飼養寵物的鄰居不排斥,甚至接受
2 自我約束
不要當害人的老鼠屎
相信版主可以做得到
我知道你是好意,
但我想你沒遇過瘋子,
瘋子是不會跟你敦親睦鄰的。』
在下曾於數年前任社區主任委員
依規約授權由管委會決議之規定
循管委會之決議而執行某件事務
結果至今仍為訴訟關係人
請問在下遇到的是不是瘋子?
(此為題外話)
2013-07-24 04:52:23 補充:
至於敦親睦鄰,分享在下經驗
在下曾飼養一醫療犬(米克司博美)不吵也不鬧
但隔鄰小女孩就是會怕毛茸茸的動物,其母幾乎歇斯底里的投訴
......
如今小女孩已亭亭玉立,家飼一『黃金』
經問其由,言道:
『因為阿伯(我有那麼老嗎?她父親明明年長於我)家的小狗狗很可愛,所以我也想要養,那災會愈來愈大隻』
......好像離題太遠了!!
By Andrew
at 2013-07-24T06:15
at 2013-07-24T06:15
By Megan
at 2013-07-24T23:44
at 2013-07-24T23:44
势串佀佃临
By Carol
at 2013-07-22T07:41
at 2013-07-22T07:41
县佅凩
By Daniel
at 2013-07-22T17:04
at 2013-07-22T17:04
伲兺
By Edward Lewis
at 2013-07-24T04:05
at 2013-07-24T04:05
丵乑咜僜
By Catherine
at 2013-07-23T05:39
at 2013-07-23T05:39
By Kumar
at 2013-07-26T13:42
at 2013-07-26T13:42
小弟僅想提出
憲法保障的是所有“自然人“
那若以“他人“的角度
是否有憲法“相對保障”?
若有“人”......
害怕狗!
狗會令她恐懼!
是否一樣有憲法保障?
狗的氣味若會另“某些人”“過敏”...
是否同樣也受憲法保障?
“某些人”會對狗的吠叫“擾寧”......
是否也可受憲法保障?
(太吵會打...不代表、保證都不再會吵...)若答案皆“是”!
加上“社區規約”(自治法)
合法決議制定(協定)規定(條文)
使否也受憲法保障“絕大多數人”的權利?
“不得以多數決剝奪少數人之權利...”
那是否要為了少數人的權利
剝奪多數人的權利?
小弟養狗多年
也曾經有類似的“困擾”
但
“愛”狗......
也需要
“愛”人......
畢竟我們是處於“人”的社會
以上淺見僅供參考
2013-07-25 11:36:16 補充:
一、
不應該用到剝奪基本權這種方式?
沒有剝奪!僅要求遵照團體協議!
“不應用其他人個人感受來決定吧”?
那應以您個人的嗎?
二、
限制您自由、財產權?
那其他人的人權呢?
比例原則?
多與少的比例?
三、
社區範圍內規約的效力有大到可以限制人民基本自由權利?
社區規約是保障大多數人的基本自由權利的協議所制定
憲法是以人的生命、自由以及避免恐懼等基本權利為原則
您個人伸張“飼養寵物”財產權的保障
大多數人所申張(若歸約有規定)
避免恐懼、過敏、保障安寧、衛生以及集會表決(受尊重)的基本權利呢?
權衡人與寵物
團體自治表決制定的協議等
僅能尊重少數人
仍應依大多數“人”表決協議方式執行
2013-07-27 10:57:27 補充:
我感覺閣下是
藉法律之名
論自私、慾望之實
法律之源
為
依據“眾人”之“協議”
維護“眾人”之“權益”
訂立“管理”之“規矩”
若針對法律之條例內容咬文嚼字
拼命著墨於少數人之權利或意願
伸張對所有“個體“的尊重及保障
那根本無需制訂“眾人之法”!
直接依所有“個人”之權利及意願
為所欲為!
無需“協議”訂立“規矩”
那您所論之法為何?在哪?
要它何用?
既然依“協議”“立法”自治管理“規矩”
對少數人的權益
依然“尊重”
但那不是“法”
是“情”
是“理”
By Bennie
at 2013-07-23T18:53
at 2013-07-23T18:53
==>養魚養小鳥大概不會有人抗議.
狗是有攻擊性的動物,對旁人有潛在性的危害.
別說寵物狗很乖,
就是有被鄰居家的狗咬傷甚或咬死的案例.
2013-07-24 09:48:47 補充:
<一般的狗只要你沒做出令他感受到威脅的動作,不在其發情等特殊時期特別靠近,
攻擊性說真的比"人"還小。>
==>這樣還不夠具有威脅性?
下回寵物狗帶出門時,請掛張牌子:
「發情中,請迴避」,
或是「狗狗很乖,遠離就沒事」........
做奸犯科者在家人眼中不也都是「乖巧的孝子」?
2013-07-24 12:05:01 補充:
<飼主才是那個該負責任的人>
==>當然是飼主負責,不然是狗要負責嗎?
狗會不會攻擊陌生人?
肯定的告訴發問者:會,因為個人就被攻擊過,而且絕對是佔得遠遠的.
狗會攻擊什麼樣的陌生人?
小小孩,怕狗的人....
<但還是希望你能願意多觀察路邊的狗狗>
路上的狗看多了,只要路過心生害怕之念就會張牙舞爪湊上來,
拿個石頭木棒比劃一下倒是轉頭就溜.
By George
at 2013-07-22T18:47
at 2013-07-22T18:47
法律保留原則通常指:行政機關所制定之命令非但不得抵觸法律,且須有法律之依據或某些重要之事項應由法律加以規範,不得逕行以命令為之。
你既然知道規約不是政府單位(即行政命令),自然不適用於法律保留原則。規約是共有人間的分管協議的一種具體表示,規範共有人間的公共關係,並且特別在飼養寵物問題上獲得法律的直接授權...
那法律授權規約決定飼養寵物問題是否有背憲法第23條的問題?那就是見人見智的問題。至少現在沒有被宣告違憲...^^
2013-07-23 20:05:05 補充:
我只針對版主對我補充部份,其它我不管...^^
有關「...並沒有任何一條法律明文規定可以授權”規約”限制人民自由、權利。...」諸語並不正確!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四項: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及同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約除應載明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範圍外,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三、禁止住戶飼養動物之特別約定。
就以上來說,你還會主張沒有任何一條法律明文規定可以授權”規約”限制人民自由、權利嗎?
2013-07-23 20:22:29 補充:
至於「...難道法律規定什麼都一定是對的??」諸語。
當然並不是法律規定什麼都一定是對的!否則就不會有法律因違憲而無效的事實。同時你認為「...就是因為沒有看到有人從基本權上來討論這一件事...」諸語,那有很多可能性,例如:早就有人討論過,僅是你不知道...^^
最後,你主張你會妥善處理飼養動物的問題,就我而言就有二個問題,第一,是不是每個人都如你一般妥善處理?第二,你主張的妥善處理,僅是你個人主觀的認知...但是你的左鄰右舍不一定這樣認為的...,例如你的狗一叫,多數人就覺的「非常」吵;看到你的狗,多數人就「非常」怕...
2013-07-27 09:46:56 補充:
簡言之,
開版的大致上認為,這類問題因「法律保留」原則,必須由法律明文規定,不可以授權規約立法代替法律。也就是他認為規約在飼養動物問題上不可以做出限制,即使是法律明文規定由規約決定...
這部份,我們可以參照大法官釋憲文第313號意旨「對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科處罰鍰,涉及人民權利之限制,其處罰之構成要件及數額,應由法律定之。若法律就其構成要件,授權以命令為補充規定者,授權之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然後據以發布命令,始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以法律限制人民權利之意旨」可知:
開版的認為,這必須法律明文規定,不可以授權規約立法,似有偏執與誤解...^^
2013-07-27 09:51:57 補充:
換言之!
法律授權規約規定飼養動物問題,因為符合內容及範圍具體明確,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以法律限制人民權利之意旨,,,^^
2013-07-27 14:31:07 補充:
我在意見3時一開始就提到「...我只針對版主對我補充部份,其它我不管...^^」諸語,因為我沒有興趣去參加天馬行空式的討論與辯解。
如果你要扯「...是這些綜合起來所得的疑問..」諸語,考慮這麼多的「綜合」時,那沒有「法律」了,只剩下憲法這個法律。
今天你我之間的爭論點應該僅是:法律能不能授權規約在特定範圍做出約束住戶的行為。
我的答案是,根據釋憲文第313號意旨:可以。因為法律都可以授權行政機關在特定範圍內立法,在未為其它規定前,當然也可以授權規約立法,這個授權規定諸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或第23條並沒有違憲!
2013-07-27 14:31:35 補充:
至於你說「政府的存在有民意代表性,住民大會有什麼??」諸語!住戶大會沒有民意性嗎?甚至你也曲解了規約的含義!
規約是私法契約的一種,這契約內容違反法律諸如善良風俗等,無效!就你所舉的個案「...規約要求住戶一定要飼養寵物也是應遵守的...」諸語,很遺憾!我認為...違反善良風俗,無效!
或許你又會辯解為什麼能禁養?再一次的遺憾的告訴你,要看個案具體來決定,例如住戶己經有養,你後面才禁,侵權如何處理?還是一開始就禁,後來就是有某些人要要挑戰多數人所共同定下的規定?
2013-07-27 16:04:57 補充:
沒關係啦~真相是愈辯愈明...沒什麼浪費誰、誰、誰的寶貴時間...^^
誰要是覺的浪費時間,那不如一開始就別參與或發問...不是嗎?
最最後,再強調一次: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授權規約處理」飼養動物問題,目前沒有違憲。
但是
規約「禁養」動物的規定,有沒有違法?則要視具體個案來決定...。
心平氣和的再想想吧...^^
By Victoria
at 2013-07-26T19:49
at 2013-07-26T19:49
丳伣勻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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