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兵役法? - 社會議題
By Edward Lewis
at 2013-12-28T00:00
at 2013-12-28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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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什麼憲法規定男性國民的義務而沒有女性。這樣是不是造成性別不平等。當兵是剝奪人權的事怎麼可以性別不平等的來剝奪?
已更新項目:
可是之前的軍法審判跟一般法庭不同冤死一個人 還有洪仲丘案剝奪生命權 而且限制了人權中的自由權 還沒有選擇工作的自由 每個人都有不同的身體狀況,應以身體狀況來區別而不應以性別的生理構造來區別 強壯的女性也有柔弱的男性 應該把強壯的人徵召過去?
2 個已更新項目:
我是認為用同一個水平來定強壯。就算男性一般比女性強,但還是有些女性可達到該標準,所以應以同一標準來定
3 個已更新項目:
而且長官可以利用法律來制裁低階的士兵。造成不平等 因為士兵不能隨意罷工 就跟洪仲丘案一樣。把操練到死 請問為何他要服從而不自動停下來休息
4 個已更新項目:
男性應該享有自由權。 我認為這項義務嚴重偉反人權 如果因生理上的不同來行義務 那為何不定一個成熟健康的女性在幾歲到幾歲之間一定要產下胎兒來避免少子化 不服從就關起來。如果女性有自由不生子那相對而言男性也可不當兵
5 個已更新項目:
在舉一個例子 國民義務教育 學生的成積服裝儀容不符合老師要求 罰他去操場跑到暈倒為止或關在教室一整夜不得回家 與服兵役一樣限制自由也一樣是義務 關在教室就如同關禁閉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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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之前的軍法審判跟一般法庭不同冤死一個人 還有洪仲丘案剝奪生命權 而且限制了人權中的自由權 還沒有選擇工作的自由 每個人都有不同的身體狀況,應以身體狀況來區別而不應以性別的生理構造來區別 強壯的女性也有柔弱的男性 應該把強壯的人徵召過去?
2 個已更新項目:
我是認為用同一個水平來定強壯。就算男性一般比女性強,但還是有些女性可達到該標準,所以應以同一標準來定
3 個已更新項目:
而且長官可以利用法律來制裁低階的士兵。造成不平等 因為士兵不能隨意罷工 就跟洪仲丘案一樣。把操練到死 請問為何他要服從而不自動停下來休息
4 個已更新項目:
男性應該享有自由權。 我認為這項義務嚴重偉反人權 如果因生理上的不同來行義務 那為何不定一個成熟健康的女性在幾歲到幾歲之間一定要產下胎兒來避免少子化 不服從就關起來。如果女性有自由不生子那相對而言男性也可不當兵
5 個已更新項目:
在舉一個例子 國民義務教育 學生的成積服裝儀容不符合老師要求 罰他去操場跑到暈倒為止或關在教室一整夜不得回家 與服兵役一樣限制自由也一樣是義務 關在教室就如同關禁閉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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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議題
All Comments
By Joe
at 2013-12-28T17:25
at 2013-12-28T17:25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
怎會剝奪人權
況且 大法官解釋第490號
立法者鑒於男女生理上之差異及因此種差異所生之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之不同,於兵役法第一條規定: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係為實踐國家目的及憲法上人民之基本義務而為之規定,原屬立法政策之考量,
大法官都認定此為合憲規定
就看板大有其他理由來反駁
2013-12-29 07:11:01 補充:
洪仲丘案為人為因素
並非法律制定去剝奪其生命權及其自由權
至於性別歧視等等
除非板大可以舉證 強壯的女人比男人多
任何比賽女人的成績比男生好
不然醫學調查 男人的體能本就比女生好(以平均值而言)
所以 不能單以一案來斷定相關問題
至於強壯的人 請問標準為何?
男女很好判定 但強壯定義??
2013-12-30 07:11:45 補充:
板大不能以結果來導論答案
洪仲丘的狀況 板大認為 就算他休息 那些人會放過他嗎?
法律是死的 人才是活的
以板大所舉老師的 相關例子 老師亦有違法之虞
自由權 在一定範圍內 是允許的 但不是無極限擴張
且若大多數人 認為男女不平等 板大又能如何
法律是人訂的 只要大多數人 認同板大說法
當然可以修改相關法律
但請問 由兵役法創立至今 有人反對過嗎?
用法的是人 如何解釋法的 也是人
若人有偏見 就算把兵役法第一條修正了
標準還是在人認定
2013-12-30 07:14:48 補充:
況且 現在並無禁止女性當兵的問題
且現在當兵也有替代役等等相關變通方式
每個人有每個人的選擇
法律 很難做到每個人都認同 只能取最大公約數
不然 任何犯罪的人 都說那條法律不合法
酒駕 不應該抓
毒品 不應該抓
偷竊 不應該抓
板大認為 國能成為國?
2013-12-30 16:28:06 補充:
不過軍人不應該用軍法審判 就算當兵也應該得到憲法的保護
---這點我部分反對
或在平時 應該要以普通法審判
但目前台灣與對岸為分裂狀態為事實
不能保證雙方永遠不會擦槍走火
若真的進入戰爭階段 是否適用普通法 個人就不認同
至於版大後段 我只有一個質疑
若板大認為那樣稱為奴隸
國家又為何要給人民義務教育
權利與義務應該相輔相成 只想權利 不要盡義務 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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