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單方訴請離婚? - 社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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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kylar Davis
at 2009-10-29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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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女方在外生活不檢點,且自行搬離其共同生活之居住所!
並從未盡到其做母親應盡之義務,男方除屢次請求並嘗試溝通,
要求女方回到原居住所,善盡其母親及妻子的義務,
每每遭受到強烈的拒絕,以諸多藉口推辭!
男方因不堪長期受到精神上的折磨,遂向女方提出協議離婚!
但遭受到拒絕,女方揚言要求孩子的監護權才肯離婚!
所以男方想提出單方面訴請離婚,並要求女方放棄孩子的監護權!
請問要如何辦理?
Ps.小孩現在六個月大 而女方則是單親家庭 男方家庭健全!
有自身律師的大大可以回答ㄇ?謝謝了

All 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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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aroline
at 2009-10-30T06:19

我國離婚方式有兩願離婚與裁判離婚
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規定離婚方式有兩願離婚與裁判離婚。
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規定: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 重婚者。
二 與人通姦者。
三 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四 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 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
五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六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七 有不治之惡疾者。
八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九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一○ 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五日修正民法親屬編時加入第二款「如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者亦可請求判決離婚。」有一些婦女有使用這一款規定訴請離婚,以目前正處於「事實分居」,實際上難以維持婚姻為理由訴請離婚,為應有證據的取得,例如:戶籍謄本、鄰里長的書面證明,子女、鄰居和丈夫談話之證明等婚姻已無實質意義、雙方均無意挽回,以致感情日趨冷漠,形同陌路,婚姻基礎顯然已經動搖、難以維持婚姻等。
分居愈久,表示這個婚因更加破裂,更加無維持的必要,則法院判淮離婚的機率是會更高沒錯。
是依照民法第1052條第二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之規定,來判淮離婚的。
然依這項之規定可知,能不能離得成,不單只是看分居時間夠不夠長而已,除了這個之外,還要求對於分居之事實,沒有過失的一方,才可以請求離婚喔。
只是實務上之運作,對於雙方都有過失的情形,還是可以以分居過長為由,淮予離婚,即但書的適用上,沒有要求那麼嚴格而已。
民法第一○八四條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的之權利義務。」
對於未成年子女的保護和教養,不僅是父母的權利,也是父母的義務,原本應該是雙方共同行使負擔。但是在父母離婚時,通常父母不再住在一起,所以未成年子女由誰來保護、教養,就須好好商量了。
所謂 「監護」是指包括身心監護、財產監護及對子女的代理權在內。
夫妻離婚後,對於子女的監護,如果以協議方式離婚,可以由夫妻雙方協商約定子女由誰監護,並明白的寫於離婚協議書內即可,如果協議不成,只能訴請法院來裁定之。
在舊法裡,對於子女監護較偏向丈夫,許多婦女受限於此,有苦說不出。終於在婦女團體要求之壓力下,親權行使條文在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有了大幅更改,較符合男女平等原則。
如今新法保障了父母在爭取子女監護權部份已是勢均力敵,母親不再是爭取監護權的弱者,法院在做裁定之時,得為子女之利益為考量,法官會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所列五款,依據兒童的年齡、性別、健康狀況及兒童自己的意願,父母的年齡、經濟狀況、職業、品德及意願等條件,並參酌社工人員所作的訪視報告,考量子女之最佳利益來決定子女的監護權的歸屬;父或母的經濟條件並不是評量適任監護與否的唯一標準。
如果雙方能達成協議,就沒有問題了,若協議不成請法院裁定時,則必須考量由誰監護較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
子女的利益!
法院的認定是,監護除了生活扶養外,還包括子女的家庭教育、身心的健全發展及培養倫理道德等習性。
因而法院得就夫妻的職業、經濟狀況、監護能力及其子女的多寡等一切情形,加以通盤考量。
當然法官在裁定子女監護權時,都會請社工員做家庭訪視,也尊重子女個人意願,所以平常與子女的相處態度是頗重要的。
而且,爭取子女監護權時,有錢的一方不一定絕對有利,而是看誰會真正照顧小孩,來酌定監護人,父母誰較適任,誰就較有可能成為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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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Kristin
at 2009-10-31T17:14
小孩六個月大,代表你們分居時間不是很久 ,除非對方有大過錯(就是你指的生活不檢點,不過這需有強力有效證據 ),不然訴請離婚成立的可能性很低

同上,除非有對方不堪勝任小孩監護權的證據,不然依子幼從母 原則,監護權爭取並不會有太大勝算(懷胎十月剛生下的小孩,要是你是旁觀者,也很難贊同把孩子給男方吧)
對你比較有利的是孩子跟妳住 ,孩子自己帶一段時間,讓孩子跟你及你的共同生活家人親近,熟悉孩子 的每一個需求與生活細節(例如洗澡.玩具.喜好.遊戲.奶粉份量.........等),一年後再提出會比較恰當

期間女方若要探視或帶孩子外出,當然不能拒絕,甚至要去配合他,不過須先跟他言明何時送回孩子,記得每次都要偷偷錄音下來,若他帶走孩子不送回來,問題會比較棘手(可以試著跟他說一起出門,記得"委婉")
有問題在說了,這方面實務上,我可以算是半個專家了

請問學校導師可以打學生!?

Jacob avatar
By Jacob
at 2009-10-29T00:00
我看到我們學校有老師
拿板子打學生屁股
做拱橋
青蛙跳..等處法
逼同學參加第8節課程跟第9節複習考
請問有違法嗎?
我在台中
Update:

關於2012年的事情...20點

Lily avatar
By Lily
at 2009-10-29T00:00
我因為前幾天看ㄌ第六度空間ㄉ一偏他說西元2012年地球會發生很多天災.和地震.火山爆發.而且人類還會發生小型ㄉ核戰.最後還有一ㄍ影片是記者去採訪 ...

同志,是被上帝賦予的錯?

Suhail Hany avatar
By Suhail Hany
at 2009-10-29T00:00
如題, 我是個男同志
從小 自小學三年級 就已確任自己不應有的想法
我的身邊也有些像同志般的人 那些男生喜歡學著女生 ,對男生有興趣
...

關於驗傷單(是否能證明孩子不適合給父親)

Daniel avatar
By Daniel
at 2009-10-29T00:00
我先生對小孩的管教過於嚴苛
對小孩都是用打罵的
有時會打到孩子臉留下帶有烏青掌印(一個多星期才消失)
有時用藤條或皮帶打到孩子的身上都 ...

暮蟬鳴泣時寒蟬鳴泣之時

Kristin avatar
By Kristin
at 2009-10-29T00:00
各大篇的劇情
還有各大篇的主要登場角色
劇情內容 愈詳細愈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