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才能脫離父子關係? - 社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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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Kama
at 2007-10-08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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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經離婚了,但是前夫有債務問題,我擔心父債子還。
況且我與小孩已經離開他了,怎知他何時才會死亡,萬一死亡兩個月內,沒申請到拋棄繼承權怎麼辦?
可不可先註記?或請戶政單位當此人死亡時立即通知我們,以方便辦理拋棄繼承權?我真的很擔心,孩子還小但不知如何擺脫這可怕的陰影。或有更好的建議,懇請大家的幫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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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因拋棄而成為應繼承之人為通知之證明(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什麼是通知之證明,當我不知對方何時死亡時,如何可獲得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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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uren avatar
By Lauren
at 2007-10-09T20:51
法務部指出,現行民法繼承編採取概括制度為原則,繼承人為未成年人時,經常因為自己或法定代理人不知道向法院主張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而概括承受被繼承人的所有債務。
有鑑於社會上經常有這種不合理的現象發生,法務部未來對民法繼承編的修法方向,即將這部分列為修法主軸及首要重點,且將未成年繼承人的責任,修正為僅限於所得遺產範圍內償還繼承債務,若所得遺產為負數,未成年繼承人即無須負責。
應該這一兩年可以修法完成.未修法完成前.可以小孩名義到戶政調查.其實真正的問題不再於現在.在於將來小孩成年後.他的父親可以要求撫養.其次.萬一他在結婚有其他的小孩.問題將更為複雜.譬如他沒見過面的第第.死亡但負債纍纍.沒有來往不道拋棄繼承.要繼承債務或付遺產稅.到現在.無解.
2007-10-08 01:10:55 補充:
小孩是直系血親卑親屬.是繼承的第一順位.除非他有老婆.不然是妳們要寄拋棄繼承通知書給其他順位之繼承人.並不是妳們會獲得通知.所以.妳們並不會因死知道他的死亡與否..其實最好的方法是..為啦小孩的將來.跟他的親朋好友保持良好的關西.免的有天莫名奇妙天上掉下來很大很大的債務禮物.
2007-10-08 01:15:50 補充:
保持良好的關西.定期聯若.萬一他結婚或出事.妳們心裡也有數.萬一他結婚又有小孩.這麻煩沒完沒了.要清楚知道對方的狀況.才是免厄之道.有案子就是繼承同父異母從未見面過的第地的債務.因為它第地的老婆小孩 都拋棄繼承.跟他同母的兄弟也都拋棄.只有他不知道.所以繼承所有債務跟稅務.
2007-10-08 01:16:59 補充:
結婚是終身大事.我想現在你該深深有感吧.
2007-10-08 01:26:54 補充:
法雖規定..繼承人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為之...已知悉日起..所以照理說應是從知道之日才開始算..但是實務上.都是自死亡日算起2個月內要辦理完成..法院要繼承人自行證明非死亡日兩個月內知悉.如何證明.難.且法院為保障債權.多不採用. 其次.依法戶政人員不得隨意閱覽人民的資料.除非有交情.或是他可憐你.不然你所謂的注記無法成功.但是小孩有權利.所以你也有權利.不然就讓別人可憐你或是有交情.但萬一小孩的父親沒那樣早死.我想幾個月可以幾年就沒有人那樣有空常常幫你查資料喔
2007-10-08 11:48:54 補充:
第 1076- 1 條 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 ...我想要小孩父親同意.只怕又是一筆錢跑不掉吧.其次.萬一你要結婚.尤其小孩是女生.只怕又重啟監護權之爭.屆時.你未必能贏.你心理要有數.以台灣社會.離婚你可以帶著養著小孩.但不表示你帶著她嫁人.然後他的父親就不是父親.做這些決定.都要找資深律師商討過.不然有啦老公沒有小孩.應該也是在預料之中.
2007-10-08 12:19:21 補充:
試想.萬一當初小孩跟著父親.他又結婚後不經你同意變更他老婆為收養人.然後你連探視小孩的權利都沒有.你是否認為合理.假設你現在剛好沒有工作也欠債5萬元.法院以此為理由判準.你又是否認為合理.親權之重大.非當事人同意或有重大緊急理由.不然法院沒有立場剝奪.君不見.有時候家暴事件緊急安置個小孩.父母都要死要活.也沒哪個法院就敢剝奪親權.以下之見.結昏可.但.不要觸及這方面的議題較好.不然就是除非你很懂小孩父親.確定不會有後續反擊.
Franklin avatar
By Franklin
at 2007-10-11T08:58
就是你前夫的其他繼承人或是債權人會通知你小孩要去辦理繼承登記
從哪時候起算二個月
提供我的實務經驗供參考
部落格 http://tw.myblog.yahoo.com/jw!BERiwWSLBRaqwuhvkZ8R...
Tristan Cohan avatar
By Tristan Cohan
at 2007-10-12T05:54
您好:
一、首先,在民法上要脫離「父子關係」的辦法不是沒有,但是跟您擔心繼承債務的問題,比較沒有關係,容後詳述。
二、其次,關於拋棄繼承的規定,是指繼承人「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翻成白話文,就是指您的小孩自知道父親逝世時起二個月內,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並不是指父親死亡時起二個月內,法律並沒有這麼嚴苛。
三、再回到脫離父子關係的話題,如果您有再婚,您可以請您的再婚配偶向法院聲請收養您的小孩,只要法院核准,自收養契約成立時起發生收養效力,您的小孩與本生父親間之關係將會停止,由您的再婚配偶取代,屆時,您的小孩自然與本生父親間不會發生任何繼承的問題,亦不用辦理拋棄繼承。
四、最後,您於補充問題所詢問的,是指拋棄繼承之繼承人,必須向其他繼承人為通知之義務,即告訴其他繼承人自己已拋棄繼承之意思(通常是用存證信函的方式),此為拋棄繼承之要件,如拋棄繼承人不通知其他繼承人的話,法院會來函要求拋棄繼承人補正或說明不能通知之原因,否則即可能會裁定駁回拋棄繼承之聲請。
以上,希望能對您的問題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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