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歲小孩也會犯公然猥褻罪嗎? - 社會議題
By Ida
at 2010-11-25T00:00
at 2010-11-25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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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大家~一ㄍ十歲小男生和女同學在課堂上嬉鬧,小男生做ㄌ一ㄍ動作作勢要親女同學ㄉ臉頰,女同學閃開ㄌ,之後女同學ㄉ母親很生氣要告小男生公然猥褻可以成立嗎~而女同學ㄉ母親還怒罵小男生風流給對方ㄉ母親聽~請大家幫幫我
已更新項目:
何謂兩性平等~老師已經很明確ㄉ說是男生比較吃虧
而昨天女同學ㄉ母親也跑ㄉ小男生ㄉ安親班去對小男生大小聲
今早雙方家長見面女同學母親又大小聲說要提告說自己ㄉ女兒不是花癡是男童太風流~身為母親ㄉ我情何以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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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兩性平等~老師已經很明確ㄉ說是男生比較吃虧
而昨天女同學ㄉ母親也跑ㄉ小男生ㄉ安親班去對小男生大小聲
今早雙方家長見面女同學母親又大小聲說要提告說自己ㄉ女兒不是花癡是男童太風流~身為母親ㄉ我情何以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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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議題
All Comments
By Eartha
at 2010-11-26T07:59
at 2010-11-26T07:59
這個前提,就表示妳家孩子沒事。況且作勢要親吻的動作(未親到),還不到猥褻的地步,也屬於未遂,縱然要以刑法第 227 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這一條來相繩,也因為行為“未遂“而無法起訴,該條指出,除第一、第三項未遂須罰,第二項未遂無有罰則。所以,不能罰。
這條是屬於妨害性自主罪的其中一條,跟公然猥褻的“妨害風化“是不一樣的。
至於不罰十歲小孩的規定,樓上的朋友已經明確點出,就是刑法第 18 條: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不過,也不是完全不須矯正,第 86 條也有規定:因未滿十四歲而不罰者,得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倘若對方繼續咄咄逼人、甚至以侮辱字眼公然侮辱妳家孩子的人格,建議妳蒐證(錄音、錄影、人證)後,對對方提出公然侮辱、誹謗之告訴,並要附帶民事賠償,讓他停止不理性的侮辱行為,並要其為不理性行為付出代價。
2010-11-26 13:16:20 補充:
樓下的大哥,您似乎忘記了另一個法規了,這法規才是專門針對七歲以上,十二歲以下的兒童專門的法律,那就是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這是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6條第四項規定訂定的,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人,有不良行為或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準用該辦法之規定。所以,本案中的兒童乃係觸及該法第三條之規定:本辦法所稱少年不良行為,指少年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一五、其他有妨害善良風俗或公共秩序之行為。
2010-11-26 13:16:32 補充:
第五條也有明文規定:學校、社會團體、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構) 得知少年有不良行為或虞犯等情事,“必要時“通知警察機關協助處理。
這裡也是希望各團體能夠先行介入處理,以免傷害兒童的心靈,所以學校方面必須積極處理。而這部份是否能移送少年法庭,警察機關在當下也具有一定的權責來作調解,務必要讓兒童傷害降到最低。這正是本法獨立出少年法的精神所在,對於七歲到十二歲兒童的專門保護法規。
之所以不提少年法,是因為這個法對於本案的行為來說,實在太過重了!我不想下到這些無辜的父母。但是既然您提了,當然就必須提出這個完全符合本案適用的法規,不然被您說誤導他人,實在很難過。
2010-11-26 14:07:55 補充: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 條明定:本法稱少年者,謂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
而您所說的85-1條第一項: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人,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由少年法院適用少年保護事件之規定處理之。也就是以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來處理,而非以少年事件處理法來處置,這是針對特定對象所特別訂定的特別法,您是志工應該很清楚吧!這點法規說得很清楚,請您也要清楚個中處理的不同。
2010-11-26 14:16:08 補充:
本來處理兒童少年的問題就是一個很複雜而且敏感的問題,若是要以對待成年人一般對錯分明的法律來對待懵懂無知的兒少,實在太過嚴重,所以才會訂定很多的特別法來保護兒童不受法律嚴峻的傷害,給無知的兒童更多機會,不要以嚴刑峻法扼殺了孩子的將來。
而刑法裡的第 86 條:因未滿十四歲而不罰者,得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這也是必須以特別法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來執行,而非以刑法的罰來處分,請您也務必要釐清,並非不名其義,而是不想多說枝節,既然您也提了,就順便講了,以免又被說是誤導。
2010-11-26 14:19:47 補充:
所以,光是一個少年處理法,是不足以涵蓋所以嘔的少年事件處理的,還必須有其他的相關法規特別處理與執行辦法的規範,才能讓兒童少年的案子處理上更真審慎、不致誤傷了孩子!既然您自稱法律系畢業,還當法院少年志工,就請您務必多方了解兒童少年法律的配套,給予所有的兒童少年最好、最正確的導引!
By Zora
at 2010-11-27T08:12
at 2010-11-27T08:12
性騷擾防治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二、......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
性騷擾防治法 第 20 條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By Jack
at 2010-11-25T13:28
at 2010-11-25T13:28
By Necoo
at 2010-11-29T17:39
at 2010-11-29T17:39
By Olga
at 2010-11-29T23:48
at 2010-11-29T23:48
也告不了吧
風流我不知道
但是如果罵的太誇張反而能告對方吧...
小學...
就回家或在學校教育一下管教一下就可以了吧
By Megan
at 2010-11-26T04:04
at 2010-11-26T04:04
這真的太誇張了
By Oliver
at 2010-11-29T04:12
at 2010-11-29T04:12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條:
本法稱少年者,謂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
所以,建議雙方與教師應該利用此機會,進行兩性平等教育才是~~~
2010-11-25 15:21:16 補充:
何謂兩性平等~老師已經很明確的說是男生比較吃虧
針對這位老師的說法,在下無言~~~~~~~~~~
(不知是社會的錯?還是某人的錯?讓這位老師有這種說法)
至於那位家長的所作為~~~
相信該家長絕對是刑法需負完整刑事責任的滿18歲之人。
換句話說~~~十歲小孩有法律給予的免責處份
但對方家長就沒有此項免責權利(公然侮辱罪)
不過,還是建議~~~雙方妥善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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