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才能脫離父子關係? - 社會議題
By Kama
at 2007-10-08T00:00
at 2007-10-08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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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經離婚了,但是前夫有債務問題,我擔心父債子還。
況且我與小孩已經離開他了,怎知他何時才會死亡,萬一死亡兩個月內,沒申請到拋棄繼承權怎麼辦?
可不可先註記?或請戶政單位當此人死亡時立即通知我們,以方便辦理拋棄繼承權?我真的很擔心,孩子還小但不知如何擺脫這可怕的陰影。或有更好的建議,懇請大家的幫忙,謝謝!
已更新項目:
『向因拋棄而成為應繼承之人為通知之證明(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什麼是通知之證明,當我不知對方何時死亡時,如何可獲得通知?
況且我與小孩已經離開他了,怎知他何時才會死亡,萬一死亡兩個月內,沒申請到拋棄繼承權怎麼辦?
可不可先註記?或請戶政單位當此人死亡時立即通知我們,以方便辦理拋棄繼承權?我真的很擔心,孩子還小但不知如何擺脫這可怕的陰影。或有更好的建議,懇請大家的幫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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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因拋棄而成為應繼承之人為通知之證明(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什麼是通知之證明,當我不知對方何時死亡時,如何可獲得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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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議題
All Comments
By Lauren
at 2007-10-09T20:51
at 2007-10-09T20:51
有鑑於社會上經常有這種不合理的現象發生,法務部未來對民法繼承編的修法方向,即將這部分列為修法主軸及首要重點,且將未成年繼承人的責任,修正為僅限於所得遺產範圍內償還繼承債務,若所得遺產為負數,未成年繼承人即無須負責。
應該這一兩年可以修法完成.未修法完成前.可以小孩名義到戶政調查.其實真正的問題不再於現在.在於將來小孩成年後.他的父親可以要求撫養.其次.萬一他在結婚有其他的小孩.問題將更為複雜.譬如他沒見過面的第第.死亡但負債纍纍.沒有來往不道拋棄繼承.要繼承債務或付遺產稅.到現在.無解.
2007-10-08 01:10:55 補充:
小孩是直系血親卑親屬.是繼承的第一順位.除非他有老婆.不然是妳們要寄拋棄繼承通知書給其他順位之繼承人.並不是妳們會獲得通知.所以.妳們並不會因死知道他的死亡與否..其實最好的方法是..為啦小孩的將來.跟他的親朋好友保持良好的關西.免的有天莫名奇妙天上掉下來很大很大的債務禮物.
2007-10-08 01:15:50 補充:
保持良好的關西.定期聯若.萬一他結婚或出事.妳們心裡也有數.萬一他結婚又有小孩.這麻煩沒完沒了.要清楚知道對方的狀況.才是免厄之道.有案子就是繼承同父異母從未見面過的第地的債務.因為它第地的老婆小孩 都拋棄繼承.跟他同母的兄弟也都拋棄.只有他不知道.所以繼承所有債務跟稅務.
2007-10-08 01:16:59 補充:
結婚是終身大事.我想現在你該深深有感吧.
2007-10-08 01:26:54 補充:
法雖規定..繼承人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為之...已知悉日起..所以照理說應是從知道之日才開始算..但是實務上.都是自死亡日算起2個月內要辦理完成..法院要繼承人自行證明非死亡日兩個月內知悉.如何證明.難.且法院為保障債權.多不採用. 其次.依法戶政人員不得隨意閱覽人民的資料.除非有交情.或是他可憐你.不然你所謂的注記無法成功.但是小孩有權利.所以你也有權利.不然就讓別人可憐你或是有交情.但萬一小孩的父親沒那樣早死.我想幾個月可以幾年就沒有人那樣有空常常幫你查資料喔
2007-10-08 11:48:54 補充:
第 1076- 1 條 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 ...我想要小孩父親同意.只怕又是一筆錢跑不掉吧.其次.萬一你要結婚.尤其小孩是女生.只怕又重啟監護權之爭.屆時.你未必能贏.你心理要有數.以台灣社會.離婚你可以帶著養著小孩.但不表示你帶著她嫁人.然後他的父親就不是父親.做這些決定.都要找資深律師商討過.不然有啦老公沒有小孩.應該也是在預料之中.
2007-10-08 12:19:21 補充:
試想.萬一當初小孩跟著父親.他又結婚後不經你同意變更他老婆為收養人.然後你連探視小孩的權利都沒有.你是否認為合理.假設你現在剛好沒有工作也欠債5萬元.法院以此為理由判準.你又是否認為合理.親權之重大.非當事人同意或有重大緊急理由.不然法院沒有立場剝奪.君不見.有時候家暴事件緊急安置個小孩.父母都要死要活.也沒哪個法院就敢剝奪親權.以下之見.結昏可.但.不要觸及這方面的議題較好.不然就是除非你很懂小孩父親.確定不會有後續反擊.
By Franklin
at 2007-10-11T08:58
at 2007-10-11T08:58
從哪時候起算二個月
提供我的實務經驗供參考
部落格 http://tw.myblog.yahoo.com/jw!BERiwWSLBRaqwuhvkZ8R...
By Tristan Cohan
at 2007-10-12T05:54
at 2007-10-12T05:54
一、首先,在民法上要脫離「父子關係」的辦法不是沒有,但是跟您擔心繼承債務的問題,比較沒有關係,容後詳述。
二、其次,關於拋棄繼承的規定,是指繼承人「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翻成白話文,就是指您的小孩自知道父親逝世時起二個月內,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並不是指父親死亡時起二個月內,法律並沒有這麼嚴苛。
三、再回到脫離父子關係的話題,如果您有再婚,您可以請您的再婚配偶向法院聲請收養您的小孩,只要法院核准,自收養契約成立時起發生收養效力,您的小孩與本生父親間之關係將會停止,由您的再婚配偶取代,屆時,您的小孩自然與本生父親間不會發生任何繼承的問題,亦不用辦理拋棄繼承。
四、最後,您於補充問題所詢問的,是指拋棄繼承之繼承人,必須向其他繼承人為通知之義務,即告訴其他繼承人自己已拋棄繼承之意思(通常是用存證信函的方式),此為拋棄繼承之要件,如拋棄繼承人不通知其他繼承人的話,法院會來函要求拋棄繼承人補正或說明不能通知之原因,否則即可能會裁定駁回拋棄繼承之聲請。
以上,希望能對您的問題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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