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侮辱之幫助犯、公然侮辱阻卻違法事由(限法律達人回) - 社會議題

Jacky avatar
By Jacky
at 2011-03-02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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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各位法律達人:
(1)在實務上公然侮辱有沒有幫助犯?如果有可否給判決案號或舉例說明。
像以下這種情況算公然侮辱幫助犯嗎
如:A罵B幹X娘,C馬上在旁邊說罵得真貼切啊,真是罵得好,並在一旁鼓掌,那C構成公然侮辱幫助犯嗎 ?還是公然侮辱沒有"事後"幫助?
(2)公然侮辱,有沒有阻卻違法事由。曾在一篇文章中看到公然侮辱很難主張是正當防衛,那在實務上有沒有公然侮辱主張正常防衛成立的案件?在某篇論文中曾看過一個例子是舉例說當對方正要傷害你時,你罵對方髒話讓他分心再趕快逃跑....這樣就可以以正當防衛的理由就不會受處罰,這種說法正確嗎?除了上述情況,還有其它情況是公然侮辱辱罵而不處罰的嗎?
請不要貼法條,法條我很懂。希望是熟法律的法律人回答,感恩!
已更新項目:
火海大大第二段個人很認同,因為我實在想不出公然侮辱有何阻卻事由,也想不出何種情況可以主張正當防衛。
至於第一段個人比較不認同這種說法。
傷害或詐欺傷害身體及財產法益,這部份個人認同,但您主張妨害名譽侵害的是人格所以損失難以均價視之,個人覺得不恰當,像毀損罪也是侵害財產法益,假設A明知B要去砸C的車子,A還載B去C的住處並提供他一把鏟子供砸車,那A也沒獲得任何幫助利益啊!但A的行為可能已構成幫助之行為!所以這部份本來不認同這種說法哦。
2 個已更新項目:
感謝刑事犯罪大大
想再請問您:
(1)既然幫助犯沒有事後幫助,那倘若A在討論區辱罵B,事後A通知討論區"版管"將辱罵的內容刪除,版管置之不理不刪除,那版管是否無任何刑事責任?(因為A辱罵B的行為已完成,版管並沒有在A辱罵的行為上施以助力[無事後幫助],僅是消極的不作為,這樣的說法對嗎?)
(2)另想問一個問題,假設A接續辱罵B髒話,C見A正在辱罵B到第五句("B真是一個**")時,則在旁附和A的行為(如:真是說得好!說得沒錯啊!事實就是這樣!A好厲害哦),A見到C附和及稱讚他厲害後更變本加厲又接續辱罵了五句。
3 個已更新項目:
像上述的情況,因時間接續是論一罪,但A在實施犯罪時,C在A辱罵的過程中施以助力,那C算是事中幫助嗎? 還是C另外成立公然侮辱罪。
(3)另外還有一種情況,假設網路貼文公然侮辱他人,文一旦貼完,雖然犯罪行為已結束,但文章仍持續在網路上侵害,那這時候假設C,為了要增加更多人瀏覽,則每天去刻意推文將文章置頂或找了一大票人來看文章!讓更多人看到A辱罵B的文章,這樣C有成立犯罪嗎? <---還是這種都算是事後幫助不處罰?
4 個已更新項目:
我再開一版好了
5 個已更新項目:
再麻煩刑事犯罪防治大大至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
回答,感恩。對此議題有興趣網友也可一併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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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dia avatar
By Lydia
at 2011-03-05T03:30
(1)在實務上公然侮辱有沒有幫助犯?如果有可否給判決案號或舉例說明。
實務上有沒有被告被依”幫助公然侮辱”起訴或判刑的案例
我並不了解但公然侮辱的確是有成立幫助犯的可能幫助犯的要件是要對正犯的犯罪行為施加有形或無形的幫助
有形:
例如a想要公然侮辱b,但不知道要罵什麼,這時c為了讓a罵
到b,就拿了一張充滿罵人字眼的紙條給a,而a就照著c給的
紙條罵。c就屬有形的幫助犯。
無形:
例如a想罵b,但是一直找不到b,這時c為了要讓a罵到b,就
跟a說,b他正在公園打球,a因此找到b而實施公然侮辱,c就
屬無形的幫助犯。
像以下這種情況算公然侮辱幫助犯嗎
如:A罵B幹X娘,C馬上在旁邊說罵得真貼切啊,真是罵得好,並在一
旁鼓掌,那C構成公然侮辱幫助犯嗎 ?還是公然侮辱沒有"事後"幫助? 這種情形並不成立公然侮辱的幫助犯因為在a罵b之前或之中
c並未給予幫助的行為而犯罪既然已經結束
當然也就不會有事後幫助的存在
刑法也不承認事後幫助
至於c故意在一旁對於a罵b的舉動鼓掌叫好一樣有使人於精神上或心理上感到難堪的構成要件亦成立公然侮辱罪 (2)公然侮辱,有沒有阻卻違法事由。曾在一篇文章中看到公然侮辱很
難主張是正當防衛,那在實務上有沒有公然侮辱主張正常防衛成立的案
件?在某篇論文中曾看過一個例子是舉例說當對方正要傷害你時,你罵
對方髒話讓他分心再趕快逃跑....這樣就可以以正當防衛的理由就不會受
處罰,這種說法正確嗎?除了上述情況,還有其它情況是公然侮辱辱罵
而不處罰的嗎? 公然侮辱在某些情況下是可以阻卻違法事由的例如你所舉例的內容當受到不法之侵害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而以侮辱的方式排除侵害亦得阻卻公然侮辱的違法
防衛的手段只要不逾越必要程度的相當性且主觀上有排除不法的認識正當防衛即可成立
(我記得曾經有個案例,一名男子要搶劫一名婦女的時候,在拉
扯的過程中,間那名婦女就狂飆國罵等等的字眼,結果還真的
把那名男子罵跑了,像這個情況就可以阻卻違法)
至於你還想了解其他不罰的情形
因為還蠻多的,我簡單舉幾個例子給你 父母的懲戒權,這是民法給予父母的權力,也就是刑法上依法
令之行為,而且父母罵小孩依社會通念,是可以容許的,但必
須有教育理由及適當,如果超出這個範圍的話,仍然違法。(叫小孩子到街上跪、或當眾侮辱的內容明顯已經超出教育及適
當的範圍,這種情形可能就會處罰。) 老師的懲戒權,這是刑法上的”超法規阻卻事由”內容與父母的懲戒權大同小異,一樣必須適當及基於教育目的
才有阻卻的理由 當事人的承諾,在刑法上除了生命以外對於自己身體、自由、名譽、財產法益是可以處份的這也是刑法上的”超法規阻卻事由” 例如身體:你打我一下,看我是不是在做夢
我的胸肌很強壯,你打打看或著像九品芝麻官裡的劇情….舉人:我又跳出來了,打我阿,笨蛋!!周星馳:大家都聽到了,是他叫我打我才打的吳孟達:像這種要求,我這輩子沒見過但僅限於輕傷狀態,如果造成重傷,一樣要追訴 例如自由:大家同意考試最後一名的,要被阿魯巴,結果自己最後一名
上課時間到了,只能乖乖回教室。 例如名譽:在生活上常會與親朋好友打情罵俏的情況,或著自己願意接受
任何人對於自己的批評或侮辱。 例如財產:要喝什麼自己去冰箱拿
我的bmw m3的車在樓下,沒有錢自己把他開去賣要吃什麼我請客,錢在皮包裡,自己拿。
2011-03-03 05:18:31 補充:
第一、
假設A明知B要去砸C的車子,A還載B去C的住處並提供他一把鏟子供砸車
A屬於毀損罪的幫助犯,就算A提供鏟子後還載B到現場去砸車,一樣是屬於
幫助犯,因為A與B並沒有犯意的聯絡,A也沒有共同實行毀損的決意,A僅
是給予助力,幫助B更容易實現犯罪。
第二、
而共犯與共同正犯並不一樣
共犯與正犯有具有從屬關係
教唆犯與幫助犯與正犯有從屬關係
教唆犯與幫助犯屬於共犯
共同正犯是二人以上有犯意聯絡
在犯意聯絡內分擔犯罪行為的一部份
將他人行為視為自己行為
而共同實行犯罪
2011-03-03 05:18:42 補充:
第三、
A與B看C不爽
二個人並有決定要在上課的時候給C好看的犯意聯絡
結果在上課的時候輪流辱罵C
實現二人的共同目的
這就構成了公然侮辱的共同正犯
A與B看C不爽
二人決定要C在學校抬不起頭來
二人就起了毀謗C的犯意聯絡
二人就開始影印足以毀損C在社會上評價的文宣
文宣寫著C是個愛偷東西的小偷
這就構成了謗罪的共同正犯
第四、
幫助犯的成立要有幫助的故意始得成立
例如A去商店跟B買了一把刀
B明明知道A要去殺人還賣給他
而A也真的把人殺死了
這時B就成立殺人的幫助犯
例如A跟B買了一把槍
B以為A要去打臘
結果A把槍拿去殺人
因B欠缺幫助的故意
B並不成立幫助犯
2011-03-03 09:01:06 補充:
發現打錯字了@@
毀=誹
是誹謗
2011-03-03 11:21:05 補充:
超過字數限制@@
我回意見
2011-03-03 11:26:12 補充:
版大.
不好意思,字數超過限制了
我沒辦法回答了
Delia avatar
By Delia
at 2011-03-03T02:58
刑法有309條及第310條等的妨害名譽
有犯意聯絡及實行就構成28條的共同正犯
為什麼會沒有共同誹謗或共同侮辱?
你一樓說人家在瞎扯?
你二樓說沒有共同誹謗或共同侮辱?
你三樓說載人到現場是共犯,不是幫助犯?
可是我為什麼查得到共同誹謗及侮辱的判例
而且幫助犯不就等於共犯嗎?
你是在說什麼?
2011-03-03 07:45:21 補充:
=====這是共同誹謗的起訴書=====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七年度偵
字第八四二二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壹、乙○○犯以下之罪:
一、犯共同誹謗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二、犯共同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五千元,如易服勞役,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貳、丁○○○犯以下之罪:
一、犯共同誹謗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2011-03-03 07:45:36 補充:
=====這是共同侮辱的判決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簡字第941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甲○○及乙○○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聯絡,乙○○接續對
王化錚辱罵「馬的」、「你毛都沒長齊,不要跟我講這個」
、「幹x娘」等語,甲○○則以「乳臭未乾」等語辱罵之,
以此方式共同侮辱王化錚。
二、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及王化璞、王化錚告訴
偵辦。
Dora avatar
By Dora
at 2011-03-04T09:49
刑法裡常論及的乃屬實質損失
譬如傷害或詐欺 前者為身體法益權受損 後者為資產法益權受損
亦能順利架構共同利益犯罪說
公然侮辱與毀謗 嚴格來說屬人格觀感 損失也難以均價視之
故 罵人三字經 所得到的判決也不盡相同
主觀上 難以構成共同侵犯的利益貶損
(我不會因為連同A去罵B 而從B身上獲得實質利益)
客觀上 兩者都是惡意犯行 搆不上幫助利益
(我連同A去罵B 都是主觀的貶抑B)
拘謹的法官會認定法律字義 而認同C無罪
認同通說概念的法官 則會認同C已有犯意 故蓋推論
就普世價值而言 假使A欲傷害我 我狂罵A幹XX 他不抓狂追我更緊才怪
又豈會分心
故 您提及的案例 個人深感瞎扯
2011-03-02 20:53:36 補充:

侵害實質法益 才構成幫助犯
你提例上有失妥當
首先 鏟子到處都有 跟誰借這都不會構成幫助犯
如果是借予槍枝刀械 給予傷人才構成
客觀理由上 該武器確實有殺傷力 而拿鏟子法理上是"犯後凶器"
而為何要出借如此違法性質 這會扯上"誘因" "動機"
可能是我說的不夠詳盡才讓你誤會
法理上並無共同毀謗或共同侮辱
卻有共同殺人 共同損害
原因即在誘因的被害人實質損害
也期待有高手加入討論
2011-03-02 20:56:37 補充:
但就載人共赴現場破壞車輛 已經是共犯
不是幫助犯唷
(31條 你懂法條的)
2011-03-03 12:10:16 補充:
感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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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nnie
at 2011-03-02T00:00
原本的5人座轎車,想要更換成7人座的休旅車.價格在100萬以內,不知哪種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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