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馬僑生畢業居留問題 - 馬來西亞
By Christine
at 2007-05-11T15:44
at 2007-05-11T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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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相關證明,裡面還有學生相關法令可以去看看
因為我們來台灣都沒有注意,以為以前可以現在也可以
其實真的要看清楚才行
http://www.ocac.gov.tw/bulletin/bulletin_pop.asp?no=1623
★僑生畢業後留台工作之規定:
一、 僑生畢業後,能否繼續留台工作,依「僑生回國就業及輔導辦法」第26條規定,
畢業僑生除原在台設有戶籍者外,應一律返回僑居地,以符合僑教宗旨。另台灣
地區無戶籍國民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曾依該法第9條第8款
申請在台居留之僑生(即持台灣地區居留證在台居留之僑生)畢業後,返回僑居
地服務滿2年者,始得申請在台灣地區居留。
二、 為保障國民之就業權益,就業服務法第43條規定:「……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
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第79條規定:「無國籍人、中華民國國民兼
具外國國籍而未在國內設籍者,其聘僱從事工作,依本法有關外國人之規定辦理
。」另依第46及第48條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工作,須受工
作種類、許可期間之限制,並由雇主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
委員會)申請許可獲准後,始得從事許可範圍內工作。
三、 另畢業僑生若具備專門或技術性之工作專長,可依據下列規定申請留台工作:
(一) 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之所稱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係指外國
人受聘僱從事下列具專門知識或特殊專長、技術之工作:
1. 建築及土木工程技術工作。
2. 交通事業工作。
3. 財稅金融服務工作。
4. 不動產經紀工作。
5. 移民服務工作。
6. 律師工作。
7. 技師工作。
8. 醫療保健工作。
9. 環境保護工作。
10. 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工作。
11. 學術研究工作。
12. 獸醫師工作。
13. 製造業工作。
14. 批發業工作。
15.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二)
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5條
第2款規定,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
作者,若該外國人係大學畢業,應具有2年以上工作經驗;惟第6條規定「為因應產
業環境變動,協助企業延攬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人員,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
商中央主管機關專案同意者,不受前條第2款所定工作經驗之限制。」亦即中央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為因應產業環境變動,必要時,經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專案開放特定行
業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得僱用外籍人士後,雇主得依規定提出申請,該等外籍人士
即不受工作經驗限制。
※目前已有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就其所轄「科學工業園區事業」申請聘僱外國人
從事特定之工作;及經濟部擬具相關產業項目之事業單位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專門
性、技術性工作,若該外國人係大學畢業者,得不受2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之限制。
至於畢業僑生擬從事之工作或擬受聘僱之某事業單位(即雇主)是否符合行政院國
家科學委員會或經濟部專案會商勞委會同意開放之工作類別或產業項目之事業單位,
於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工作採單一窗口辦理前,請另洽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或經濟
部申請之。
(三) 另依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
標準」第8條規定,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所稱專門性
及技術性工作,其薪資不得低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數額。
※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11月9日勞職規字第 0940506372號公告:外國人受聘僱
從事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之每人月平均薪資不得低於新臺幣47,971元整。但各級政府
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行政及政策類委託研究計畫經費編列原則及標準」補助大專校
院或學術研究機構辦理專題研究計畫聘僱之專任研究助理人員,其每人月平均薪資不
得低於新臺幣35,000元整。
四、 有關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之相關法規、須知及申請書表,可至勞委會
職業訓練局網站(http://www.evta.gov.tw) 「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專區(白領單
一窗口)」(http://www2.evta.gov.tw/evta_wcf/index.htm)查詢。若對聘僱外國
專業人員有相關的問題可電洽886-2-85902567查詢,勞委會職訓局地址:台北市103
大同區延平北路2段83號。另行政院勞委會網站(http://www.cla.gov.tw/)中「勞工
法令查詢系統」有相關法規可供查詢,如就業服務法、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
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白領工作)等。
※ 引述《xykid (原來你也在這裡)》之銘言:
: 以下文章或許可以讓大家參考
: ------------------------------------------------------------------------------
: 發信人: yuchen (yu), 信區: overseas
: 標 題: 有關成大B版僑生畢業後留台一年之規定
: 發信站: 杏林綠意 (Thu Dec 28 17:27:01 2006), 轉信
: 各位同學,
: 有關成大BBS版上的流言,我剛剛去電僑委會確認
: 他們將去電要求成大先將PO版內容撤掉(如下)在這邊先跟同學說明,
: 僑生畢業後原居留原因結束,即便應該出境。但是政府相關單位(境管局、警察局外事
: 科、領務菊、僑委會等)有"默契"。為了方便你們做一些打算如唸書等,所以有默契的讓
: 你們延長居留一年。但這並不是保證、也不是絕對、更沒有法令規章,而是視狀況而定
: 如果完全依據法令規定辦理--就是畢業後居留原因消滅就應該出境。
: 當初政府單位的美意,卻造成同學在這一年非法打工或者從事一些違法情事,造成現在
: 外交部及領務局非常不能諒解。
: 剛好96年1月2日所有外事服務業務都集中到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辦理,會不會在這個
: 時候開始"從嚴"?很可能。
: 但據了解,目前還不會有正式的公告,
: 因為依據正式法規畢業後就是要出境的,展延一年的通融是不會拿出來在台面上說,那
: 現在極可能從嚴處置,也就不可能會有正式的來文公告。
: 僑委會的人員也表示,甚至,1月2日以後依據承辦人員不同而有不同通融狀況的情況
: 會更嚴重
: 只能說,同學要自愛,法規從鬆到嚴,領務局及各政府單位承辦人員的態度轉變也不是
: 一天或一個事件造成的。
: 甚至要跟各位同學說,日後辦理休退學的同學要再申請簽證是益加困難。
: 這次有跟我去海大開的同學就知道,這次政大在現場發言,他們的緬甸籍同學因領務局
: 不清楚原因的拒發簽證,造成那位同學最後只能辦理退學,原因就是有大量緬甸同學非
: 法打工造成。
: 講了這麼多,只是要跟你們講,據了解法規沒有修訂更嚴,而是執法人員的從嚴辦理的
: 狀況,日後遇到那個承辦人或許就只能看老天爺嚕!
: 北醫生輔組
: 2006/12/28
: ----------------------------------------------------------------------------
: ※ 引述《kengseng (要認證)》之銘言:
: : 我這裡說出真實的事情好了,希望大家可以真的去了解,而不是問辦事處的人
: : 根據台灣法律規定,外國學生只要畢業,拿到畢業文憑就要馬上出境
: : 通常警察局會給我們到7月31日,就是說,我們在6月底畢業,
: : 給我們一個月的時間處理台灣的小事情,
: : 因此畢業後是不能留在台灣的,以前的行政是已默認的方式處理
: : 只要你畢業,拿到畢業證書,去警察局,他們就幫你延一年
: : 這個是以前僑委會和移民署的非正式協議,但因為這幾年除了許多問題
: : 行政院開始盯很緊,因此現在很難了,
: : 如果你問的那位小姐說可以的話,那它就是說只是從以前的經驗聽回來
: : 沒有真正實際看過法律相關規定,如果他批准你的話,
: : 除非你再這一年沒出意外,或是他沒被抓帶,不然就很麻煩了
: : 可以到教育部看看外國學生在台灣留學相關法令
: : 一些小小的了解,希望可以幫助大家
--
因為我們來台灣都沒有注意,以為以前可以現在也可以
其實真的要看清楚才行
http://www.ocac.gov.tw/bulletin/bulletin_pop.asp?no=1623
★僑生畢業後留台工作之規定:
一、 僑生畢業後,能否繼續留台工作,依「僑生回國就業及輔導辦法」第26條規定,
畢業僑生除原在台設有戶籍者外,應一律返回僑居地,以符合僑教宗旨。另台灣
地區無戶籍國民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曾依該法第9條第8款
申請在台居留之僑生(即持台灣地區居留證在台居留之僑生)畢業後,返回僑居
地服務滿2年者,始得申請在台灣地區居留。
二、 為保障國民之就業權益,就業服務法第43條規定:「……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
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第79條規定:「無國籍人、中華民國國民兼
具外國國籍而未在國內設籍者,其聘僱從事工作,依本法有關外國人之規定辦理
。」另依第46及第48條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工作,須受工
作種類、許可期間之限制,並由雇主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
委員會)申請許可獲准後,始得從事許可範圍內工作。
三、 另畢業僑生若具備專門或技術性之工作專長,可依據下列規定申請留台工作:
(一) 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之所稱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係指外國
人受聘僱從事下列具專門知識或特殊專長、技術之工作:
1. 建築及土木工程技術工作。
2. 交通事業工作。
3. 財稅金融服務工作。
4. 不動產經紀工作。
5. 移民服務工作。
6. 律師工作。
7. 技師工作。
8. 醫療保健工作。
9. 環境保護工作。
10. 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工作。
11. 學術研究工作。
12. 獸醫師工作。
13. 製造業工作。
14. 批發業工作。
15.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二)
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5條
第2款規定,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
作者,若該外國人係大學畢業,應具有2年以上工作經驗;惟第6條規定「為因應產
業環境變動,協助企業延攬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人員,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
商中央主管機關專案同意者,不受前條第2款所定工作經驗之限制。」亦即中央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為因應產業環境變動,必要時,經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專案開放特定行
業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得僱用外籍人士後,雇主得依規定提出申請,該等外籍人士
即不受工作經驗限制。
※目前已有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就其所轄「科學工業園區事業」申請聘僱外國人
從事特定之工作;及經濟部擬具相關產業項目之事業單位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專門
性、技術性工作,若該外國人係大學畢業者,得不受2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之限制。
至於畢業僑生擬從事之工作或擬受聘僱之某事業單位(即雇主)是否符合行政院國
家科學委員會或經濟部專案會商勞委會同意開放之工作類別或產業項目之事業單位,
於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工作採單一窗口辦理前,請另洽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或經濟
部申請之。
(三) 另依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
標準」第8條規定,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所稱專門性
及技術性工作,其薪資不得低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數額。
※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11月9日勞職規字第 0940506372號公告:外國人受聘僱
從事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之每人月平均薪資不得低於新臺幣47,971元整。但各級政府
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行政及政策類委託研究計畫經費編列原則及標準」補助大專校
院或學術研究機構辦理專題研究計畫聘僱之專任研究助理人員,其每人月平均薪資不
得低於新臺幣35,000元整。
四、 有關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之相關法規、須知及申請書表,可至勞委會
職業訓練局網站(http://www.evta.gov.tw) 「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專區(白領單
一窗口)」(http://www2.evta.gov.tw/evta_wcf/index.htm)查詢。若對聘僱外國
專業人員有相關的問題可電洽886-2-85902567查詢,勞委會職訓局地址:台北市103
大同區延平北路2段83號。另行政院勞委會網站(http://www.cla.gov.tw/)中「勞工
法令查詢系統」有相關法規可供查詢,如就業服務法、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
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白領工作)等。
※ 引述《xykid (原來你也在這裡)》之銘言:
: 以下文章或許可以讓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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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人: yuchen (yu), 信區: overseas
: 標 題: 有關成大B版僑生畢業後留台一年之規定
: 發信站: 杏林綠意 (Thu Dec 28 17:27:01 2006), 轉信
: 各位同學,
: 有關成大BBS版上的流言,我剛剛去電僑委會確認
: 他們將去電要求成大先將PO版內容撤掉(如下)在這邊先跟同學說明,
: 僑生畢業後原居留原因結束,即便應該出境。但是政府相關單位(境管局、警察局外事
: 科、領務菊、僑委會等)有"默契"。為了方便你們做一些打算如唸書等,所以有默契的讓
: 你們延長居留一年。但這並不是保證、也不是絕對、更沒有法令規章,而是視狀況而定
: 如果完全依據法令規定辦理--就是畢業後居留原因消滅就應該出境。
: 當初政府單位的美意,卻造成同學在這一年非法打工或者從事一些違法情事,造成現在
: 外交部及領務局非常不能諒解。
: 剛好96年1月2日所有外事服務業務都集中到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辦理,會不會在這個
: 時候開始"從嚴"?很可能。
: 但據了解,目前還不會有正式的公告,
: 因為依據正式法規畢業後就是要出境的,展延一年的通融是不會拿出來在台面上說,那
: 現在極可能從嚴處置,也就不可能會有正式的來文公告。
: 僑委會的人員也表示,甚至,1月2日以後依據承辦人員不同而有不同通融狀況的情況
: 會更嚴重
: 只能說,同學要自愛,法規從鬆到嚴,領務局及各政府單位承辦人員的態度轉變也不是
: 一天或一個事件造成的。
: 甚至要跟各位同學說,日後辦理休退學的同學要再申請簽證是益加困難。
: 這次有跟我去海大開的同學就知道,這次政大在現場發言,他們的緬甸籍同學因領務局
: 不清楚原因的拒發簽證,造成那位同學最後只能辦理退學,原因就是有大量緬甸同學非
: 法打工造成。
: 講了這麼多,只是要跟你們講,據了解法規沒有修訂更嚴,而是執法人員的從嚴辦理的
: 狀況,日後遇到那個承辦人或許就只能看老天爺嚕!
: 北醫生輔組
: 2006/12/28
: ----------------------------------------------------------------------------
: ※ 引述《kengseng (要認證)》之銘言:
: : 我這裡說出真實的事情好了,希望大家可以真的去了解,而不是問辦事處的人
: : 根據台灣法律規定,外國學生只要畢業,拿到畢業文憑就要馬上出境
: : 通常警察局會給我們到7月31日,就是說,我們在6月底畢業,
: : 給我們一個月的時間處理台灣的小事情,
: : 因此畢業後是不能留在台灣的,以前的行政是已默認的方式處理
: : 只要你畢業,拿到畢業證書,去警察局,他們就幫你延一年
: : 這個是以前僑委會和移民署的非正式協議,但因為這幾年除了許多問題
: : 行政院開始盯很緊,因此現在很難了,
: : 如果你問的那位小姐說可以的話,那它就是說只是從以前的經驗聽回來
: : 沒有真正實際看過法律相關規定,如果他批准你的話,
: : 除非你再這一年沒出意外,或是他沒被抓帶,不然就很麻煩了
: : 可以到教育部看看外國學生在台灣留學相關法令
: : 一些小小的了解,希望可以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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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Gary
at 2007-05-15T06:01
at 2007-05-15T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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