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間的財產問題,謝謝 - 社會議題
By Liam
at 2007-05-05T00:00
at 2007-05-05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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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結緍超過30年(那個年代都是共同產財制),夫妻於民國73年九月買下房子,並登記於妻名下
此後夫負債累累
問題1,請參考以下的法條
這間房子是於74年6月前所買登記妻名下,但是衣法條否還是算夫所有??
因為底下還有85年9月~86年那條?? 所以我搞不清楚
問題2,如果現在要申辦夫妻財產制(過去的年代不懂得要去申辦)需要動到財產嗎??? 是否要分產? 還是制度規制度
財產規財產呢? 謝謝
===========================
在74年6月5日前取得之財產,且於婚姻關係存續中登記在妻名義下之不動產,財產仍是屬於丈夫的,婦女完全無財產權。
而74年6月5日(含5日)後,不論是婚前或婚後取得之財產,只要登記在妻之名下,所有權即屬妻所有;但夫有使用、管理、收益之權力;而妻僅有處分權,但若夫得妻之書面同意,則夫亦可處分妻之財產。
在於85年9月27日~86年9月26日這一年緩衝期間屆滿後,除非夫妻在此一年緩衝期間另有約定或夫提起不動產更名登記訴訟,否則,即凡登記妻名下之不動產原則上即為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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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新項目:
日後想要申辦夫妻財產制,如果一方不從
是否可以請法院強制辦理???
此後夫負債累累
問題1,請參考以下的法條
這間房子是於74年6月前所買登記妻名下,但是衣法條否還是算夫所有??
因為底下還有85年9月~86年那條?? 所以我搞不清楚
問題2,如果現在要申辦夫妻財產制(過去的年代不懂得要去申辦)需要動到財產嗎??? 是否要分產? 還是制度規制度
財產規財產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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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74年6月5日前取得之財產,且於婚姻關係存續中登記在妻名義下之不動產,財產仍是屬於丈夫的,婦女完全無財產權。
而74年6月5日(含5日)後,不論是婚前或婚後取得之財產,只要登記在妻之名下,所有權即屬妻所有;但夫有使用、管理、收益之權力;而妻僅有處分權,但若夫得妻之書面同意,則夫亦可處分妻之財產。
在於85年9月27日~86年9月26日這一年緩衝期間屆滿後,除非夫妻在此一年緩衝期間另有約定或夫提起不動產更名登記訴訟,否則,即凡登記妻名下之不動產原則上即為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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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新項目:
日後想要申辦夫妻財產制,如果一方不從
是否可以請法院強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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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aniel
at 2007-05-06T15:39
at 2007-05-06T15:39
這間房子是於74年6月前所買登記妻名下,但是衣法條否還是算夫所有??在於85年9月27日~86年9月26日這一年緩衝期間屆滿後,除非夫妻在此一年緩衝期間另有約定或夫提起不動產更名登記訴訟,否則,即凡登記妻名下之不動產原則上即為妻所有。
該房子依現行法所有權屬於妻。
以上所述是在法定財產制下才有適用,因為未曾約定夫妻
財產制,所以即是適用法定財產制。修法前的法定財產制
則是所謂聯合財產制。
聯合財產制在74年6月5日曾經修正,修正前登記在妻名義
下的不動產,除能證明為妻所有或為夫所贈,否則視為夫所有。
修正後的聯合財產制,則規定登記在妻名義下的不動產,所有權
即為夫所有。對於修法前登記在妻名義下的不動產,則無溯及適
用。
不過,為使不動產所有權的歸屬確定,以保護交易安全,貫徹男
女平等原則。所以有一年緩衝期間的規定,在該一年內夫妻可以
提確認之訴,確定所有權的歸屬。適用修正前的規定,在74年6
月4日以前以妻名義登記的不動產,除能證明為妻所有或為夫所
贈,否則視為夫所有。若經確認為夫所有,則應辦理變更登記。
逾時未辦理,就一律適用修正後的規定。不論何時取得,以妻
名義登記的不動產,即為妻所有。
所以因您未在緩衝期間內為確認,所以即適用修正後的規定。
以妻名義登記的不動產,即為妻所有。
民法第1005條
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民法親屬施行細則第6條之一
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結婚,並適用聯合財產制之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以妻之名義在同日以前取得不動產,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於本施行法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六日修正生效一年後,適用中華民國七十四年民法親屬編修正後之第一千零十七條規定:
一 婚姻關係尚存續中且該不動產仍以妻之名義登記者。
二 夫妻已離婚而該不動產仍以妻之名義登記者。
2如果現在要申辦夫妻財產制(過去的年代不懂得要去申辦)需要動到財產嗎??? 是否要分產? 還是制度規制度
財產規財產呢?
夫妻財產制契約,必須雙方同意才可訂立。若無共識
則適用法定財產制,目前的法定財產制無特別不利益方任
一方。法定財產制之權利義務內容,請自行參閱第民法1
017條以下之規定。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
約定財產制則也不是內容可以隨意規定,必須就共同財產制和
分別財產制擇一適用。
分別規定在民法第1031條之1及民法第10044條以下。
目前您適用的是法定財產制,對於各自的財產,
各自保有所有權。夫的債務人對於妻的財產不可以強制執行
。
若要結束法定財產制,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財產增加較少的一方
對他方可請求剩餘財產之分配,也就是除因繼承或無償取得之
財產或慰撫金外,雙方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增加財產之差額的一半。。
此權利是專屬權,只有夫妻可以主張。但如果已經起訴請求
或契約承諾的話,債權人也可以主張。所以是否改用分別財產
制,應衡量差額多寡、夫請求的可能性、夫將來再負債務的多寡
...而定。
民法第1018條
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
民法第1030條之一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
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左列財產
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2007-05-05 15:21:16 補充:
如果對方不同意改用為分別財產制,在下列情形是可以聲請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民法第1010條):
一 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
二 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
三 依法應得他方同意所為之財產處分,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
四 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改善時。
五 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
六 有其他重大事由時。
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或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時,前項規定於夫妻均適用之。
2007-05-05 22:41:22 補充:
更正一下,分別財產制規定在民法第1044條以下。
By Gary
at 2007-05-05T18:35
at 2007-05-05T18:35
TS77。CC
By Rosalind
at 2007-05-08T10:17
at 2007-05-08T10:17
要是想有更了解債務的處理狀況,可來信告知我!!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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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要做報告~最好是可以重點資料整理~麻煩知道ㄉ人 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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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07-05-05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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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我算算危險期!!
By Cara
at 2007-05-05T00:00
at 2007-05-05T00:00
這一次MC是5月5日
給我個危險期日子吧!!!
MS剛結束到底算是安全還是危險阿???
已更新項目:
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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