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父親家暴而住育幼院,現在父親要告我遺棄罪行嗎? - 家暴
By Todd Johnson
at 2007-05-29T00:00
at 2007-05-29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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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親於20年前即離婚,在父親自小長期家暴下受社會局保護下2次住進育幼院生活,如今本人已30歲且結婚生子跟他早已不相往來,如今父親提告我遺棄罪並要我負擔他日後的生活費,請問我可以申請什麼相關證明來保護自己及我的家庭嗎?
Update:
1.本人現今無工作無財產,需要負擔他的生活費嗎?
2.我先生會因此而被牽扯(負擔他日後的生活費)進來嗎?
3.當初結婚(我已滿20歲)只請母親做主婚人,而如今父親查出我與夫家的住址並揚言要來夫家鬧(只因他不承認)我可以如何不讓他騷擾我的家庭呢?
Update:
1.本人現今無工作無財產,需要負擔他的生活費嗎?
2.我先生會因此而被牽扯(負擔他日後的生活費)進來嗎?
3.當初結婚(我已滿20歲)只請母親做主婚人,而如今父親查出我與夫家的住址並揚言要來夫家鬧(只因他不承認)我可以如何不讓他騷擾我的家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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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By Candice
at 2007-05-30T06:39
at 2007-05-30T06:39
2. 至於你需不需要負擔他的生活費?可能要看情況,建議你找個律師諮詢一下。之前的案例中有一個父親告不成是因為父親比兒女有錢。
3. 根據民法第1115條,女婿的扶養順位排在第六,如果前五順位的人都沒錢扶養,才會輪到。
4. 成年人結婚是自己的事,父母沒有承認或不承認的權利!
5. 在門口裝上攝影及錄音器材,只要鬧過頭就報警,根據不同犯行告不同的罪:強制、擅入民宅、恐嚇、公然侮辱、公共危險都是可能的罪。
By Valerie
at 2007-06-01T17:03
at 2007-06-01T17:03
妳也反告他遺棄罪
相關條文在民法親屬篇可供參考
#967~#1225
下列提出幾條較符合你的狀況條文
********************************************************
民法#1114條第一項明文規定:
直系血親有互相扶養之義務
(妳小時候他並沒有扶養妳)
********************************************************
而#1116-1:
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
(也就是說父母扶養子女義務等同於子女扶養父母義務)
********************************************************
另外#1116-2: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當年妳10歲而他離婚也罔顧子女教養,甚至出現家暴以致妳需接受社會局安排;重點是既使離婚他也必須承擔扶養責任)
********************************************************
此外
雖然民法#1114條第一項明文規定:直系血親有互相扶養之義務
但#1117也明文規定:
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除非他養不活自己,否則妳現階段無須扶養他)
*********************************************************
再者#1118:
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如果因為扶養他而影響你的正常生計,可是情況減輕妳的扶養義務)
*********************************************************
#1119:
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
(其實大意跟上述#1118一樣)
*********************************************************
簡單來說重點有幾項:
1.他告妳遺棄,你也可以反告她遺棄;因為他過去並沒有善盡為人父母的義務
2.基於法條規定,妳確實有扶養義務;但僅限於他無法自给生活為限;而即使因為他無法自給生活,法律也保障你可以依自己生活與經濟狀況而適度減低扶養義務(例如他提出每個月20000,但妳能依此主張減為每月10000)
*********************************************************
至於妳丈夫是否會被捲入
重點在於你們取得共識
甚至你丈夫也可以反告他騷擾
應該說雖是夫妻
但無須概括承受妻子父親無意義的胡鬧
真要玩就玩硬一點
你們或許會有損失
但絕對不是束手無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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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妳丈夫是否要出錢
基於民法#1115: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一 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 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 家長。
四 兄弟姊妹。
五 家屬。
六 子婦、女婿。
七 夫妻之父母。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也就是說如果妳丈夫扶養前面六項都還很有錢,才需要扶養那個拋家棄子的人)
*********************************************************
在此
基於我個人立場
我其實是支持妳以牙還牙
在我認為
父不父,子何須子!
以下提供一個法規網站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
很詳細可以自己參考一下
畢竟我並不了解你的整體狀態
但可以建議透過大學法律系尋求法規或訴訟諮詢幫助(例如法福社)
在此其實有另一個重點:
妥善安撫妳丈夫的情緒
並尋求他的諒解與支持
整體取得共識
畢竟要陪在自己身邊一生的人
要比20年前拋棄自己的人更重要
而很多跟妳有過類似情況的人
都因為沒有處理好家庭成員的互動而裡外不是人
2007-05-29 05:19:38 補充:
加油
希望一切順利
同理心的人
2007-05-29 05:30:16 補充:
或許針對他的騷擾
妳會想申請保護令禁止他靠近妳的家庭或干涉生活
但提醒妳一點
在台灣保護令僅限於夫妻間的行為限制
例如妻子禁止丈夫靠近或進入生活圈
而無法像歐美可將保護令延伸至其他關係人
字數有限
但可參考剛剛網站中刑事法規中的刑法
如果他出現符合刑法#100~363中的行為(例如在妳家巷口放火=公共危險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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