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到家庭暴力!請問如何經由法律訴請離婚?? - 家暴
By Victoria
at 2005-05-09T00:00
at 2005-05-09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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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長期受到家暴,決定離婚。可是對方卻不肯罷休,要拿小孩子的監護權做擋箭牌,如今本人持已有驗傷單、及到警局備案持有家庭暴力與兒童保護案件調查紀錄表..原則上對於傷害的部分暫不提出告訴,只希望藉由法律途徑經由法院訴請離婚。
請問需要經由哪些途徑辦理,煩請竭盡所能的幫本人提供詳細申辦過程!!感激不盡謝謝!!
Update:
嗯!!是的,因為小孩的父親也會對小孩施暴,也沒有能力撫養小孩
請問需要經由哪些途徑辦理,煩請竭盡所能的幫本人提供詳細申辦過程!!感激不盡謝謝!!
Update:
嗯!!是的,因為小孩的父親也會對小孩施暴,也沒有能力撫養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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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By Daniel
at 2005-05-13T06:28
at 2005-05-13T06:28
法院受理通常保護令之聲請後,除有不合法之情形逕以裁定駁回者外,應
即行審理程序。
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
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
一 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
二 禁止相對人直接或間接對於被害人為騷擾、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
之聯絡行為。
三 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之住居所,必要時並得禁止相對人就該不動產為
處分行為或為其他假處分。
四 命相對人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
或其他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
五 定汽、機車及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之使用權,必
要時並得命交付之。
六 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共
同任之、行使或負擔之內容及方法,必要時並得命交付子女。
七 定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必要時並得禁止會面交往。
八 命相對人給付被害人住居所之租金或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
九 命相對人交付被害人或特定家庭成員之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損害等費用。
一○ 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輔導。
一一 命相對人負擔相當之律師費。
一二 命其他保護被害人及其特定家庭成員之必要命令。
或者你可以打電話去詢問一下專業的人士跟政府機構
通報家暴防治中心專線電話為0800-024-995或直接打113
台北市晚晴婦女協會(02)27080126 傳真(02)27092223
高雄市晚晴婦女協會(07)3227188 傳真(07)3227566
台中市晚晴婦女協會 (04)2371-5119 傳真(04)2371-3988
台灣婦女救援協會(02)2356-9595
*********************************************************************
我是建議你!
1.有因為先生施暴就去驗傷~!這樣的意義在於讓檢察官知道你是屬於長期受暴的狀況!
2.有家暴狀況一定要報案~讓警方或家暴中心留有報案紀錄!
3.申請家暴隔離後~時間期滿!再有類似狀況~再申請!!!
然後再到法院提出受長期受暴婚姻訴請"判決離婚"!
*********************************************************************畢竟我不是當事人也不是你委任律師,對你的案情也不清楚!
給你法條引援~看你適合你的情況適合哪一方面的訴請"辦決離婚"
民法親屬編時加入第二款「如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者亦可請求判決離婚。」有一些婦女有使用這一款規定訴請離婚,以目前正處於「事實分居」,實際上難以維持婚姻為理由訴請離婚,為應有證據的取得,例如:戶籍謄本、鄰里長的書面證明,子女、鄰居和丈夫談話之證明等,至於分居滿多久才可以,這要看法官認定了,認定的原則在於〝婚姻已無實質意義、雙方均無意挽回,以致感情日趨冷漠,形同陌路,婚姻基礎顯然已經動搖、難以維持婚姻等〞。
民法第1052條: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 重婚者。
二 與人通姦者。
三 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四 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五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六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七 有不治之惡疾者。
八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九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一○ 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你試試看!!!
不過對於無法扶養小孩的監護人~在對於派決離婚確定後會詢問小孩的監護權!
如果你提出證明妳先生無能利扶養~當然你就是能很順利取的監護權!
加油!!!
補充一下!!!
第 1116 條 (扶養權利人之順序)
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不足扶養其全體時,
依左列順序定其受扶養之人:
一 直系血親尊親屬。
第 1117 條 (受扶養之要件)
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2005-05-09 22:22:41 補充:
你是希望取得小孩監護權嗎?
By Suhail Hany
at 2005-05-12T23:00
at 2005-05-12T23:00
By Skylar Davis
at 2005-05-12T00:43
at 2005-05-12T00:43
可向當地的社會局或社會福利館請求協助
經由社工人員協助辦理
而且你若要聘請律師
因你是家暴受害者可申請律師費的補助
若你不想花錢請律師
就得自己寫訴狀跑法院
訴狀的格式範例各個法院網站都有
你可自己上網查資料
記的要附上你的驗傷單及家暴單......
所有的證據都要附上去
訴狀完成後要自己送法院
然後等候開庭通知
假設你想爭取孩子的監護權
就要一併寫在訴狀上
到時開庭後法官會請社工員進行探視
依雙方的各項條件來評估
作為孩子的監護權歸屬的建議
法官通常會依社工的報告來審定
但你的小孩有兒童保護案件的紀錄
是有受虐嗎?
如果是
那應該會判給你
通常離婚訴訟的案件
最快也要4-6個月
慢則1-N年(不確定)
你要有心理準備打長期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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