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評評理,男生看女生游泳算是性騷擾嗎,會被請到輔導室輔導 - 社會議題
By Ula
at 2007-01-04T00:00
at 2007-01-04T00:00
Table of Contents
前幾個月校慶時
學校禁止男生看女生比賽游泳?
學校和教育部是走火入魔嗎?
為什麼學校禁止男生看女生比賽游泳?
看女生游泳的男生幾乎都被抓到輔導室輔導
游泳是健康的運動
在沒觸碰女生身體狀況下
這算什麼性騷擾啊?
如果學校只是禁止男生看女生的身材
禁止男生看女生穿泳裝的樣子
也不算性騷擾吧
這是正常男生都會做的行為
我就不相信男生不喜歡看女生穿泳裝的樣子
如果這樣算是性騷擾
那每個男生都觸犯性騷擾防制法了
女生看男生游泳為什麼不把女生叫到輔導室輔導
學校有性別歧視
學校禁止男生看女生比賽游泳?
學校和教育部是走火入魔嗎?
為什麼學校禁止男生看女生比賽游泳?
看女生游泳的男生幾乎都被抓到輔導室輔導
游泳是健康的運動
在沒觸碰女生身體狀況下
這算什麼性騷擾啊?
如果學校只是禁止男生看女生的身材
禁止男生看女生穿泳裝的樣子
也不算性騷擾吧
這是正常男生都會做的行為
我就不相信男生不喜歡看女生穿泳裝的樣子
如果這樣算是性騷擾
那每個男生都觸犯性騷擾防制法了
女生看男生游泳為什麼不把女生叫到輔導室輔導
學校有性別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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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議題
All Comments
By Kyle
at 2007-01-05T22:01
at 2007-01-05T22:01
對方沒經妳同意觸碰妳身體已觸犯性騷擾防制法,可處兩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另外還要被記過或罰錢
如果對方是學生,可以記到二大過 二小過
如果對方已經在上班了,可以罰一萬元至十萬元
------------------------------
(以下是不碰對方身體的情形)
(纏妳+不碰妳的男生) 和 (纏妳+碰妳的男生) 不一樣
前者通常是專情的,至少他尊重(不碰妳)及喜歡妳,只是不懂怎樣追女生(纏女生的告白方式)
後者常會變成性侵害犯人
這問題很常見,因發生的次數很多,政府也注意到這個問題。性騷擾防制法沒有把精神騷擾列入處罰條例,也就是精神騷擾無罪。這應該用教育的方式教導男生追求女生時,不應該太過份追求。但男生的天性就是如此,沒辦法禁止。
普通追求女生的話,久了後,她一再拒絕你,你也不放棄還緊黏著她,她可能會覺得你在『騷擾』她,也會對你印象不太好。女生脾氣好一點就會主動跟你保持距離;脾氣爛一點,可能就會對你很明顯的就是討厭!
所以做不成情人當朋友,好過有天會分手 。
男生用這樣追求女生的方式很常見,只是女生不說出來而已,如果每一個案例都當作性侵害,法官檢察官每天都要加班了,立法者也不敢把精神騷擾列入處罰。現在學校嚴禁騷擾異性,可能台灣女生太保守了,女生被男生騷擾,說出來的比例仍然很少,大都放在心中,每間學校對騷擾異性的處罰輕重不一樣也沒一套標準,沒公平性。
依性騷擾防制法規定,一定要碰觸到對方身體的行為才會被法院定罪。沒有碰觸到對方身體者,不可能被法院定罪的。也就是地檢署要以性騷擾防制法起訴,一定要碰觸對方的身體。只要沒觸碰對方身體的其它騷擾行為,案件連進入法院的資格都沒有。
第 25 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性騷擾防制法沒有規定精神騷擾或言語騷擾有罪會坐牢的,只要不觸碰對方的身體,無論如何看女生,如何追求女生,如何跟女生說話,如何跟女生告白,保證不會觸犯性騷擾防制法。
但學校及職場不一樣喔,教育部88年一紙公文給各校和教育局,性騷擾和性侵害會被記過囉,不要隨便跟女生告白喔,不然女生拒絕你可以去學校的兩性平權委員會申訴,後果很嚴重的。內政部和勞委會規定在職場上性騷擾會被罰錢喔。
教育部及內政部屬於命令和規定,效力不及性騷擾防制法這個母法。
憲法 > 法律 > 命令及規定
學校和職場上對性騷擾很嚴,隨便看女生等小動作讓女生感覺不舒服就會被記過或罰錢。可是在社會上對女生如何的言語騷擾或精神騷擾,在不觸碰對方的身體的情況下,是不可能被地檢署起訴的,因為性騷擾防制法規定只有觸碰到女生的身體才有罪,檢察官和法官一定要依法行事,除非性騷擾防制法把言語騷擾或精神騷擾列入該法的罰則。
檢察官或法官把言語或精神騷擾判有罪或起訴的話,就是違法,會影響考績。
千萬不可以玩小手段,因為在傳話的過程中難免會被誇大,誇大到非事實的時候那個男生可以告妳的,反而會賠他很多錢,得不償失的,妳反而有犯罪,找人打他,這也是明顯犯罪了,可能會被告傷害或殺人未遂的。 (騷擾妳雖然是事實,但妳不能誇大說對方有精神病或與事實不符的謠言,這反而妳有罪及要賠她錢)
把事情鬧越來越大不能解決問題,反而會製造彼此的對立,長年下來雙方一定會互相叫囂不爽,何必把小事搞到變成冤家呢?
社會上人際衝突的狀況很多很多,凡事把事鬧大的話(無論是哪種事),在妳所屬的小團體不會怎樣,但可能妳在大團體中會被排擠的,事情要圓融的解決,不是把事情鬧大把問題丟給學校或公司就能解決的。這是社會的現實,很殘酷。在職場上能長久生存的人,幾乎人際關係是圓融的,不是把事情鬧大的那類型的人,也許妳認為是大事,在社會經驗豐富的人眼裡根本是小事。
在學校,師長會幫助保護妳,但可能會造成妳對社會沒有免疫抵抗力,出社會後不能適應。社會上跟學校不一樣喔,不是政府及學校想的那麼單純的,社會上仍然是以父權體系及觀念為主,對方在沒碰到妳身體的狀況下,妳仍然把事鬧越大,別人(尤其是男生)會在心裡想妳是不是哪裡有問題,妳怎麼那麼可愛啊,最後吃虧最大的仍然是妳。台灣社會真的沒那麼單純,不要以女生的想法來想像父權體系及觀念,這很危險。男生表面很尊重女生,在私下絕對是另一回事。
2007-04-15 17:45:37 補充:
目前搜集的資料,性騷擾防制法如果用文字騷擾對方,勞委會或學校或教育部通常會認定為性騷擾,但是如果往行政法院申訴,被行政法院駁回要求勞委會或教育部重審的機率很大,文字騷擾大都不被行政法院認定為性騷擾,所以男生不要那麼緊張,如果女生故意以文字感覺不舒服為理由控告性騷擾,不要先和解,應該先上訴,以免女生動不動以不舒服為理由,造成變相騙錢的狀況發生
但是如果碰到對方身體的性騷擾,那大都認定為性騷擾,和解(精神賠償)的金額大多是幾萬元
By Dorothy
at 2007-01-05T05:57
at 2007-01-05T05:57
不管是眼神~言語~或是行為!!
只要對方有一點點不舒服的感覺~~
都可以裁定為性騷擾!!!
我只能說...綠色執政~看開點吧!!
誰叫你生在臺灣...
By Joseph
at 2007-01-04T03:15
at 2007-01-04T03:15
因為只要女生覺得心理有不舒服的感覺
性騷擾就成立
男生也一樣...
性別平等法有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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