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如果要離婚的話另一伴不同意你怎麼辦?? - 社會議題
By Joseph
at 2007-04-25T00:00
at 2007-04-25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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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近看到了一些有關離婚的文章
我想到了一些問題
如果你在男方家裡待的很累
於是你提出離婚的問題
可是呢男生不同意
你又想離婚
那你怎麼辦??
還有....
有沒有用錢來威脅離婚的??
就是說如果你離的話
哪出幾萬.....之類的
有沒有阿??
之後....
如果遇到這些事情該怎辦??
已更新項目:
如果真的想要離婚....很想很想的話
一定要另一伴同意才能喔??
不會很吃虧嗎?
我想到了一些問題
如果你在男方家裡待的很累
於是你提出離婚的問題
可是呢男生不同意
你又想離婚
那你怎麼辦??
還有....
有沒有用錢來威脅離婚的??
就是說如果你離的話
哪出幾萬.....之類的
有沒有阿??
之後....
如果遇到這些事情該怎辦??
已更新項目:
如果真的想要離婚....很想很想的話
一定要另一伴同意才能喔??
不會很吃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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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議題
All Comments
By Sarah
at 2007-04-27T20:49
at 2007-04-27T20:49
一、兩願
二、法院判決
----------------------------
若對方不願離婚,當然就不是兩願(兩方都願意)離婚
若無法用兩願離婚,則只有採法院判決:有下列情事可以離婚(當然要由法官認定啦)
民法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 重婚者。
二 與人通姦者。
三 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四 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五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六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七 有不治之惡疾者。
八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九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一○ 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民法第1053條
對於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
現在家暴訴請離婚的很多,不然就是民法1052Ⅱ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重大事由,嗯..法官自由心證吧!
-----------------------------------------------------------------------
經過法院判決後,對方還能提告(抗告?正確名詞不會講啦), 所以此時還不能憑此份文件去戶政事務所辦離婚,要等對方沒再提告或提告失敗,有離婚確定判決書下來,拿離婚判決書+確定書,戶口名簿、身分證正本(換新的身分證滿一年以上要重新拍照)、換證50元「單方」去戶政所辦離婚即可。
-------------------------------------------------------------------------
如果某方有錢,用錢來要求離婚當然可以,ex給對方多少錢,對方願意接受離婚,那就是2願離婚啊。不過兩願離婚要雙方同時都到戶政所去辦離婚,這跟法院判決最大不同的。可能是怕有人為了離婚而偽造離婚證書吧(用對方的章同意..)
2007-04-26 00:18:34 補充:
至於是你想離婚,對方不想離,而用錢要脅,若你沒錢/不給,那當然2願是離不成了。真的很想,還是只能走法院判決一途..
不過若是「在男方家裡待的很累」...嗯..很抽象,憑個人的感覺"累",很難得到法官的認同吧。
2007-04-26 00:18:54 補充:
而「如果真的想要離婚....很想很想的話
一定要另一伴同意才能喔??
不會很吃虧嗎?」←當然可以不得到對方同意,因為法律有考量這點,所以可以用判決的,當然法律無法列舉的很完整而有些要憑法官的自由心證。因為若單方想,就能自由離婚,那另一方的權益何在.. 所以會不會很吃虧?嗯.想離的離了,算占便宜,不想離的被離了,吃虧;想離的離不了,吃虧,不想離的離不成,占便宜..扯平吧!
婚姻終究是要靠雙方維持才能久遠,畢竟是2個不同的個體,要溝通、容忍、協調。只是當走到一方想離,另一方就放了吧,不然這樣的婚姻也沒意義...
By Bethany
at 2007-04-27T02:23
at 2007-04-27T02:23
春藥讓我跟我-老公不用離婚啦
害怕小三降-臨嗎?性藥品救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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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Tristan Cohan
at 2007-04-27T01:18
at 2007-04-27T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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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Belly
at 2007-04-29T12:32
at 2007-04-29T12:32
以我的專業領域給你一些建議與解答,
我國離婚方式有二種:
(1)兩願離婚:兩願離婚就是協議離婚,試紙夫妻雙方都同意離
婚,經過雙方協議,談妥離婚的各項條件,例如:夫妻財產、子
女監護權、子女探視權…等,同時備有離婚協議書,上面載明雙
方之離婚協議,並有確實知悉夫妻雙方有離婚意願的二人以上之
成年證人,在夫妻雙方簽妥離婚協議書後,二人一同至戶政機關
辦理離婚登記,登記完成後離婚才生效力。
民法第1049條(兩願離婚)
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
同意。
民法第1050條(離婚之要式性)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證並應向戶政機
關為離婚之登記。
(2)裁判離婚:裁判離婚是指夫妻之一方到離婚,而另一方不願一
時,法律訂定了十一個裁判離婚的原因,讓要離婚的一方可就這
十一個原因之一,樣法院提起離婚的訴訟。法院認為離婚的請求
有理由,做成離婚的判決時,夫妻的婚姻關係才算解消。
民法第1052條(裁判離婚之原因)夫妻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
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1.重婚者。
2.與人通姦。
3.夫妻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4.夫妻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之
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5.夫妻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6.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7.有不治之惡疾者。
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著。
9.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10.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
婚。但其實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一、依民法第1057 條規定:「 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
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依
此規定請求贍養費之要件為:
1、判決離婚:若是協議離婚,有關贍養費應在離婚協議時提
出,若離婚協議未提出,事後即不能依此規定請求給付贍養費。
2、無過失之一方可提出:須是判決離婚,對於造成離婚原因無
過失之一方才有權利提出。
3、須生活陷於困難:須在生活陷於困難之情形時,才可提出。
二、就前述規定,有關夫妻之一方何人有過失?此事實通常於判
決離婚訴訟時,法官即須審酌之事實,因此通常依判決離婚所認
定之事實認定之。
三、生活陷於困難之認定標準:
主要從請求權人有否工作為考量,若請求權人有工作,每月領有
二萬元左右之薪資,即有可能被認為生活並未陷於困難。但縱然
有工作,法院仍會考量其所須負擔費用、薪資多寡為考量,及其
身份地位判斷生活是否陷於困難。又是否有其他財產,以及有否
其他扶養義務人,亦是考量標準之一。
四、贍養費之給付標準:
贍養費給付標準,各位判決相差甚多,有依主計處公布之台灣地
區平均每人民間消費支出,有依年度家庭收支概況調查報告,亦
有依所得稅法扶養親屬寬減額計算者。前述給付標準,本人係認
為依主計處每年公布之家庭收支調查報告中,平均家庭成員中每
人每年之消費金額,應較符合一般社會現況。又給付金額仍須參
酌結婚長短、是否有撫養子女、以及義務人之經濟能力來決定,
一般判決金額多幾十萬元左右。
五、贍養費與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贍養費主要是考量夫妻因離婚造成之生活困境所為之給付,而民
法第1056條係就判決離婚中,對於有過失之一方,所請求精神上
所受痛苦之損害賠償,兩者性質並不同。
六、贍養費與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裁定:
判決離婚時,未成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方式,若當事人無法協
議,則由法院依民法第1055條之1規之標準判斷裁定之。民法第10
55條之1第3款,父母之經濟能力亦是考量標準之一。因此發生判
決離婚時,婦女若請求贍養費,表示於離婚後生活將陷入困境,
此時將不利於爭取行使或負擔對於子女之權利或義務,此會陷於
兩難之中。實務上,作者曾遇有法官當場質疑若請求贍養費,表
示生活有困難,為何還要爭取行使或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權義之
情形。
七、贍養費與強制執行:
目前實務,對於贍養費大多判決一次給付,然常發生之情形為,
取得勝訴判決後,義務人不按判決給付,此時權利人(通常是婦
女),尚須花錢請律師進行強制執行程序,依前社會經濟情形,
欲透過強制執行程序滿足債權者誠屬不易,此皆造成贍養費之制
度,無法發揮功用之原因。
八、結論:
以上就贍養費於實務上之問題整理說明,現行民法有關贍養費之
規定,太過簡略,無法發揮贍養費制度設計之功能,此部分問
題,尚有賴修法解決。
而你提出的那四點也不無可能做為孩子監護權的主要證據,
之前也有與你提出的第四點類似的案例法官仍然判通姦成立。
重點仍是以法官的判定為標準為是!
離婚的問題通常為上述之問題,
如還有任何問題可以寫信給我,我願意幫忙你!
祝 ~ 平安 順心
By Christine
at 2007-04-28T05:20
at 2007-04-28T05:20
而另一方不願一時,法律訂定了十一個裁判離婚的原因,
讓要離婚的一方可就這十一個原因之一,
樣法院提起離婚的訴訟。
法院認為離婚的請求有理由,
做成離婚的判決時,
夫妻的婚姻關係才算解消。
民法第1052條(裁判離婚之原因)夫妻一方,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1.重婚者。
2.與人通姦。
3.夫妻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4.夫妻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
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5.夫妻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6.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7.有不治之惡疾者。
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著。
9.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10.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
難以維持婚姻者,
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但其實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
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若以上方法不明白或是不知如何活用
歡迎來信尋問,將為你做更詳細的解答
By Bennie
at 2007-04-28T02:48
at 2007-04-28T02:48
現在如果要讓這個契約失效,當然也要雙方都同意,才能夠"離婚"。如果一方想要終止契約,當然也要經過另一方的同意才行。
但是有一種情況例外,也就是在維持這個婚姻契約的期間,想要終止契約的一方有正常的理由,認為對方已經無法與他(她)繼續依約經營這段婚姻,那當事人就可以上法庭,把這個原因告訴法官,讓法官來決定這個婚姻契約是否可以被終止。
而這些原因,都明訂於民法的1052條:
1.重婚。
2.與人通姦。
3.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
4.夫妻之一方虐待他方直系尊親屬,或受他方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共同生活。
5.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6.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對方。
7.有不治之惡疾。
8.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9.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10.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
我想以這樣白話的說法,您應該了解婚姻、離婚是怎麼一回事,也該怎麼去處理了。
By Agnes
at 2007-04-28T09:42
at 2007-04-28T09:42
By Queena
at 2007-04-27T06:37
at 2007-04-27T06:37
一方願意離婚
而另一方不願意
那就無法離成
因為除了雙方同意離婚
還要找兩個人來簽字蓋章當見證人
離婚才算有效
也才能到戶政事務所重新辦理一張新的身份證(配偶欄空白)
用錢來要脅離婚??
你會有多少錢啊?
如果你真的很有錢
打死對方都不會離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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