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新娘如何離婚 - 家暴
By Elma
at 2010-04-29T00:00
at 2010-04-29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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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是外籍新娘.6,7年前被家暴2次.長時間先生都酗酒不工作.所有錢財方面都是外籍新娘負責.被家暴第二次時逃了出來.但是沒有驗傷.也沒有去醫院看病.外籍新娘已經有身分證了.有想過這樣跟先生協調離婚.協調多次先生的家人都說想離婚先拿100萬出來.請問還有什麼的方法可以離婚嗎??他不敢回先生的家怕被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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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
All Comments
By Eden
at 2010-04-30T22:26
at 2010-04-30T22:26
依照你朋友的情形 是一定要走法院判決了.
法院是要看證據的, 所以應該要收集好對你朋友有利的證據,
還有你朋友之前是那一個國家的人?
現在已經是台灣人了,所以應該按照台灣的法律民法來解決
跟移民署是完全沒關係的
至於要找方法 就最好找 國際移民人權保護組織 楊衍濱 來幫忙 0910004490
02-25677265 www.iihrpo.org
他們資源多 方法也多 應該可以幫忙你
回答得好 有幫助的話 請給我點術
By Ivy
at 2010-04-29T04:15
at 2010-04-29T04:15
我真ㄉ很看不起他
我常說ㄉ一句話
女人要多愛自己一點
我是晚晴ㄉ志工
若有任何問題
歡迎來信
替你解決問題
祝你順心
By Connor
at 2010-05-03T18:26
at 2010-05-03T18:26
一、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及警政署為強化對大陸或外國籍配偶遭受家庭暴力之處理,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發現或受理家庭暴力案件時,警察機關、移民署及其所屬人員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並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三、發現或處理越南新娘 外國籍配偶遭受家庭暴力案件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若語言無法溝通時,應尋求通譯人員協助。
(二)製作相關書面紀錄,並應記載協助之通譯人員姓名、聯絡電話等資料。
(三)告知被害人應於在臺灣地區居(停)留期限屆滿前三十日內檢具護照、外僑居留證、戶籍謄本及保護令(或家庭暴力與兒童少年保護事件通報表、警察機關處理家庭暴力與兒少保護案件調查紀錄【通報】表、家暴中心函擇一),親自或委託他人向移民署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申請延期(無須其配偶陪同),避免因逾期居(停)留受驅逐出國處分。受理申請時發現其檢附證件不齊全時,應請其儘速補正;居留住址或服務處所變更時,應申請變更登記。
四、發現或處理大陸配偶遭受家庭暴力案件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告知越南新娘 大陸配偶如須辦理居(停)留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檢具居留證(或入出境許可證)、戶籍謄本及保護令(或家庭暴力與兒童少年保護事件通報表、警察機關處理家庭暴力與兒少保護案件調查紀錄【通報】表、家暴中心函擇一),親自或委託他人向移民署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申請延期(無須配偶陪同),避免因逾期居、停留而遭限期離境或強制出境。
(二)告知越南新娘 大陸配偶在臺灣地區團聚及居留期間,如遭受保證人(其配偶)之家庭暴力,取得法院核發保護令者,無須辦理換保手續。於申請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時,得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五條規定,另覓配偶以外臺灣地區人民一人為保證人。
五、發現或處理大陸新娘 大陸或越南新娘 外國籍配偶遭受家庭暴力案件時,被害人若表明相關身分證明文件無法取回,得依被害人之請求聯繫住(居)所地警察分駐(派出)所派員陪同被害人取回,如相對人妨礙、規避或拒絕交還,警察分駐(派出)所應協助出具報案證明,被害人得檢附居留申請書、保護令(或家庭暴力與兒童少年保護事件通報表、警察機關處理家庭暴力與兒少保護案件調查紀錄【通報】表、家暴中心函擇一)等相關資料向移民署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註銷無法取回之證件,及申請補發新證件。
六、處理大陸新娘 大陸或越南新娘 外國籍配偶行方不明案件時,其方式如下:
(一)應請報案人至移民署各直轄市、縣(市)專勤隊辦理,移民署人員應查明行方不明原因是否係家庭暴力所致,如有通報紀錄,應拒絕受理。
(二)受暴之大陸新娘 大陸或越南新娘 外國籍配偶提具遭受家庭暴力之相關證明文件(如保護令、家庭暴力與兒童少年保護事件通報表或警察機關處理家庭暴力與兒少保護案件調查紀錄【通報】表、家暴中心函擇一)申請撤銷行方不明時,經專勤隊人員查明後撤銷註記,並得將撤銷事由事後通知報案人,避免家暴案件相對人以協尋人口名義尋找、騷擾被害人,並確實保密被害人之現址。
(三)受理行方不明協(撤)尋時,專勤隊人員應將詳實內容記錄於居留檔,以避免影響大陸或外國籍配偶申請居留證或延長居留之權益。
七、移民署人員如遇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案件時,應立即聯繫警察機關協同處理;被害人請求協助聲請保護令,或評估其狀況應代為聲請保護令時,應即聯繫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向法院聲請。
八、發現或處理大陸新娘 大陸或越南新娘 外國籍配偶遭受家庭暴力案件時,經現況評估或被害人表明需要接受庇護、安置時,應即聯繫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九、本注意事項於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香港澳門居民及無國籍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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