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自由行為 - 安全駕駛
By Yedda
at 2009-03-14T00:00
at 2009-03-14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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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原因自由行為]與刑法一八五之三條之[不能安全駕駛罪]有何關連呢?能論及原因自由行為減免罪責或具備罪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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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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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dwina
at 2009-03-15T01:11
at 2009-03-15T01:11
刑法19條規定:
第一項: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第二項: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第三項: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刑法第十九條一二項的規定是考慮到行為人因意識模糊或有精神障礙而無法辨識其行為,對於其所做的違法行為,刑法予以阻卻其罪責,若行為時有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導致辨識行為違法的能力欠缺或減低時,予以免責,故不成立犯罪。
而刑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是為防止行為人意圖規避刑責,故意或過失使自己陷於精神障礙或意識模糊的狀態,而阻卻罪責,對於此行為不適用十九條一二項規定,故無法阻卻罪責,仍成立犯罪。例如:殺人前先喝酒使自己陷於意識模糊,然後採取殺人行為,仍不得阻卻罪責,仍成立犯罪。(故意原因自由行為)
學說上稱因故意或過失使自己陷於意識模糊後的狀態或精神障礙而違法行為者為原因自由行為,不能阻卻罪責,仍成立犯罪。
刑法一八五之三規定:使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一八五之三的規定是處罰公共危險的違法行為,因為如果使用毒品或麻醉藥品或酒類往往會使駕駛人神智不清,無法安全駕駛,如果適用十九條之一之二的規定,則危險駕駛的行為人可主張因為其精神狀態或意識不清楚,不能辨識其行為,而能不成立犯罪,故刑法有第十九條之三項的規定,使行為人喝酒駕車的行為仍成立犯罪,不適用第十九第一第二項的阻卻罪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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