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醉態駕駛及肇事逃逸) - 安全駕駛
By Noah
at 2011-05-20T00:00
at 2011-05-20T00:00
Table of Contents
Q:甲喝酒開車撞傷乙,乙右腳骨折,甲下車察看後,欲駕車逃離現場,不料剛要上車就被巡邏警員攔下,並測得酒精濃度高達0.88ml/l,問甲之罪責
本題中,甲因酒精繷度超過0.55ml/l,成立第185-3不能安全駕駛
問題在於185-3是屬繼續犯,也是舉動犯
對於甲撞到乙致乙骨折應論以第284第一項過失傷害
但284與185-3應該是用50條數罪併罰,還是想像競合犯?
又185-4並不罰未遂,故甲不成立185-4
-------------------------------------
Q2:
第222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2人以上共同犯之
甲乙丙共同強制性交丁,但只有甲得逞,即被警逮捕,這樣3人均可以論以第222第1項第1款之加重嗎?
反之,若僅甲去實行,乙丙只是共謀共同正犯,這樣應該甲乙丙只有第221條第一項普通強制性交而已(無2人以上之加重)?
本題中,甲因酒精繷度超過0.55ml/l,成立第185-3不能安全駕駛
問題在於185-3是屬繼續犯,也是舉動犯
對於甲撞到乙致乙骨折應論以第284第一項過失傷害
但284與185-3應該是用50條數罪併罰,還是想像競合犯?
又185-4並不罰未遂,故甲不成立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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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
第222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2人以上共同犯之
甲乙丙共同強制性交丁,但只有甲得逞,即被警逮捕,這樣3人均可以論以第222第1項第1款之加重嗎?
反之,若僅甲去實行,乙丙只是共謀共同正犯,這樣應該甲乙丙只有第221條第一項普通強制性交而已(無2人以上之加重)?
Tags:
安全駕駛
All Comments
By Quintina
at 2011-05-23T06:10
at 2011-05-23T06:10
但284與185-3應該是用50條數罪併罰,還是想像競合犯?
採想像競合犯為宜,否則就失去繼續犯的意義了
Q2:
共同正犯:一部既遂,全部既遂
只要有到現場實行的都算是,所以可以加重
若只共謀並沒有實行者,不符合2人以上之加重條款
By Christine
at 2011-05-22T15:46
at 2011-05-22T15:46
若只是"共謀共同正犯"是無法加重的,加重理由在於"人多好辦事",若事實上有5人策畫,卻只有2人去實行,雖然那5人是共同正犯沒有錯,但如此還是無法成立加重要件
我是以以上的觀點判斷第222條第一項第一款的...
By Edith
at 2011-05-20T22:17
at 2011-05-20T22:17
185-3跟酒駕過失傷害,這個如果你認為要數罪併罰,那就是把它當成兩個行為了,如果檢察官這樣對你,你會怎麼想,或是你要怎麼抗辯?
拙見以為,ㄧ個酒駕行為,侵害兩個法益(超個人法益+個人身體法益),應以想像競合。
Q2
共同正犯,恐怕不是您理解的這樣喔,您要把它想成同根繩子上的蚱蜢:一人著手,全體著手;ㄧ人既遂、全體既遂。
2011-05-20 15:35:21 補充:
另,樓主的Q2,林山田老師就是這樣的看法。
樓主你要不要好好的看完一本刑法後再回來看問題?
By Oliver
at 2011-05-21T03:59
at 2011-05-21T03:59
解釋字號:釋 字第 604 號
解釋日期:民國 94 年 10 月 2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周刊 第 1259 期 1 版 司法院公報 第 48 卷 1 期 1-57 頁 考選周刊 第 1042 期 2 版 法令月刊 第 56 卷 11 期 102-104 頁 總統府公報 第 6666 號 87-190 頁
相關法條: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 第 12 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56、85-1、92 條
http://mywoojda.appspot.com/j1x/j1x?id=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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