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家暴而離家 - 家暴
By Emily
at 2010-12-03T00:00
at 2010-12-03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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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家暴而離家快六個月嘞!先生以未履行同居要申請離婚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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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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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Wallis
at 2010-12-03T10:29
at 2010-12-03T10:29
你的問題有分幾點
第一點:你受到家庭暴力是否有報案跟驗傷呢?
第二點:未履行同居是多久時間呢
我來解釋給你聽配合法規跟實際行況
第一點:
證據人證:親朋好友是否能幫你當證人呢?因你先生家庭暴力有誰看見是否請他出來當證人嗎?
第二點:
證據物證:你是否有報案呢? 是否有驗傷呢?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民法第一○○○一條本文明白宣示:「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夫妻履行同居之義務與夫妻住所之設定,並非相同,然在具體情況同居義務仍多與夫妻住所之決定有關。依照民法第一○○二條第一項規定,夫妻之住所原則上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而法院在依聲請而裁定夫妻之住所時,原則會依據民法第一○○二條第二項規定,先以夫妻共同戶籍地推定為夫妻之住所。當夫妻之一方不履行同居義務時,他方配偶可對之提起履行同居之訴,倘若不履行同居者無法提出正當理由時,法院就會判決其敗訴。對方在敗訴後如仍然拒絕履行同居義務,由於此一義務為不可替代行為,對之直接強制會影響到他方人身自由限制,也不適宜對之實施間接強制,故夫妻同居之判決不許強制執行。而此一判決,可供作日後夫妻離婚訴訟不履行同居義務之證據。依前所述,夫妻之一方如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可不負同居之義務(民法第一○○○一條但書),而有正當理由僅能作為拒絕履行同居義務之抗辯而已,並非可以直接提起分居之訴。至於何謂正當理由,民法並未規定,由法院就具體個案來認定。實務上認定屬於正當理由者有:不堪同居之虐待、納妾等。不屬於正當理由者有:出家為尼、夫秉性愚鈍,缺乏常識、妻將特有財產攜回娘家等。處於分居狀態之夫妻,仍應遵守婚姻關係中之權利義務,故夫妻不得再與他人結婚或發生性行為,否則仍構成重婚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或通姦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至於分居時之夫妻財產制,除夫妻雙方可協議變更為夫妻財產制外,尚可依據民法第一千零十條第二項規定:「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時」之理由,直接聲請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來簡化彼此的財產關係。分居一定期間是否可以作為離婚之理由,是許多人的疑問,但是依據現行民法規定,分居並非為裁判離婚之十個具體理由之一,故不可以分居達到一定期間為由,直接訴請離婚,惟在立法院審查中之民法親屬篇部分條文修正案中,則是將夫妻分居
達三年以上之規定放入裁判離婚原因之一。
於修法前,處於分居狀態之一方,如欲請求裁判離婚,仍可援用以下兩個法律依據加以主張。第一個法律依據是依照現行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之規定來訴請離婚,然如為惡意遺棄之一方,並無權利提起。第二個法律依據為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之規定。
By Anthony
at 2010-12-03T14:35
at 2010-12-03T14:35
By Thomas
at 2010-12-03T22:50
at 2010-12-03T22:50
By Xanthe
at 2010-12-06T21:31
at 2010-12-06T21:31
By Quanna
at 2010-12-05T07:09
at 2010-12-05T07:09
基本上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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