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後小孩監護權的問題?? - 家暴
By Una
at 2006-06-30T00:00
at 2006-06-30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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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夫妻二人於3年前離婚,經由法院判決確定,小孩監護權也是法院判決確認~老大交由女方,小兒子交由男方雙方都無異議~可是前天女方卻無預警的將小兒子帶到轄區派出所備案說小孩受到家暴並將孩子帶走~男方完全未被告知此事,直到小孩放學時間男方到學校接不到人循線追查才知道~請問~~在法律上我們該如何請女方將小孩子交出來,或是我們該用什麼方式才可以見到孩子一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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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
All Comments
By Oliver
at 2006-07-01T04:43
at 2006-07-01T04:43
若...你前妻.只是簡單備案,整件案件並未進入所謂家庭暴力事件處理流程(看看有沒有社工跟您聯繫),之後..你可以先用存証信函的方式請你前妻將孩子交出來,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聲請,請求法院強制你前妻,把小孩交出來
By Wallis
at 2006-07-04T09:38
at 2006-07-04T09:38
「監護」是指包括身心監護、財產監護及對子女的代理權在內。夫妻離婚後,對於子女的監護,如果以協議方式離婚,可以由夫妻雙方協商約定子女由誰監護,並明白的寫於離婚協議書內即可,如果協議不成,可以訴請法院來裁定之。
在舊法裡,對於子女監護較偏向丈夫,許多婦女受限於此,有苦說不出。終於在婦女團體要求之壓力下,親權行使條文在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有了大幅更改,較符合男女平等原則。如今新法保障了父母在爭取子女監護權部份已是勢均力敵,母親不再是爭取監護權的弱者,法院在做裁定之時,得為子女之利益為考量,法官會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所列五款,依據兒童的年齡、性別、健康狀況及兒童自己的意願,父母的年齡、經濟狀況、職業、品德及意願等條件,並參酌社工人員所作的訪視報告,考量子女之最佳利益來決定子女的監護權的歸屬;父或母的經濟條件並不是評量適任監護與否的唯一標準。
2、如何爭取子女監護權?
如果雙方能達成協議,就沒有問題了,若協議不成請法院裁定時,則必須考量由誰監護較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什麼是子女的利益?法院的認定是,監護除了生活扶養外,還包括子女的家庭教育、身心的健全發展及培養倫理道德等習性。因而法院得就夫妻的職業、經濟狀況、監護能力及其子女的多寡等一切情形,加以通盤考量。當然法官在裁定子女監護權時,都會請社工員做家庭訪視,也尊重子女個人意願,所以平常與子女的相處態度是頗重要的。而且,爭取子女監護權時,有錢的一方不一定絕對有利,而是看誰會真正照顧小孩,來酌定監護人,父母誰較適任,誰就較有可能成為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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