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例題((關乎客觀規則理論 - 安全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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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Tracy
at 2010-07-19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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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駕駛貨車未遵守交通規則,且未保持安全距離,甲超車轉彎時,其車後輪掃到自行車騎士乙,造成乙死亡。鑑定報告指出:以血液中有輕微酒精含量,試問甲之刑責。
主要想請問乙之死亡是否可歸責於甲
實務上又傾向何種解法?
(因為很多書上都寫不可歸責ex風險不可避免理論、罪疑唯輕理論)
依本題,甲未遵守交通規則且未保持安全距離,乃不允許之製造風險,而甲超車就是種升高的風險,進而擦撞乙造成乙死亡,即該風險在具體事件歷程中實現。再者,若乙的血液即使有輕微的酒精含量,卻也未能認定其非安全駕駛,那為何甲不可被歸責?

All 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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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Thomas
at 2010-07-22T15:54

圖片參考:http://upload.wikimedia.org/wikipedia/commons/thum...
甲為貨車司機,其職業為反覆從事業務活動之人,對於駕駛車輛之注意義務水準,自高於一般駕駛。又甲既未遵守交通規則,且未保持安全距離,導致超車轉彎時,其車後輪掃到自行車騎士乙,造成乙死亡之結果。無論從「因果歷程」、「客觀歸責理論」,甚至是在道路各車輛駕駛間「信賴保護原則」來看,甲縱無殺人或傷害之「直接故意」;惟縱無故意,亦有過失,因甲之行為嚴重違反客觀歸責之迴避義務,製造法所不允許之風險,而導致乙死亡之結果,自應依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致死罪」論罪科罰。所以個人以為與「無罪推定」原則下之「罪疑唯輕」無關,因為甲為「過失」犯罪,不是「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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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Ula
at 2010-07-23T13:53
乙雖有酒精反應, 但犯罪事實不能建立在【可能發生的預測上】不能說【如果乙怎樣怎樣怎樣, 甲就不會怎樣怎樣怎樣】這些都是推測, 不能作為犯罪事實之認定, 仍成立因果關係再來依【交通信賴原則】, 甲有違規, 必須對乙死亡負責至於故意還是過失, 題目上無從判斷, 但過失的可能性較高暫以過失致死論之, 另外甲駕駛大貨車, 客觀上可認定為【業務】性質應處甲業務過失致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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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Gilbert
at 2010-07-23T11:58
採"風險升高理論"的學者會支持你的論點,所以,可以參考風險升高理論就可以知道了;
惟目前多數說採的是客觀歸責理論之"結果可避免性"來解決此類問題,本案由於乙喝了酒,即使甲保持法律所規定的安全距離,結果一樣會發生,因此主張結果必須有可避免性之學者,就會認為在本案中的甲不用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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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den
at 2010-07-23T02:36
酒測吹氣逾0.25mg/l或血液酒精濃度逾0.05%為「違規」,若酒測吹氣逾0.55mg/l或血液酒精濃度逾0.11%則為「違法」,亦即公共危險罪,不得不警戒自己!不過要提醒的是,不論酒測值有無逾標準,都跟肇事責任無關,因為還是要根據「路權」、「因果關係」及「有無過失行為」作為判斷的依據!
路權之認定可以簡單歸納如下:
  1.小路口要讓大路口〈支線讓幹道〉。
  2.靜態車要讓動態車〈起駛車、倒車、迴車、開車門→沒有路權〉。
  3.轉彎車要讓直行車〈左、右轉彎讓直行〉。
  4.變換車道要讓行進車〈車道線為界〉。
  5.後車要注意前車行車動態〈保持安全距離〉。
  6.超車者要保持間隔〈半公尺以上〉。
  7.閃紅燈讓閃黃燈〈同為支幹道路口〉。
  8.左方車讓右方車〈雙方均為直行車〉。
  9.路口標「停」字讓「慢」字〈支線讓幹道〉。
2010-07-27 21:39:55 補充:
採客觀歸責理論-是由重要性理論與條件說所發展出來的一種對於因果關係的限制學說。為探討客觀不法構成要件該當性之理論,結果原因僅係結果客觀可歸責之基礎,具有結果原因性的行為是否具有行為不法,該結果是否具有結果不法,乃取決於行為是否製造法律所「不容許之風險」,以及該「不容許之風險」是否已經實現?一個並非由於違反注意行為所造成之死亡或傷害,係屬一個「不幸事件」,而無過失行為之不法可言。
2010-07-27 21:40:21 補充:
在過失犯的情形,如果對所出現的結果,即使是行為人遵照義務而為其行為,亦不能免除同樣結果之出現,則此種過失行為的條件,無客觀歸責性。客觀歸責的因果判斷是先確定行為的「法所不容的危險性」,這一點必須檢驗行為的構成要件性,行為符合各個構成要件具體描述的行為樣態,即具備「法所不容的危險性」,當行為的「法所不容的危險性」和構成要件結果之間的因果流程不是偏離常軌的因果流程時,即可以這個構成要件結果歸責於行為人。
2010-07-27 21:41:14 補充:
行為與結果必須有其因果關係存在
肇事原因分析方法
肇事原因分析除了依據事實外,更應以道路交通法規為準繩,惟肇事原因往往因當事人交通行為的時空因素而錯綜複雜,如何找出真正的肇因,一般應客觀分析交通行為因果關係外,同時須考慮信賴原則及違法阻卻等問題,加以全盤分析、綜合判斷。以下係針對肇事原因分析過程所常用引用的重要法則,如因果關係、信賴之原則及違法性阻卻加以說明。
2010-07-27 21:42:36 補充:
因果關係~(一)條件說;(二)相當因果關係說;信賴之原則~所謂「信賴原則」乃容許危險之法理於具體適用時,尤其對於交通事故之刑事責任範圍,予以合理界限時所興起之理論。意即行為人為某種行為時,倘信賴被害人或第三人採取適當行動係相當者,縱因被害人或第三人之不適當行動而發生結果,亦不負其責任之原則。違法性及違法阻卻事由~違法性:侵權行為的成立,除以侵害他人的權利肇致損害為構成要件外,尚須有不法及故意或過失為前提。因此產生了所謂「結果不法說」與「行為不法說」二者,前者為客觀歸責,後者為主觀歸責。阻卻違法事由:法規因其內在之目的、性質等差異,所必要之違法性的程度,各有不同。
2010-07-27 21:42:58 補充:
各個法領域因其違法性之量或質互有不同,違法性之程度即有高低強弱之別,此即「違法之相對性」的概念。目前在國內的鑑定相關單位參考之模式,因此依本題嘗試從碰撞型態中,導出行為與事故發生之因果關係,並將違規行為界定故意與過失,依其行為程度而給予不同的責任大小,期建立一套鑑定分析思考模式。肇事鑑定責任認定與大小,不但攸關事故當事人間刑事、民事之訴訟外,並藉此了解民眾違規行為程度,進而加強執法重點,改善交通設施、法規之不足,以減少肇事事故發生。
2010-07-27 21:43:18 補充:
各種事故類型,依車輛所碰撞的位置、碰撞時地點、行車方向及車輛種類,歸納出肇事原因之行為,並結合相關道路交通法規,將各種碰撞加以系統化整理,再推斷事故責任歸屬及所違反交通法規,進而分析模式,俾提供肇事當事者、警方或鑑定者作為原因分析鑑定。僅供參考。

急!交通事故責任歸屬&理賠?生氣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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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Rosalind
at 2010-06-21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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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Pup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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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arolina Fran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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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t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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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哪裡可取得汽車駕駛教練師資課程的書籍如右: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道路交通管制設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學員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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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Brian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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