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與離婚要件 - 家暴
By Jacob
at 2009-07-31T00:00
at 2009-07-31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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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對方結婚四年,育有一女,四年內已簽過2次分居協議書,2次都是因為對方有暴力之行為致使我無法在和他繼續生活下去,但是他不願意放手,而且因為2次協議的時間亦超過1年,我也沒有去開立驗傷單,所以無法申請家暴保護!
現在因為,分居幾個月來他不斷的打電話.傳簡訊甚至無預警出現在我上班地點,要送我禮物!! 讓我實在是受不了,甚至已經影響我上班的情緒,無論我怎麼說他都無法控制他的行為! 曾經多次提出協議離婚,但是他不肯.
目前我已提出離婚訴訟及監護權, 想了解這樣的情況勝算的機會!!
感恩
現在因為,分居幾個月來他不斷的打電話.傳簡訊甚至無預警出現在我上班地點,要送我禮物!! 讓我實在是受不了,甚至已經影響我上班的情緒,無論我怎麼說他都無法控制他的行為! 曾經多次提出協議離婚,但是他不肯.
目前我已提出離婚訴訟及監護權, 想了解這樣的情況勝算的機會!!
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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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
All Comments
By Edwina
at 2009-08-04T13:59
at 2009-08-04T13:59
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著
丈夫不肯簽題婚協議書真是讓自己很困擾
而且 加上沒有馬上去開立驗傷單
所以無法申請家暴保護
讓我來做幾樣關於離婚訴訟及監護權提供一些資料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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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請求判決離婚。
民法第1052條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
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
系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一方已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解釋說明: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依民
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的規定,可向法院聲請裁判離婚。
民法親屬編規定,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者,構成離婚之事由。所以配偶離家出走,行蹤不明,是否構
成惡意遺棄,實務上通常須先提起「履行同居」之訴,等法院
判決確定後,對方仍無音訊,再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為理由提起離婚之訴。
六、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一方得請求離
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若有未成年子女,而監護權與扶養費等沒有共識而不能協調的
話,可以一併提請法院仲裁,法院會先經家事協商程序調解,
調解不成時即會由法官審酌相關資料與參酌相關法定要件依法
裁決,法院的裁判具有強制公權力。
經法院判決離婚,以法院裁判書與確定證明書(其確定日期即
為離婚生效日期),持此裁判書和確定證明書和身分證、戶口
名簿和印章到戶籍所在地的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二.監護權調查
父母親照顧子女的意願
1.評估原則
(1)父母是否分居;子女與誰同住或分開。
(2)分居者與子女接觸之方式、頻率。
(3)父母是否已針對離婚後之監護權問題曾協議或已協議之
內容。
(4)監護或不監護之原由;排除影響監護困難之因素(經濟困
難獲得解決、放棄監護權以達成離婚之目的…)後的看法。
(5)兩名以上子女監護(由誰監護、手足分開、手足一起)之看
法。
(6)父或母再婚另組家庭,配偶配合照顧子女的意願。
(7)父母對監護權和探視權的瞭解程度,澄清監護權與親權
差異和權益。
2.會談內容
(1)父或母對於監護權之責任與義務是否瞭解?
a.你對監護權的意思了解嗎?(你清楚監護權的意義嗎)
b.離婚訴訟提出,若判決離婚時,法官會就孩子的監護權一併
裁定,你清楚監護權的用意嗎?
c.(當事人不清楚、有所疑慮,可舉例說明,擁有監護權可對20
歲以下之子女相關事宜有決定之權利,如遷移戶籍、照顧安
排、就學轉學、出國同意、儲蓄開戶…,但也有負責之義務,
如生活所需提供、管教…等父母職責)。
d.(當事人若誤解未取得監護權的一方即無探視子女之權利,則
訪視調查社工員須進一步說明,探視權是子女與未監護同住的
父母一方維繫親情的權利,須予以尊重,讓孩子不因父母分離
而能持續享有父母雙方的愛,也有助於其身心發展所需;除非
是未取得監護的一方有嚴重虐待兒童…等狀況,經法院裁定限
制會面或須於特定地點進行會面交往)
(2)父或母在瞭解監護權之責任與義務後,對於爭取監護權
的意願與動機為何?
a.你對監護孩子的看法如何?為什麼?
b.之前離婚,是否協議孩子的監護權?孩子協議由誰監護?現
在為什麼會向法院提起監護權之訴訟?
c.怎麼想到要爭取孩子的監護權?
請見:點我離婚登記
http://www.jenai.gov.tw/b4.htm
請見:點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http://www.laf.org.tw/tw/index.php
以上 由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 參考
2009-07-31 15:08:01 補充:
建議請專業律師介入,使對方了解與體諒,不要直接用訴訟的,不然很容易激怒對方,法律是很專業性的東西,但是他的價值是無限的。
http://www.rclaw.com.tw/
你可以看看這網站跟撥電話去看看。
以上 由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 參考
2009-07-31 15:10:45 補充:
第一、蒐集過往之驗傷診斷書及報案之證明等。
第二、如同即將溺斃的人要向親朋好友呼救,爭取同情、激起同仇敵慨、爭取支持及提起司法訴訟之正當性,以及聽取各方對離婚訴訟之意見。
第三、搜集家中細軟及相關之證件,做隨時帶孩子離家之準備。
第四、從今以後遇有任何言語、精神、肢體暴力,立即打110或113電話報案處理。
2009-07-31 15:11:18 補充:
第五、報案之後聽從處理人員之協助聲請民事保護令確實勾選保護令諸如:禁止令、遷出令、遠離令、孩子暫時扶養權及丈夫必須支付租屋費用、生活費用、醫療費用…等。
六、在保護令未裁定及未執行之前,要聽從處理人員之建議確實書立安全計畫書,並按其內容做好人身安全維護。
第七、在保護令聲請民事訴訟後期再補呈離婚訴訟狀正式提出判決離婚之訴訟並靜待法院之判決。
2009-07-31 15:11:52 補充:
綜上所述有其以下之優點:
第一、整起判決離婚之進行有步調、有節奏,初期丈夫會誤以為僅是通常保護令之訴訟而失去其戒心,因而延遲其諸如孩子監護權、財產…等之訴訟阻擾。
第二、因為先有保護令之聲請,因此,在冗長離婚訴訟期間可不受丈夫之危害,亦即可立於不敗之地。
第三、萬一離婚訴訟敗訴,尚有保護令民事官司可資運用,當不至於一敗塗地。
第四、保護令聲請期間,很可能因為初期之訴訟而產生丈夫痛改前非、長輩出面說項…等良性變化,則保護令之聲請無寧是破鏡重圓之良方。
2009-07-31 15:12:32 補充:
以上 由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 參考
By Caitlin
at 2009-08-03T11:38
at 2009-08-03T11:38
By Barb Cronin
at 2009-08-02T0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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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是很難判定離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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