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刑法的過失報告 - 社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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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harlie
at 2006-05-22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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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位好心的大大,可否幫我製作一份公民報告,有關(過失)這項議題,大約2~5頁A4紙大小、字體12的一份報告~~謝謝(幫忙的贈2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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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elena
at 2006-05-26T19:45
[人家問刑法上之過失...怎麼回答到民法上=.=a..玻璃娃娃的刑事判決應該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六三號"...注意!!這只是地院的判決,由於原文太長,故請上司法院網站查詢,判決文中有提到對於"過失"之實務見解 ]
所謂過失,依刑法第十四條之規定:「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過失分為第一項之「無認識過失」及第二項之「有認識過失」:無認識過失,即「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有認識過失,即「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又行為人之過失行為與被害人的死亡結果間,須有相當的因果關係。
  對此,最高法院判例曾表示:「刑法上之過失,其過失行為與結果間,在客觀上有相當因果關係始得成立。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況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之因果關係。反之,若在一般情況下,有此同一條件存在,而依客觀之審查,認為不必皆發生此結果者,則該條件與結果並不相當,不過為偶然之事實而已,其行為與結果間即無相當因果關係。」
過失犯罪之類型
一.無認識過失與有認識過失(刑法14條)
(1)無認識過失(疏虞過失):刑法第14條一項-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
(2)有認識過失(懈怠過失):刑法第14條二項-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
二.一般過失與業務過失
(1)一般過失:又稱普通過失,即謂:非從事一定業務之人,因怠於必要之注意義務,而致發生構成犯罪之事實,例如過失傷害,過失致人於死
(2)業務過失:即謂,從事於一定業務之人,因怠於業務上必要之注意,而致發生構成犯罪之事實
所謂"業務",係指以反覆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而言,包括主業務及附隨業務,不必然有職業性或營利性,而以事實為準.例如甲行醫多年,雖無醫師資格,亦未領有醫師執照,欠缺行醫之形式要件,但既然以此為業,就不能說他替人治病並非其業務,若因替人治病而過失致人於死,仍應負業務上過失致人於死罪.
刑法上業務過失"加重其刑"之理由:
A.基於一般預防之目的,使從事一定業務之人提高警覺,以防止其怠於業務上所必要之注意義務
B.大部分之業務與多數人之利害攸關,故業務上過失所侵害的法益較為重大且眾多
C.從事業務之人其對於業務之認識能力較常人為強,故其注意義務亦應較一般人為大
以往的實務判決上有擴大業務過失範圍的現象,對於行為人有不利的影響
例如75年台上3248號判決:刑法上所謂業務,係指個人基於其社會地位繼續反覆而執行之事務,其主要部分之業務固不待論,即為完成主要業務所附隨之準備工作與輔助事務,亦應包括在內。上訴人范某以修理汽車為業,在修理過程中之駕駛行為要屬修車附隨之事務,如駕車往保養廠途中撞人致死而有過失責任,即應依業務上過失致人於死罪論處。
實務界近年來則對範圍加以限縮:
例如最高法院92年第12次刑庭決議通過新增判例(89年台上8075)
刑法上所謂業務,係指個人基於其社會地位繼續反覆所執行之事務,包括
主要業務及其附隨之準備工作與輔助事務在內。此項附隨之事務,並非漫
無限制,必須與其主要業務有直接、密切之關係者,始可包含在業務概念
中,而認其屬業務之範圍。上訴人以養豬為業,其主要業務似係從事豬隻
之生產、養殖、管理、載運、販賣等工作,倘上訴人並非經常駕駛小貨車
載運豬隻或養豬所需之飼料等物,以執行與其養豬業務有直接、密切關係
之準備工作或輔助行為,僅因欲往豬舍養豬,單純以小貨車做為其來往豬
舍之交通工具,自不能謂駕駛小貨車係上訴人之附隨事務。
由刑法第12條二項(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觀之,可知並非所有的犯罪型態都有過失處罰之規定,而是以傳統法制或刑事立法上認為有必要對於過失行為加以處罰,才將該類罰責訂於刑法之中,過失行為亦須嚴守罪刑法定主義的最高指導原則.
補充:
關於"過失"較早期的判例
【判例字號】28 年 上 字第 2146 號
刑法上過失致人於死之罪,係指無殺傷人之故意,而於足以致人死亡之事實,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或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以致發生死亡結果者
【判例字號】30 年 滬上 字第 112 號
刑法關於業務上過失各罪之加重規定,以從事某種業務之人,因業務上過失而發生之犯罪結果,為其適用要件,否則衹能以普通過失犯論。
Oliver avatar
By Oliver
at 2006-05-26T10:37
過失責任, 建議參考這一篇:
http://www.lre.org.tw/read.php?id=184
「玻璃娃娃」之死-「好心」的責任 (以下為部份節錄)

作者: 林佳範 (台灣師大公領系副教授)
過失之判斷
一般所謂「過失」,即指非故意之情況,而有「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情
況。在判斷上,首先必須認定者,即其「應注意」之程度,一般而言我們可區
分為「重大過失」、「具體輕過失」、「抽象輕過失」三種程度。若事件並非
予以行為人以利益者,應從經酌定其過失責任(民220II);若對於行為者是出
於善意之情況下,如避免他人生命、身體獲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者,僅於重大過
失之情況下始需負責(民175),即僅具有較輕之一般人處理事務之注意義務即
可;若行為者是受託於人者,則必需以處理自己事務之注意義務(民535前)來
處理事務,而負具體輕過失之責任;若行為者是受有利益者,則必須以較高之
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民535後)來處理事務,而負抽象輕過失之責任。
2006-05-23 00:00:05 補充:
原文夠長了, 請樓主自行參考.
2006-06-02 22:53:42 補充:
這一題樓主說是公民報告用的,過失的概念用民法的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比較簡明,如果引用一大堆刑法的概念,恐怕連公民老師也看不懂.

請問台灣目前有什麼社會問題??

Suhail Hany avatar
By Suhail Hany
at 2006-05-22T00:00
請問台灣目前有什麼社會問題??有的就盡量給我謝謝(剛溫)台送10點喔急

請問我們不結婚好嗎?這本書好看嗎?

Quanna avatar
By Quanna
at 2006-05-22T00:00
請問藤井樹寫的我們不結婚好嗎?這本書好看嗎?書裡有沒有佳句?

牆壁長滿了比米粒小的米色小蟲

Oliver avatar
By Oliver
at 2006-05-22T00:00
下雨天,壁面潮溼,長了許多的米色小蟲,有朋友說是從裝璜過的夾板中因為潮溼,才長出來的,有人知道這是什 ...

咳嗽一直沒好晚上喘不過氣來

Rachel avatar
By Rachel
at 2006-05-22T00:00
咳嗽咳了快要三個禮拜了一直沒有好有時候有濃痰吐掉後呼吸會比較順暢這個禮拜有一天晚上睡覺時忽然劇烈咳嗽 ...

溫室效應發生結果.....

Poppy avatar
By Poppy
at 2006-05-22T00:00
溫室效應的成因.影響.因應之道.圖片和補充資料....不要廢話網址也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