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185條之3酒駕因而致對方死亡 - 社會議題
By Ethan
at 2013-03-25T00:00
at 2013-03-25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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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因而過失撞死人為什麼判刑,不是185條之3第二項加重結果犯.
加重結果犯要件,不是先因為故意在因為過失,而導致成加重結果條件.
為什麼判刑都是犯185條之3酒駕+276條過失致死數罪併罰
那185條之3第2項加重結果犯,在什麼時候才會用上?
麻煩幫我解答一下,謝謝!
加重結果犯要件,不是先因為故意在因為過失,而導致成加重結果條件.
為什麼判刑都是犯185條之3酒駕+276條過失致死數罪併罰
那185條之3第2項加重結果犯,在什麼時候才會用上?
麻煩幫我解答一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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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議題
All Comments
By Rosalind
at 2013-03-26T07:33
at 2013-03-26T07:33
賴文莉條款
2013-03-26 19:15:12 補充:
我查了一下判例 的確100年前確實是如此照本宣科
可是 您卻說那185條之3第2項加重結果犯,在什麼時候才會用上?
印象中 賴文莉條款頒布施行之後 法源確立 並無您說的枉法判決
相反的 交訴字的判例多到我看到眼花
所以僅北高 稍微舉例
士地院 101,審交訴,121
板地院 101,交訴,138/101,交訴,210 /101,交訴,173
高地院 101審交訴224...........其上173判函更明白指出276競合因素
例~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26391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85-3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第 185-3條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By Kumar
at 2013-03-26T02:01
at 2013-03-26T02:01
刑法第185~3條(修正日期~民國102年01月23日)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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