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離家7年多她能跟我要贍養費嗎? - 社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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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orothy
at 2009-02-22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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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於民國81年11月12日結婚 並育有一子一女 夫妻兩人都有工作 於90年初當時我愛玩賭博電玩有時1-2天未回家 因而常常吵架妻子於90年中要跟我離婚 當時小孩7歲和8歲 我跟她說小孩還小不要離婚 妻子於90年底也常常1-2天不回家 90年底就離家了 我答應她先分開想清楚 之後我也去求她父母幫忙請她回家 她就是不肯 前1-2年還找的到人 也有幫忙家中付一些撫養費用 之後我完全找不到人她父母也搬離 也沒幫家裡負擔一些費用 她離家期間常有銀行電話討債 直到96年底我知道她有跟小孩聯絡 得知她的手機 因時間久了感情不在也無法溝通 就告知她 我想離婚 她就要求要一些贍養費來償還她的債務才肯跟我離婚 我97年底因被公司解雇至今還未找到工作沒存款還有2各小孩要養 我根本付不出那筆錢 跟她溝通她還是要一筆錢才肯離婚
1.請問有辦法不要付贍養費也能離婚的辦法嗎?(經濟無法負擔)
2.請問她在外的債務我要負責嗎?
3.請問我能跟她要小孩扶養費嗎?(我也不想跟她要)
4.聲離婚請調解狀要準備哪些資料
我自己寫了離婚聲請調解狀
一、調解聲明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離婚。
(二)對於兩造所生長子xxx 長女xxx之監護權之權利及義務歸聲請人行使。
(三)相對人應付給聲請人扶養子女費新台幣xxxx元。
(四)調解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五)相對人離家在外期間負債與聲請人無關。
二、爭議情形
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81年11月12日結婚,並育有長子xxx民國82年x月x日生,
長女xxx民國83年x月x日生。因個性不合常吵架相對人於民國90年12月離家
至今,離家後聲請人有請相對人回家照顧未成年子女相對人不願意回家,前2年請相對
人付一些撫養費用之後都沒付出費用,棄未成年子女不顧未盡照顧之責,未履行夫妻
同居之義務,也無法得知居住地只知手機號碼,相對人離家期間常有銀行電話討債也常
收到討債信件,聲請人不堪其擾,相對人離家至今與聲請人情感不再,二人已無互助互愛互信
互諒的基礎,夫妻之間彼此無法溝通,僅存夫妻之名,而無夫妻之實。難以維持婚姻
請求聲請離婚。
為此依法提出聲請調解如聲明所示。
Update:
我這邊收到好多家銀行催收卡債信件 聽她自己說 她投資失利向地下錢莊借款上百萬 並非支付小孩的扶養費用或自己生活的費用而欠下的債務
小孩我也溝通過 都可以接受 我和她離婚 小孩最需要她的時候她離開不照顧 小孩也不願意跟她 我也怕 她現在到處躲債 都不知道她哪 問她她也不說 一講電話就叫我不要管她的事 不然就是吵架跟她也無法溝通 又說先拿一筆錢 再來談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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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ila avatar
By Leila
at 2009-02-23T00:31
你可以爭小孩子的監護權,
還有把你的狀況多多告訴審判長。
還有如果雙方都要爭監護權,
通常法官會判給固定收入的那方,
當然負債問題也會考量。
還有問問小孩如果您和您太太要離婚的話的感受,
如果不會照成很大的傷害小孩這邊就先不用管,
還有趕快找個工作扶養小孩,
要是目前沒有工作法官很難判給你監護權。
以下我提供給您監護權與贍養費相關,
您參考看看在做決定。
以下是贍養費相關*
一、依民法第1057 條規定:「 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依此規定請求贍養費之要件為:
1、判決離婚:若是協議離婚,有關贍養費應在離婚協議時提出,若離婚協議未提出,事後即不能依此規定請求給付贍養費。
2、無過失之一方可提出:須是判決離婚,對於造成離婚原因無過失之一方才有權利提出。
3、須生活陷於困難:須在生活陷於困難之情形時,才可提出。
二、就前述規定,有關夫妻之一方何人有過失?此部事實通常於判決離婚訴訟時,法官即須審酌之事實,因此通常依判決離婚所認定之事實認定之。
三、生活陷於困難之認定標準:
主要從請求權人有否工作為考量,若請求權人有工作,每月領有二萬元左右之薪資,即有可能被認為生活並未陷於困難。但縱然有工作,法院仍會考量其所須負擔費用、薪資多寡為考量,及其身份地位判斷生活是否陷於困難。又是否有其他財產,以及有否其他扶養義務人,亦是考量標準之一。
四、贍養費之給付標準:
贍養費給付標準,各位判決相差甚多,有依主計處公布之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民間消費支出,有依年度家庭收支概況調查報告,亦有依所得稅法扶養親屬寬減額計算者。前述給付標準,本人係認為依主計處每年公布之家庭收支調查報告中,平均家庭成員中每人每年之消費金額,應較符合一般社會現況。又給付金額仍須參酌結婚長短、是否有撫養子女、以及義務人之經濟能力來決定,一般判決金額多幾十萬元左右。
五、贍養費與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贍養費主要是考量夫妻因離婚造成之生活困境所為之給付,而民法第一千零五十六條係就判決離婚中,對於有過失之一方,所請求精神上所受痛苦之損害賠償,兩者性質並不同。
六、贍養費與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裁定:
判決離婚時,未成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方式,若當事人無法協議,則由法院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規之標準判斷裁定之。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第三款,父母之經濟能力亦是考量標準之一。因此發生判決離婚時,婦女若請求贍養費,表示於離婚後生活將陷入困境,此時將不利於爭取行使或負擔對於子女之權利或義務,此會陷於兩難之中。實務上,作者曾遇有法官當場質疑若請求贍養費,表示生活有困難,為何還要爭取行使或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權義之情形。
七、贍養費與強制執行:
目前實務,對於贍養費大多判決一次給付,然常發生之情形為,取得勝訴判決後,義務人不按判決給付,此時權利人(通常是婦女),尚須花錢請律師進行強制執行程序,依前社會經濟情形,欲透過強制執行程序滿足債權者誠屬不易,此皆造成贍養費之制度,無法發揮功用之原因。
八、結論:
以上就贍養費於實務上之問題整理說明,現行民法有關贍養費之規定,太過簡略,無法發揮贍養費制度設計之功能,此部分問題,尚有賴修法解決。
1. 關於贍養費的規定非常簡略,目前僅有民法一千零五十七條規定,其給付數額由法官裁定,原則上視被請求贍養費之人其經濟能力及請求贍養費者需要狀況判定,沒有一定標準,依照判例以雙方當事人之身分、地位、生活程度等標準核計贍養費,但判決數額相差很多,有依主計處公布之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民間消費支出,有依年度家庭收支概況調查報告,亦有依所得稅法扶養親屬寬減額等計算。再則參酌結婚長短、是否有撫養子女、以及義務人之經濟能力來決定。
兩願離婚時,如當事人雙方不協議損害賠償或贍養費,日後自然不得再向他方請求﹝不必約定日後不得請求,有請求應在協議書上提列﹞,也不得以訴訟請求。
行政院會90年11月7日通過法務部所提「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協議離婚亦可請求贍養費﹝尚待立法院通過﹞修正草案改為無論是協議離婚或裁判離婚均可請求贍養費,明定「夫妻之一方因離婚而生活陷於困難者,得向他方請求贍養費。但贍養義務人因負擔贍養義務而不能履行其對直系血親之扶養義務或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不在此限」
2009-02-22 18:29:21 補充:
以下有監護權相關*
民法第一○八四條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的之權利義務。」對於未成年子女的保護和教養,不僅是父母的權利,也是父母的義務,原本應該是雙方共同行使負擔。但是在父母離婚時,通常父母不再住在一起,所以未成年子女由誰來保護、教養,就須好好商量了。
2009-02-22 18:29:28 補充:
  「監護」是指包括身心監護、財產監護及對子女的代理權在內。夫妻離婚後,對於子女的監護,如果以協議方式離婚,可以由夫妻雙方協商約定子女由誰監護,並明白的寫於離婚協議書內即可,如果協議不成,可以訴請法院來裁定之。但是沒有監護權的一方也需負擔撫養責任,即負擔一部份孩子的生活費及教育費,沒有監護權的一方,依照親權可以探視孩子,即擁有監護權的一方不得剝奪他方的探視權,除非他方有暴力前科等不適合的行為。
2009-02-22 18:29:30 補充:
  在舊法裡,對於子女監護較偏向丈夫,許多婦女受限於此,有苦說不出。終於在婦女團體要求之壓力下,親權行使條文在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有了大幅更改,較符合男女平等原則。如今新法保障了父母在爭取子女監護權部份已是勢均力敵,母親不再是爭取監護權的弱者,法院在做裁定之時,得為子女之利益為考量,法官會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所列五款,依據兒童的年齡、性別、健康狀況及兒童自己的意願,父母的年齡、經濟狀況、職業、品德及意願等條件,並參酌社工人員所作的訪視報告,考量子女之最佳利益來決定子女的監護權的歸屬;父或母的經濟條件並不是評量適任監護與否的唯一標準。
2009-02-22 18:35:00 補充:
還有當時您做的決定是對的,
因為小孩還小。
但是女方會要求跟你離婚一定是有原因的,
表示說她當時有對你不滿意的地方,
吵離婚是有原因的,
既然妳當時沒有跟您太太離婚,
她可能會氣你當時沒有跟她離婚而現在才對她提出離婚的問題,
所以她才會跟你要贍養費。
若當初你沒有因為喜歡賭博或許還不會發生這個事情,
還有太太可能不只有這個原因而和你離婚。
還有太太在外面負債,
你可能要了解太太為什麼會負債之類的事情,
也許是為了養活自己怎麼樣的,
總之坐下來讓兩人好好談談,
還有最好讓小孩子也在場,
告訴小孩子也把自己的想法表達出來,
全家來個家庭會議,
把事情處理好,
這樣才能夠解決問題。
加油,
希望這些意見能幫助你 
2009-02-23 06:51:43 補充:
http://law995.twlady.com.tw/law0504.html
這網址有相關,
您看看有沒有跟您差不多的案例。
有一個我複製給您看,
以下。 
2009-02-23 06:52:05 補充:
一方不肯負擔家用到處欠債,可否訴請離婚?
問題:
我姐夫遊手好閒,在外到處吃喝玩樂欠下一堆債務﹝信用卡﹞導致信用破產,現在又用我姐的信用到處借錢及辦理手機,導致欠下數萬元的通話費﹝已替其還清﹞,想請問若辦理彼此財產分開,之前我姐夫欠下銀行信用卡的錢,我姐是否要承擔。另外,若有單方不肯辦理財產分開,該如何讓另一方可辦理及如何辦理?又,如其這般不務正業,不肯負擔家用反而到處欠債,導致家人生活艱困,可否訴請離婚?
2009-02-23 06:52:08 補充:
回答:
一、夫妻分別財產制需經夫妻互為約定,倘一方不肯辦理,則無法辦理。
二、其實只要不以妻之名義對外借款,或蓋下任何章,債務人是夫,法律上不會向妻追償的。
三、以目前狀況要訴請離婚,勝算恐不大,建議多蒐集證據或先行分居,以便將來得訴請離婚。
2009-02-23 06:54:41 補充:
還有建議您現在去找律師或者專業人員問問,
他們可以給你更正確的解答,
而且面對面還能直接處理,
對你的案件會更快速的解決,
在知識+上問多少要等時間,
所以最快的方式就先去問專業人員或律師來尋求解答。

更好在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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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09-02-22T00:00
我現在12歲我想要
1.長的很高
2.我想要[非常]瘦
3.我希望痘痘更少
4.我希望更漂亮
拜託各位我是個女生
請告訴我長高的方法變瘦的方法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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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09-02-22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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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有中英文,還有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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