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解釋下列專有名詞嗎? - 社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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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orothy
at 2006-02-21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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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解釋一下下列的專有名詞嗎 ~『行政裁量』『不確定法律』『下命處分』『形成處分』『確認處分』『授益處分』『負擔處分』『事實行為』,然後可以用白話點還有附加點生活例子這樣可以讓我清楚些!麻煩各位法律強者大大了,外加可以詳細分析一下 (授益處分) 跟 (形成處分) 的區別嗎?因為這兩各好像都牽扯到有關公務員任務或是核准專利等等,有點不太請楚~多麻煩一下~謝謝!!

All 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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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avid
at 2006-02-21T11:42
-----(一)構成要件--不確定法律概念              |法律之適用 ---|----(二)法律效果--行政裁量              |              -----(三)兩者之區別--質的區別行政裁量:所謂行政裁量,乃行政機關根據法律授權,基於行政目的,自由斟酙,選擇自己認為正確的行為,而原則上不受法院審查者.目前我國通說認為裁量限於「法律效果」而非「構成要件」之裁量.    例如環保署根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八條,主管機關有權針對違反緊急防制措施之人,「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令其停工或停業」.此時,凡新台幣十萬元至一百萬元之間的罰鍰,皆為行政機關的裁量;而是否停工或停業,亦為其裁量.行政機關在此範圍內所做的決定,皆為合法.不確定法律概念:在成文法中,關於構成要件常常有一些抽象概括的條文,如「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猥褻」等.法律使用此等文字,或因立法者對於規範事項無法完全預見,或為涵蓋更廣的規範空間,或因語言上先天限制,或為了因應社會變遷,甚或為了配合科技發展.但不確定法律概念雖然抽象,其意義之確定仍為法律解釋之問題.故與裁量不同之處在於,基本上不確定法律概念並不賦予行政機關決定空間.對於「猥褻」、「妨礙公平競爭之虞」之類的概念,仍然應該只有一個正確答案.也因此法院可為審查,並不受行政機關解釋之拘束.====================================以處分內容為區分標準:    以行政處分內容作為分類之標準,行政處分可分為下命、形成及確認處分三種.此項分類乃最普遍及最具傳統意義之分類,蓋行政處分概念在十九世紀末引進德語法域之初,原本即視之為對人民權利義務有所處置或裁決的手段,並賦予與法院之判決相類似之性質,而判決向來分為給付判決、形成判決及確認判決三類,形成處分與確認處分用語相同於判決,下命處分則與給付判決相當.下命處分:(1)下命處分指命相對人為特定之作為、不作為或忍受的處分;納稅處分、徵   兵處分及警察機關為維護秩序之各種處分均屬之.(2)下命處分所課予之義務,相對人未履行時,即生強制執行之問題,各種處分   之中亦唯有下命處分有強制執行之可能性及必要性.形成處分:(形成新的法律關係的處分)(1)形成處分指行政處分之內容係設定、變更或撤銷(廢止)法律關係者而言,   故給予特許、對公務員之任命或免職、核准歸化、准許專利以及關於物   的一般處分等,皆屬形成處分之性質.(2)形成處分一經確定,即有拘(羈)束力,不生執行或停止執行之問題.確認處分:(確認舊的法律關係)(1)確認處分包括對法律關係存否之確認,以及對人之地位或物之性質在法律   上具有重要意義事項的認定.所謂在法律上具有重要意義事項的認定,係指   此種認定直接影響行政法上法律效果者而言.(2)例:土地登記(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以下)、耕地租約登記(耕地三七五減租條   例第六條)、商標專用權範圍之評定(商標法第五十四條);又如依戶籍法所   為之各種戶籍登記(戶籍法第五、三十八條)、自耕能力證明之發給、公務   人員退休金或保險金數額之核定等.==================================以對關係人之效果為區分標準:    按照行政處分之效果對相對人法益所生之影響,可分為授益處分、負擔處分及混合效力處分;如果行政處分之效果尚及於相對人以外之他人,則另有第三人效力處分之概念.授益處分:行政處分之效果對相對人設定或確認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稱為         授益處分.准許商標註冊、核准專利、任命為公務員、發給執照等         係屬設定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性質之授益處分;確認相對人具有某種         身分如本國國籍或公職候選人資格等,亦屬於授益處分之一種.負擔處分:若行政處分之效果係課予相對人義務或產生法律上之不利益者,稱         為負擔處分.徵兵、課稅或免職處分,為典型之負擔處分.各種下命         處分或拒絕為授益處分通常亦屬負擔處分.==========================================事實行為:指行政主體直接發生事實上效果之行為,其與行政處分或其他基於意思表示之行為者不同,在於後者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為要素.事實行為包羅甚廣,舉凡行政機關之內部行為,對公眾所作之報導、勸告、建議等所謂行政指導行為、興建公共設施、實施教育及訓練等均屬其範圍.以物理上之強制力為手段的執行行為與行政處分不易分辨之觀念通知,亦應歸之於事實行為.

候鳥遷徙是受到激素的影響,請問是受到何種激素的影響呢?

Lily avatar
By Lily
at 2006-02-20T00:00
國中課本有學過,候鳥遷徙是受到激素的影響,
請問是受到何種激素的影響呢?謝謝!

請教誰知道泛紫聯盟立委網站?

Freda avatar
By Freda
at 2006-02-20T00:00
請教誰知道泛紫聯盟?求大家告訴我吧!我已經找了一個早上都還沒找到,快瘋了!

大氣是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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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ohn
at 2006-02-20T00:00
大氣是如何界定!?
大氣有許多分類方式,請說明其差別,對應人類生活相關性。

大氣是如何界定?試描述之。

Rosalind avatar
By Rosalind
at 2006-02-20T00:00
大氣有許多分類方式,請說明其差別,對應人類生活相關性
Update:
請簡短一點
不用太多

如要報考4季2專農業類組的應讀的各科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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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Kama
at 2006-02-20T00:00
希望能請各位幫我回答
之前有發問過 一次
結果網路被停
現在重新發問 ..
謝謝各位大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