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問題3(期中考題)~急 - 社會議題
By Quanna
at 2006-04-09T00:00
at 2006-04-09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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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酒醉駕車撞傷乙後逃逸,在逃逸途中又撞傷丙,丙當場死亡,嗣乙亦因傷重不治,問甲之行為應如何論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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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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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oe
at 2006-04-09T01:15
at 2006-04-09T01:15
1.甲酒醉駕車,應構成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不能安全駕駛罪」。
2.甲而後又撞傷乙,嗣乙亦因傷重不治,顯然構成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之
「過失致死罪」。
3.甲肇事後逃逸,顯然構成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之「肇事逃逸罪」。
4.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二第一項之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
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應即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並向警察機關報告,不
得駛離。依刑法第十五條,具保證人地位,屬不作為犯,應以第二百九四
條第二項之「遺棄罪」論處。
5.皆不能以酒醉阻卻罪責。
6.結果:
(1)肇事逃逸與遺棄罪,係屬一逃逸行為觸犯數罪名,依第五十五條從一重
處斷。實務上亦論以遺棄罪。
(2)「不能安全駕駛罪」、「過失致死罪」及「遺棄罪」,依第五十條,併
合處罰之。
二.對丙的部分:
1.甲酒醉駕車,與乙的部份屬同一行為,不另論處。
2.甲在逃逸途中又撞傷丙,丙當場死亡,顯然構成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之
「過失致死罪」。
3.不能以酒醉阻卻罪責。
4.結果:
甲在此部分應以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之「過失致死罪」論處。
三.綜上,甲應分別負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不能安全駕駛罪」,及乙死亡之
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之「過失致死罪」、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項之「遺棄
罪」,及丙死亡之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之「過失致死罪」。
2006-04-09 12:34:12 補充:
若是考試題目,別忘了要視考試時間決定答題字數!
By Zanna
at 2006-04-10T18:54
at 2006-04-10T18:54
1.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甲酒醉駕車撞傷乙顯已該當過失傷害罪。
2.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甲酒醉開車顯已該當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3.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甲撞傷乙後逃逸險然已該當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
4.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1〉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二第一項之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應即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並向警察機關報告,不得駛離;違者吊扣其駕照三個月至六個月;逃逸者吊銷駕駛執照。
〈2〉甲撞傷乙後並未依法令規定,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並向警察機關報告,不得駛離,顯已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遺棄罪。
5.競合:
〈1〉肇事逃逸與遺棄罪,係屬一個逃逸行為觸犯數罪名,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實務上以遺棄罪處斷。
〈2〉過失傷害、酒罪駕車及遺棄罪部分,依刑法第五十條,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二〉丙的部分:
1.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甲酒醉駕車撞傷乙後逃逸,在逃逸途中又撞傷丙,丙當場死亡,顯然已該當過失致死罪。
2.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甲撞死丙後若有逃逸則再該當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
3.甲撞死丙後若有逃逸行為,死亡之丙則不會成為遺棄罪客體,遺棄罪係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丙已生死亡結果並非無自救力之人。
4.競合:過失致人於死與肇事逃逸罪,依刑法第五十條,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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