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學與人生的考題!!!!! - 社會議題
By Erin
at 2009-04-11T00:00
at 2009-04-11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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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求幸福是人的共同目標,而人的命運是他的性格,只是人不可忽略了讓社會文化制度更合理的責任,例如去年大法官釋憲案,判決昔日保障視障者從事按摩業的法律三年後失效,其法理有三。此釋憲案便對視障按摩工作者衝擊甚大。請說明此三項法理是甚麼?
哲學與人生的考題阿!!!!
到底是哪三項法理???
幫忙一下~
Update:
可以說簡單一點嗎~
因為是簡答題而已
哲學與人生的考題阿!!!!
到底是哪三項法理???
幫忙一下~
Update:
可以說簡單一點嗎~
因為是簡答題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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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nnie
at 2009-04-14T03:36
at 2009-04-14T03:36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裡與「視障者」的相關條文
第四十六條 非視覺功能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但醫護人員以按摩為病人治療者,不在此限。
第九十八條 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者,處以罰款。罰鍰之收入,應納入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供作促進視覺功能障礙者就業之用。
g資料來源h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禁止非視障者從事按摩業始於民國 69 年的殘障福利法,但隨著社會發展,按摩就業和消費市場擴大,坊間的腳底按摩、推拿塑身、護膚美容、健康會館或理髮店等行業,只要營業中有明眼人按摩,都可能被處罰。所以,僅允許視障者從事按摩業,恐使有意投身專業按摩工作的非視障者必須轉行或失業,無法形成多元競爭環境以利消費者選擇,與保障視障者工作權的就業利益相比較,並不相當,也不符比例原則。
基於積極性差別待遇(positive discrimination treatment)的理念,因此,對於視覺障礙者的就業權益問題,採取的是比定額僱用更高標準的保護原則,藉此達到保障視障者工作權益的作用,只是,從過去的殘障福利法、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到現今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這一路下來該項條文規定的保障效果有多大、有多廣及其所衍生出來之預期或非預期性的衝擊影響深遠。顯而易見的是這些的議題思考均缺乏理性評估的論述基礎,相反地,還是過於停留在悲憫指稱的道德層次上。關乎於「視障者-按摩工作」的『無知之幕』是有它進一步廓清與探究的必要。
如何在職業種類上朝著「多樣性」與「可能性」的方向思考,這才是從視障者角度來思索按摩工作的真義所在。讓非視障者不能專門從事按摩業的目的,不是要剝奪弱勢族群的工作空間,反而是要共創雙贏的契機,藉此讓視障者有著更多從事其他行業機會,對此,將按摩工作專屬於視覺障礙者,同時窄化了視障者從事其它行業的就業機會。總之,在這裡的論述真義乃是如何破除「唯一vs.之一」的可能迷思,也就是說,「非視覺功能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之單一職種的限定做法,所帶來的不全然是特許的優惠權益和生存機會,有可能限縮了視障者可以發揮更多能力的施展空間。
競爭性就業、支持性就業與庇護性就業之於所有身障者的照顧管理機制,這更是正本清源的改革工程。從非視障者角度而來的論述觀點,一方面說明了理療按摩所潛藏市場經濟與人性誘因的結構性限制,而這也說明了所謂「掛羊頭賣狗肉」的突兀景象,實乃是預料之中的發展後果。明眼人、視障者以及消費者如何在所鑲嵌的平台設計底下,以營造出合作性夥伴關係的共贏契機,這會是較為務實的解決對策對。將消極規範的他律制裁朝著鼓勵聘僱的合作模式,這將不失為是破解條款的可行之道,甚至於可以考慮日後全面性開放之後的特許基金,藉此提供視障者更多職業轉銜與業輔導的可能出路。
2009-04-13 13:38:16 補充:
這三項法理就是第一段裡的內容:
[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權"、第十五條"工作權"以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等等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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